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困境和改革路径

困境和改革路径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法学硕士教育的现状、困境和改革路径王天雁内容摘要 当前法学硕士教育的特点在于点多面广、规模庞大、多渠道、多类型、多形式、法学硕士培养单位分布不平衡、培养单位个体差异明显、培养质量参差不齐等。关键词 法学硕士培养目标改革路径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法学硕士教育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建设输送了大批高素质的人才。

我国法学硕士教育的现状、困境和改革路径

王天雁

内容摘要 当前法学硕士教育的特点在于点多面广、规模庞大、多渠道、多类型、多形式、法学硕士培养单位分布不平衡、培养单位个体差异明显、培养质量参差不齐等。以著名高校的法学硕士培养方案为考察文本,可以看出我国法学硕士教育存在精英教育大众化、学科准入无序化、教学方式僵硬化、专业素质非学术化、知识结构单一化、学术研究西方化、实践能力空洞化等问题。未来法学硕士教育的改革路径应当是在培养方式上,加大法学研究方法和非法学学科知识的普及,培养具有开阔的视野和宽厚基础的复合型研究人才。在教学方式上,积极引进研讨课、辩论课、讨论课等方式丰富教学手段。在实践能力的培养上,注重教师司法实务经验的积累,鼓励教师参与司法实务活动,采用灵活的方式让学生参与到司法实践中去。在质量监控上,严格法学硕士的招生和毕业,培养高层次的法律人才。

关键词 法学硕士培养目标改革路径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法学硕士教育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建设输送了大批高素质的人才。但是,在这些成绩的背后,在法学教育欣欣向荣的表面光环下,我们更多看到的却是法学硕士教育的“危机”和“蜕变”[1]

一、我国法学硕士教育发展的现状

(一)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

法学硕士教育是我国培养高层次法律研究人才的重要阶段,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在我国,法学硕士的招生和培养是按二级学科设置的,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学硕士教育明显的理论教育指向,其目标是通过对本专业知识专而精的学习和研究,培养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2]。该目标的设定明显区别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中对法律硕士教育的定位,即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是为实际部门培养德才兼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

(二)当前法学硕士教育的主要特点

1.点多面广、规模庞大。据2009年中国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披露,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30年来增长了105.7倍;2008年有权授予法学硕士学位的院校已达339所,有115个法律硕士点,开展各种形式法学教育的单位总计有927个(包括党校、军校、民办高校、电大、自考、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及公安警官类等)。据2009年教育部教育统计数据资料,普通本专科院校2008年招收本专科生196144人,在校生人数694100人;2008年招收法学硕士生27730人,在校生规模75273人,相比较2001年度扩大了将近3倍。表1和表2即反映了我国法学硕士教育自2002年以来规模迅速扩张的现象,这是我国当前法学硕士教育最大的特点。

表1.我国法学硕士招生统计(2001-2008)

img13

(数据来源: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4958/list.html)

表2.中国政法大学2008-2010年研究生专业招生人数

img14

(数据来源:依据中国政法大学2008-201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统计)

同时,在进入本世纪以后,随着法律硕士教育的逐步铺开,硕士研究生层次的法学教育迅速发展,不少高校硕士研究生的招生人数和在校生人数已开始超过本科生,这应当是我国当前法学硕士教育的趋势。例如,北京大学法学院现有在校博士研究生217人、硕士研究生1128名、本科生704名;知识产权法第二学士学位学生58人;继续教育系列在职申请硕士学位学生1200人[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现有在校注册学生3000余人,以研究生为主体,本科生约占五分之一[4]清华大学法学院至2008年12月共有在校学生1382人,其中本科生376人,研究生1006人[5]

