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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模式的选择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模式的选择总体来讲,我国构建违宪审查制度任重道远,问题在于如何在现有框架下,理性化的完成这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涉及或者附带违宪及宪法问题的案件,但不主动提起审理。事前审查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立法上。宪法工作委员会审查的对象是抽象性法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具体的违宪案件。

四、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模式的选择

总体来讲,我国构建违宪审查制度任重道远,问题在于如何在现有框架下,理性化的完成这项工作。太过先进,步履艰难;老生常谈,不如不提;敏感问题,如何对待。

究竟选择怎样的模式,应当怎样做,可谓仁者见仁。周叶中在“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宪法》第二版中指出:“我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应当实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普通法院行政庭共同进行违宪审查的复合审查模式。”这种模式旨在遵循我国宪制模式的基础上,既保证专门机关违宪审查职能的行使,又合理利用法院的功能,符合我国政治体制和违宪审查制度目前现状的要求,有利于我国宪政体制的良性发展。全国人大可成立一个级别与人大常委会相平行的常设机构,选用专业人士做人大工作中的违宪审查工作,审查法律法规等的合宪性。名称可定为“宪法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涉及或者附带违宪及宪法问题的案件,但不主动提起审理。两个机构各司其职,不建立上下级和指导关系,也不建立、不产生合作关系。事前审查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立法上。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在颁布之前,就自动进入审查程序,接受宪法工作委员会的专门审查。合宪的,就移送相关颁布机关进入公开公布程序;不合宪的,退回原起草制定机关,不予颁布。事后审查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对违宪案件的审理上。宪法工作委员会审查的对象是抽象性法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具体的违宪案件。有学者认为“由司法机关附带初步审查在具体争讼案件中发现的违宪法律,若认为某些规范性法律文件确属违宪,提交专门机关做终局处理。”本文认为由全国人大做终局处理为妥。

在我国,实行这种模式的违宪审查制度具有如下优点。首先,这种模式符合我国的体制模式。从我国的体制上看,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由全国人大产生,处于同一权力位阶。因此,纯粹的司法机关监督立法机关将产生体制上的悖论。所以,对立法的审查部分借鉴法国的经验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这样设计,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及行政权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并对行政立法和其他行政行为的监督更专业化。更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将彻底改变制度建设上多年来停滞不前的状况,使宪法可直接引用,真正树立宪法权威。其次,具有高度前瞻性。近年来,我国在经济文化制度改革等诸多方面都处于战略转型期。违宪审查制度建立毫无疑问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理性过程,但不能在这关键的时刻,不迈出里程碑似的这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无论从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还是社会威望及影响力都可以担当此重任。齐玉苓案公布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以及社会各界对这一批复的反应上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有准备、有能力在这种制度中出色完成工作。

这样的设计,既可以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都纳入法律监督范围,又有利于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分工,对国家政权的稳固、民众宪法意识的提高和公民权利的保护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和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提高我国司法权的地位,真正实现司法独立,有效抑制行政权和立法权膨胀,实现国家权力渐趋平衡,也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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