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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刑事司法活动的法律效果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公安刑事司法活动的改革必须建立在对公安刑事司法行为科学合理评价的基础上。对公安刑事司法活动进行有效评价的前提是确立科学的评价标准。公安刑事司法行为的评价标准应当是公安刑事司法活动效率和效益的综合体现,是公安刑事司法活动效率和效益的理性评析和科学判断,它必须建立在综合性、完整性的目标体系之上,任何单项度的评判只能产生误导,影响到公安刑事司法功能的全面实现。

科学评价公安刑事司法活动,确立合理的公安刑事司法标准,实现公安刑事司法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有机统一

改革必须建立在被改革事物的充分认识和科学评价的基础之上,盲目的改革必将失败。公安刑事司法活动的改革必须建立在对公安刑事司法行为科学合理评价的基础上。对公安刑事司法活动进行有效评价的前提是确立科学的评价标准。公安刑事司法行为的评价标准应当是公安刑事司法活动效率和效益的综合体现,是公安刑事司法活动效率和效益的理性评析和科学判断,它必须建立在综合性、完整性的目标体系之上,任何单项度的评判只能产生误导,影响到公安刑事司法功能的全面实现。

以往我们对公安刑事司法活动的评价过于简单化,具有片面性。要么仅仅关注公安刑事司法活动打击犯罪的能力,通常只以发案数、发案率、发案的动态趋势和破案率等为依据评判公安刑事司法活动,导致的结果是公安机关为压制发案数和提升破案率甚至以不惜以执法违法为代价;要么仅仅以当事人的认可度、公众对公安执法活动的满意度、警民关系的协调度等为依据评判公安刑事司法活动,导致的结果是公安机关为讨得各方满意甚至背离其本职工作;要么仅仅以机械的“合法性”为尺度开展“执法大检查”或相关的执法监督活动,导致的结果是很多执法活动背离执法的根本目的片面、机械地适用法律和简单、草率地开展执法活动。

为使公安刑事司法活动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增强公安刑事司法的权威性,就必须改变以往那种以简单、机械的评价依据和主观、片面的评价标准评判公安刑事司法活动的状况,建立客观、全面、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指引公安刑事司法活动顺利开展,以实现公安刑事司法活动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律效果,是指执法办案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使法律规范被客观公正准确地运用于具体案件,维护法律权威。社会效果是指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把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执法活动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认可,让广大百姓切实体会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政治效果是指执法活动严格执行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工作中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大局,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全力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三者之间有其紧密的一致性,紧密联系、缺一不可。任何只追求某种单一的执法效果而忽视甚至牺牲其他效果的观念和行为都是错误的,我们必须坚决反对只讲法律效果而不讲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机械办案、机械执法,就案办案,造成人民群众不满意,党委政府不满意,党群关系紧张,社会不稳定,经济发展受影响。同时,也要坚决反对只讲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而不讲法律效果,甚至执法违法,损害法治原则和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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