2.多渠道、多类型、多形式[6]。改革开放后,为解决我国法律人才稀缺的问题,国家采用多种途径来提升现有人才的素质和增加法律人才的供给,这应当说具有历史的合理性,但这也是造成我国目前研究生教育诸多弊端的根源之一。首先,我国目前研究生教育的渠道既有普通院校,又有军事院校;既有教育部直属的院校,又有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院校,既有国民教育系列院校,又有为数众多的党校、行政学院等非国民教育机构。其次,在我国,法学硕士的类型既有参加统一考试入学的普通学历硕士、推荐免试硕士,又有同等学力的学位硕士、单独考试硕士,还有专门针对高校教师开设的在职硕士教育。最后,根据有无工作单位或者与工作单位关系,法学硕士又分为非定向、定向、自筹经费和委托培养等。

3.法学硕士培养单位分布不平衡。当前法学硕士培养单位85%集中在中东部,西部地区授权点偏少,影响了这些地区高端法律人才的培养。当然,在2008年1月14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方案》后,已有学位授予单位增列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不含军事学门类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其开展自行审核工作的单位外,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所有学位授予单位增列军事学门类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由军队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由此,今后对于法学硕士学位的授权可以由省级学位委员会自行组织审核,则西部地区省份可以根据本省发展情况自行决定授予法学硕士学位,法学硕士教育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应当可以得到缓解。

4.培养单位个体差异明显,培养质量参差不齐。在法学硕士培养单位中,既有“211”和“985”高校,亦有地方院校,由于师资力量的差异和投入资金的差距,以及各培养单位所处的地理位置等因素的影响,培养出的法学硕士个体差异较大,培养的质量存在明显的参差不齐。

二、我国法学硕士教育模式的比较分析[7]

(一)培养目标

法学硕士是高层次的专门法律人才,从国内著名大学法学院的培养方案来看,各高校都非常重视法学硕士研究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如下表)。

从各高校在培养方案中对法学硕士培养目标(要求)的规定来看,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img15

1.政治素质。重视人才培养中的政治素质无疑是我国教育的传统,其表现是不仅在各类招生考试中加入政治理论知识的考查,而且在高等教育各个阶段都开设政治理论课程。《高等教育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些规定落实到法学硕士培养方案中,即要求法学硕士研究生在政治思想方面必须过硬。例如,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即要求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应“学习、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而奋斗的献身精神。”其他院校培养方案中亦或多或少有此类要求,这是我国法学硕士教育共同遵循的准则

2.职业道德。法学硕士教育培养的是高层次法律专门人才,将来所从事的职业是面向社会且独立完成的。法学硕士研究生职业道德的培养不仅是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为社会服务的职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法律职业实现自我管理的一个基本途径,是法律职业享有良好社会地位的有效保证。早在20世纪30年代,孙晓楼先生在其被誉为中国“研究法律教育的开路先锋”的专著《法律教育》中就曾指出: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只有了法律知识,断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因为一个人的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那么他的学问或技术愈高,愈会损害社会。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8]在各高校法学硕士培养方案中,大都体现了对法学硕士职业道德的要求,例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较强的事业心”,“具有良好的公民品德、职业道德”多出现在各高校的培养方案中。

3.专业能力。专业能力是考察法学硕士研究生素质的重要标准,在各高校的培养方案中都体现了这方面的要求。例如,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培养方案要求法学硕士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中国政法大学培养方案要求硕士生应“掌握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的能力”;清华大学法学硕士培养方案要求硕士生应“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司法工作、行政工作、律师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的能力。”从中可以看到法学硕士的专业能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学术能力,即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二是实务能力,即从事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如教学、司法、律师工作等。

4.外语水平。高层次的法律人才需要国际性的视野,外语水平成为法学硕士培养的基本要求之一,各培养单位的培养方案大都要求法学硕士应“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二)学制

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制和培养年限从培养单位的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形式:

1.固定学制。法学硕士的培养最初大部分培养单位采用固定学制,多为三年,后为适应高校学分制改革的需要,大部分高校进行了改革,但亦有部分学校仍沿用传统学制。例如武汉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本专业学制为三年,第一、二学年主要进行课程学习,同时进行考试或考查;第三学年除安排少量的选修课程外,主要用于撰写学位论文和准备论文答辩

2.弹性学制。这是目前多数法学硕士培养单位的做法,但在具体规定上又有差别:(1)基本学制为3年,有条件的弹性学习年限。例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含专业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三年,实行有条件的弹性学习年限,学习期限为2至4年,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可提前毕业。(2)基本学制为2年,特殊条件下的延期毕业。例如中山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2009级)规定,本专业学制2年,已按教学计划完成基本课程学习,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后续学业者,须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延长学习年限,每次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不超过1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三)培养方式

法学硕士属于高层次的法律专门人才,在培养方式上既有别于法学本科,亦有别于法律硕士[9],从各培养单位的培养方案来看,法学硕士的培养方式有以下特征:

1.导师或指导教师负责制。导师制,亦称师承传系制度,是19世纪起源于英国牛津大学的一种新颖教学模式,其最大的特点是师徒式的传道授业,针对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我国法学硕士教育体系建立后,即建立起完善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制度。在实践中,根据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各培养单位又进行了局部创新,例如,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培养方案规定“硕士生的培养一般实行导师负责制,也可采取导师负责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武汉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导师小组和指导教师要关心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加强对研究生的品德评定和学习指导。”但这基本是在导师制的框架下的创新。

2.教学方式以课堂教学为主,兼有其他方式。目前在法学硕士研究生教学方式的选择上,大部分培养单位仍然采用的是传统的经院式教学方式,教学上基本以教师讲解为主,偏重于系统讲授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研究基础理论。体现在培养方案中,各培养单位多以课程教学为核心,针对法学硕士各专业方向采用专题研究的形式开设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供学生研习。例如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民商法硕士教学“以课堂教学(含授课、讨论)为主,并与社会调查、课题研究和论文写作相结合。”也有培养单位并未这样规定教学方式,例如,武汉大学民商法硕士培养方案规定“研究生的教学方法,以自学为主,导师和任课教师开出必读书目和参考书,作必要的专题讲授和辅导”。但是在其培养方案中以课程教学为核心的学分制教育模式仍然未能脱离传统的经院式教学模式,只是在法学硕士的培养中更加强调课程学习外的自学能力的培养而已。

3.以个人培养计划为中心,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和研究能力。各培养单位大都要求法学硕士研究生在入校后,多在三个月内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或学习计划作为硕士学习阶段的纲领性计划贯彻执行。例如,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培养方案要求“硕士生入学后,指导老师应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及新生的具体情况,指导制定每个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对课程学习、教学实践、学术活动、论文撰写等做出具体安排。培养计划于硕士生入学后一至两个月内制定完毕,经学科点批准后,由各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存档”。武汉大学民商法硕士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在“入学后三个月内,在导师指导下制定出个人的学习计划”。

(四)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

从各培养单位的情况来看,法学专业的课程多是按照法学二级学科来设置的,课程内容亦根据二级学科来设置,多设置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前者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后者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在学分的要求上,各培养单位多要求在30分左右(具体如下表)。

img16

(五)社会实践

从各培养单位的培养方案来看,大都要求法学硕士参加社会实践,但是是否计入学分各培养单位有不同的规定。从下表可以看出,相比较法律硕士,各培养单位对于法学硕士的社会实践并不是强制性要求[10]

img17

(六)论文撰写

论文水平是判断法学硕士研究生学术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各培养单位都非常重视法学硕士论文写作能力的培养,具体形式有:

1.课程论文。在课程学习过程中,任课教师常以论文写作作为本门课程结业的考核方式,例如,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培养方案中就要求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完成课程论文的写作。但是并非所有培养单位在培养方案中都规定这种论文写作能力培养的方式,很多时候,只是将其作为课程考核的方式而已。

2.学年论文。这是部分高校在论文写作能力培养方面的创新措施。例如,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硕士研究生在“第一、二学年须撰写3000字以上的科研论文各一篇,由导师审阅并评定成绩,每篇1学分,共计2学分”。

3.学位论文。这是各培养单位对于法学硕士研究生获得学位的基本要求,无论培养单位,还是法学硕士生都非常重视该环节。例如,清华大学法学硕士培养方案要求“学位论文选题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与实践意义;观点明确;论证周密;资料翔实;注释规范;具有一定的创新见解;独立完成;不得少于3万字。”然而,在涉及学位论文的形式方面,大部分高校要求采用学术论文的形式,部分高校则采用了较为灵活的方式。例如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培养方案规定“学位论文可以是学术论文、案例分析、调研报告等多种形式”。

4.在学期间发表论文的要求。部分培养单位将在学期间发表一定的论文作为申请学位的基本条件。例如,清华大学法学硕士培养方案要求“研究生在答辩前须满足如下论文发表要求:已经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者收到论文正式接收函,或在学生刊物《明理学刊》上发表过论文”。武汉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研究生在三年学习期间,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民商法学论文1—3篇”。应当说这反映了这些培养单位对于法学硕士学术能力的重视,但是面对目前的论文发表现状和环境,更多的高校在发表论文方面采用较为灵活的方法,或者仅将发表论文作为法学硕士的“软性”要求,例如,山东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鼓励硕士生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正刊上发表一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三、我国法学硕士教育模式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精英教育大众化

无论在国外,还是我国《高等教育法》对硕士研究生的定位,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都应当是精英教育。但是随着全国法学硕士培养单位近乎“疯狂”的扩招后,如表1数据显示,法学硕士的招生规模在2007年达到创纪录的28398人,在校生规模2008年达到75273人。上述数据,相比较全国2008年5809名法学教授,16418名副教授,假定所有副教授以上的法学教师都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则每名导师平均需指导硕士生3.39名。若具体到一些培养单位,则每名导师指导学生数将更高,例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目前共有102名硕士生导师,在校硕士研究生517人(包括法律硕士),师均指导硕士生人数达到5人[1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目前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共110名,共有在册硕士生1700余人(包括法律硕士),假如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都具有硕导资格,则师均指导硕士生人数将达到15.5名,表3数据即显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扩张的程度[12]。表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研究生录取情况(2003-2009)[13]

img18

毫无疑问,上述数据之下,所带来的必然后果是,更多培养单位招收更多的法学硕士,法学硕士被培养出来后便参与到与法学本科生的就业竞争之中,于是更多的法学本科生便又参与到法学硕士的招考行列。但是面对着相对有限的本科毕业生规模,目前相对富余的法学硕士培养单位招生指标就显得供过于求,结果是优秀的生源向地理位置较好和师资力量较强的培养单位集中,越来越多的培养单位面临着无米之炊的窘境,只好降低法学硕士的录取标准以勉强维持生计。在这样法学硕士招生之“森林法则”之下,必然引发招生之竞争,也必然有培养标准降低之结果。

因此,法学硕士培养目前所面临的突出矛盾,一方面是指导教师和培养规模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却是相对富余的招生指标和生源不足的矛盾,前者主要是一些一流院校所面临的矛盾,后者则是一些二流院校所面临的问题。前者导致法学硕士教育中的本科化,后者导致法学硕士招生的生源素质降低,无论何者,都将导致法学硕士培养过程的松散和低质,也即法学硕士培养的大众化。

(二)学科准入无序化

如前所述,法学硕士教育目前的特点是多渠道、多类型、多形式,既有学历教育,又有非学历教育。不同途径、不同形式培养的硕士在社会中共同竞争,用人单位面对复杂的硕士培养体系,往往无法通过文凭来判断应聘者的专业素质。这样用人单位只能通过其他手段来鉴别不同类别的硕士生的素质,这对于通过正规国民教育序列培养获得硕士文凭的研究生是极为不公平的,这事实上造成了在人才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目前尽管教育部已通过文件规范了硕士教育体系和非学历教育,但是随着2008年1月14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方案》的实施,“已有学位授予单位增列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不含军事学门类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其开展自行审核工作的单位外,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所有学位授予单位增列军事学门类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由军队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这样,事实上,教育部已将硕士学位授予权部分下放到了省级学位委员会,这样势必在各省新增更多的法学硕士点,这必然加剧法学硕士培养单位招生和就业的竞争压力

(三)教学方式僵硬化

从前述各培养单位的培养方案来看,教学方式大都以传统的经院式讲授为主,稍具创新意识的院校会要求以讨论、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教学。但事实上,教师在授课方面具有很大的自主权,教学方式的改革很大程度上依赖教师的意愿和能力。这样,在教学实践中,“无论是法学硕士研究生、还是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上基本以教师讲解为主,偏重于系统讲授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研究基础理论,缺少师生之间的互动;课程缺乏灵活性,选修课数量严重不足。这种模式固然有利于研究生形成较为完整的知识体系,但影响了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在培养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和实践能力等方面难以收到理想效果,尤其是偏离了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14]加之部分高校在扩招冲动下,动辄在一个专业招收上百人,以前小班上课,现在变成大堂课,教师很难组织有效的讨论课,这样的结果就是法学硕士生的课程事实上变成了“报告会”。由此种种,法学硕士的教学方式采用经院式的法律讲解方式也就不难理解。

(四)专业素质非学术化

由于规模迅速扩张,法学硕士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形势。同时,在校期间法学硕士不仅面临着课程考核的压力,还要应对司法考试做好就业准备。在短短的三年时间里,事实上能够投入到学术研究中去的时间非常有限,加之目前众多培养单位缩短学制,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在这种情况下是很难实现的。“法学硕士毕业生不仅无法到普通高校担任法学教师,而且在应聘司法工作岗位时不仅面临着大量法学硕士的激烈竞争,而且面临着法学博士的竞争。”[15]凡此种种,法学硕士在从入校伊始就面临着失业的危险,或者说法学硕士只不过是部分法学本科生逃避就业压力的无奈选择而已。根据《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报告(1978-2003)》课题组的调查,“学生攻读研究生动机多样化,除了追求学术之外,相当多的学生把读研作为改善生活环境或者逃避就业压力的途径。硕士研究生中带有非学术目的读研的比例达到38.5%,其中逃避就业压力的比例占22.5%,其他目的的比例占16%。这些非学术研究的动机导致部分研究生把求学作为跳板或者逃避所,缺乏刻苦钻研的动力。”[16]在这样的动机之下,在有限的学习时间内,法学硕士是很难按照指导老师的要求广泛涉猎学术著作,精益求精的完成学术论文的。造成的直接后果便是作为重要学术风向标的法学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整体大幅下滑。

(五)知识结构单一化

中国法学教育模式从根本上来源于欧陆国家,基本上按照法学本科——法学专业硕士——法学博士的路线在培养法律人才。“中国法学专业化教育主要从高校本科阶段开始,而此阶段开设的系列课程以部门法体系为主,所录取的法科学生,只是普通高中毕业生,在接受法学体系教育前,无任何其他专业的教育背景,在本科教育过程中,除了当前一些院校的双学位教育外,也缺乏与其他专业系统而有机的联系,乃至连自身学科所必需的实践性教学部分也因形式化而形同虚设。”[17]如果说法学本科教育是大众教育的话,只是培养比较系统地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法学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法律专门人才。那么法学硕士研究生则应当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而众所周知,法学研究从来都不是在自足的逻辑体系内的研究,而是广泛的摄取其他学科的营养而解决社会问题的技术性活动。

但是,现实状况是法学硕士的课程设置,大都采用专题研究的方式将本科课程进行细化,法学硕士除了外语、政治等公共课程外,可选择的课程大都是专业课程,而其他学科的课程,如经济学、金融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则基本没有涉及。“法学硕士录取的绝大部分都是法学本科生,因而,如果没有形成较为成功的法学本科教育发展模式,那么在生源大多来自法学本科的法学硕士教育阶段要取得教育的成功,将有如在沙滩上欲建设高楼一样的滑稽。……法学硕士教育基本上无法培养出具有系统性非法学专业知识与法学之间二合一乃至多合一的复合型法学研究人才。”[18]

(六)学术研究西方化

从培养目标上来看,法学硕士应是法学博士的“过渡阶段”,从事学术研究是其应有的方向,但是目前的学术能力的培养则大都沿用西方化的模式和知识体系,法学硕士的法学研究很少关注社会问题,更别说“中国问题”。以至于“今日中国法学之总体,直为一幅次殖民地风景图:在法哲学方面,留美学成回国者,例有一套Pound学说之转播;出身法国者,必对Dugiut之学说服膺拳拳;德国回来者,则于新康德派之Stammler法哲学五体投地;以中国闭关时代的农业社会为背景之理论家,又有其王道、礼治、德治之古说。五颜六色,尽漫然杂居之状观。然考其本质,无一为自我现实之反映;无一为自我明日之预言;无一为国家民族利益之代表者;无一能负建国过程中法学理论应负之责任。此种有人无我,有古无今之状况,即为现阶段中国法律思想之特质。”[19]这种现象在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中表现的尤为突出,其根本原因是在于当前中国法学研究的自主性的羸弱,没有“中国问题”的自主意识。

(七)实践能力空洞化

尽管各培养单位在培养方案中对于法学硕士的社会实践或多或少都有涉及,但是各培养单位的重视程度是有差别的,实践教学在法学研究生教育中并未引起充分的重视,表现在以下方面:在培养目标上,对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实务能力缺乏要求;在课程设置中,法律实务课程极少;在教学方法中,培养法律实务能力的手段较少使用;在教学内容上,一般限于理论探讨,而且教师讲授的理论越抽象越深奥,其理论水平也就被认为越高[20]

四、我国法学硕士教育模式的改革路径

(一)准确定位法学硕士教育的目标和功能:精英教育

法学精英人才即高素质高层次的法律人才。具体来说,法学精英人才既要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具有较强的法学专业理论素养,又要精通法律职业技能,具有熟练的实践操作能力,同时还要具备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伦理和服务社会的精神。[21]法学硕士是法学本科后的学位,并非通识教育,其培养的应当是学术性兼顾实务性的法律专门人才,将来的职业取向应为法学教学和科研人员,为实现该目标,未来法学硕士的改革方向应为:

1.必须理清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之间的区别,淳化法学硕士的功能。很多培养单位在培养方案中将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厘定为“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很显然,这是将法学硕士分为学术型和实务型的研究生,法学硕士教育除了要培养研究人才外,还要培养实务人才。表面上看,这似乎符合社会的需要,但实际上分化了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使得其和法律硕士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

2.必须缩小法学硕士的培养规模,增强师资力量,提升法学硕士的质量。“随着法律硕士成为法学专业硕士阶段教育的主渠道,大幅度缩小和严格控制法学硕士教育规模应当是法学硕士教育正常发展的必由之路。毕竟,社会对研究型法律人才的需求数量远远低于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数量。而且,从理论上讲,严格控制法学硕士教育的规模也是提高法学硕士教育质量的一个重要途径。”[22]这样通过缩小法学硕士的培养规模,以现有的硕士生导师的力量,法学硕士完全有机会同研究生导师直接进行学术交流,课堂教学亦可以更多的方式如案例研讨、论文交流等进行,法学硕士的培养质量可以得到大幅提升。

3.严格导师遴选制度,强化导师责任,健全导师监督制度。导师在法学硕士研究生学术能力的培养中处于引导者的地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好坏导师起着重要作用。“有鉴于此,应当建立导师负责制和导师激励机制,以便强化导师的指导责任。对于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导师,应当在课题经费、导师津贴、指导的学生人数、学术休假、项目申请、绩效考核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奖励。而对于责任心不强、成绩平平甚至不能胜任指导任务的导师,应当给予一定惩罚,甚至暂缓、剥夺其导师资格。另外,为使上述措施落实到位,应当建立由学校研究生院、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等三级主体组成的监督机制,由他们分别对导师的师德、责任心、行为规范、指导水平等进行动态的监督和评估。”[23]

(二)以多元化教学模式促成法学硕士复合型知识结构

经院式的教学模式有利于学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但在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和技巧的培养方面却有缺失。在理清法学硕士的学术性兼顾实务性的培养目标的前提下,法学硕士的教学模式应从以下方面入手进行改革:

1.多元化的教学方式。经院式的课程讲解对于法学硕士的培养应当是必要的,但是未来法学硕士教学方式必须以学生学术能力的培养为中心,在课程讲授中积极引入讨论课、研讨课[24]等教学方式。

2.加强法学的方法论训练。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应当多渠道地提升研究生独立思考、理解和解释法律现象,创造性地提出相关思路和见解,并进行理论概括和总结的基本能力。授之以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学的方法论,可以避免研究生对法律现象认识路径陈旧、问题探究方式单一,能够大幅度提高研究成果的理论创新和对法律实践的理论穿透能力。[25]为此,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训练对于丰富法学研究的视野和手段至关重要,例如,可以开设法哲学、法社会学、法政治学以及比较法等课程有意识地引导研究生对方法的掌握。

3.改革课程设置,根据专业方向加大非法学专业课程的开设。“从某种程度上讲,随着法学研究资料的日益丰富,要想在法学研究领域取得一定的突破,就必须在方法论和交叉学科方面取得一定的突破。”[26]为此,法学硕士培养单位的课程开设上应当根据法学专业方向开设一些相关的非法学专业的课程,如环境与资源法专业可增设地理学、生态学、土地学、环境学、环境经济学、能源学、能源经济学、城市规划学等。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真正跳出法学研究中单向度的“以法为纲”的窄门,适应复合型的专业化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三)严格学科准入制度,完善学科评价机制,淘汰低水平法学硕士教育

既然目前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已形成了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合理分工的格局,国家将硕士点审批权下放到地方,则为避免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不合理竞争,提升法学硕士的培养质量,各省在审批和建设法学硕士点时,应当严格按照《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方案》的规定,一方面应建立严格的学科准入制度,“严格控制申报和新增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认真分析本区域现有学位授权体系状况和研究生培养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分类管理的有关要求、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特殊行业或部门的发展需要,本着科学分工、合理定位,统筹规划、优化结构,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的原则,统筹考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学位授予单位发展的规模和布局,制定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理想、建设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立项、建设和评估验收,应严格按照已确定的规划进行。”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学科质量评价机制。“及时采集、准确掌握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的基本状况信息,针对可能影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现象和趋势实行预警”。更重要的是,要建立法学硕士教育淘汰机制,对于培养质量不合格的院校取消其法学硕士学位授予资格。

(四)严格法学硕士生的招生和培养机制,提高法学硕士的学术能力

法学教育从社会需求的角度说其实就是质量教育,因此法学硕士教育应当树立质量文化意识,探索保障法学教育质量的长效机制,承担法学教育主体责任。

具体来讲,首先,应当建立教育质量控制体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的目标一般有三项:一是教育形成法学基本知识体系;二是训练运用基本知识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三是培养法律人思维方式和法律理念。”[27]法学硕士教育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应围绕上述三项目标实现。

其次,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必须提高法学硕士的准入门槛。法学硕士培养的是学术型法律人才,是在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对其创新能力的培养。如果不具备从事专业研究的基础和潜力,则不应当浪费这些教育资源去做法律硕士应当承担的任务,“宁缺毋滥”应当成为法学硕士招生的基本准则。

最后,严格学位论文制度。硕士学位论文是法学硕士教育质量的综合反映,为保证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术能力,应当建立严格的学位论文制度。这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充分发挥导师的指导作用,帮助学生选择合适的题目。(2)在研究方法上,导师应当积极引导学生尽量采用实证分析方法或者定量分析方法,而不是一味地进行逻辑推理和进行定性分析。(3)导师应当督促学生严格遵循学术规范,严禁抄袭。(4)建立学位论文中期审查制度,即明确规定,在答辩之前至少三个月内,学生必须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初稿。否则,责令学生延期毕业,推迟参加答辩。(5)严格论文评审制度,全面实行匿名评审制度。(6)严格论文答辩制度。在毕业论文答辩时,应该遵循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把好毕业论文质量关。[28]

(五)结合专业特色培养法学硕士的实践能力

法学是实践性的学科,特别是对于法学二级学科中的应用性学科尤其应当注重其实践能力的培养。但是针对法学硕士而言,其实践能力的培养应当有别于法律硕士而又有自己的特色。

1.多种方式培养法学硕士的实践能力。法学硕士的实践能力相比较其学术能力应当居于次要地位,但亦不是可有可无的。其实践能力的培养不仅可以采用司法实务部门办案的方式,亦可以采用社会调查或教学参与等形式;不仅培养其从事实务工作的能力,也需要培养其从事教学工作的能力。

2.充实教师的法学实务知识。从事法学教育的人,本身没有从事法律实务的经验,就不可能培养出了解法律实务、真正掌握法律实务知识的人才。许多世界一流大学,如美国哈佛、耶鲁,英国的牛津、剑桥等大学的法学院教授,都会抽一定的时间从事具体律师实务。所以,担任法学教师特别是实践性法学教育课程的专业课教师,除应具备宽广厚实的专业知识功底外,还应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办案的实际经验。[29]

总之,中国未来法学硕士教育的改革之路,应当明确,以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法律硕士,应当成为中国法学教育中法律应用人才培养的主流,输送至法律职业队伍和社会管理部门;以培养学术型、专业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法学硕士,应当成为中国法学教育中法学研究人才培养的主流,就业于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机构[30]。在培养方式上,应当加大法学研究方法和非法学学科知识的普及,培养具有开阔的视野和宽厚基础的复合型研究人才。在教学方式上,应当积极引进研讨课、辩论课、讨论课等方式丰富教学手段。在实践能力的培养上,应当注重教师司法实务经验的积累,鼓励教师参与司法实务活动,采用灵活的方式让学生参与到司法实践中去。在质量监控上,应当严格法学硕士的招生和毕业,培养高层次的法律人才。如此,则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硕士教育之路可以期待。

【注释】

[1]黄金兰:《中国法学教育:为什么兴盛并蜕变着》,《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十四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4~272页。

[2]戴莹:《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培养方式之比较》,《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3]http://www.law.pku.edu.cn/article_one.asp?MID=20038206426728&MenuId=20038206416577&menuname=学院概况。

[4]http://law.ruc.edu.cn/introduction/jianjie.html.

[5]http://www.tsinghua.edu.cn/publish/law/3235/index.html.

[6]李永林:《法学硕士培养机制改革的理念与路径》,《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第4期。

[7]该部分内容主要以部分著名大学法学硕士培养方案和相关文献为考察对象,具体如下: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2007级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国政法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武汉大学民商法学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清华大学2009级法学硕士生培养方案、中山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2009)、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山东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8]孙晓楼著:《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34页。

[9]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内容,法律硕士的培养方式为:教学方式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成立导师组,发挥集体培养的作用。导师组应以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正、副教授为主,并吸收法律实务部门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加强教学与科研、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与交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

[10]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内容,法律硕士在社会实践方面应“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着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

[11]http://fxy.cupl.edu.cn/MainWebSite/list.aspx?Resource_Id=200906150021&dept=9999。

[12]http://fxy.znufe.edu.cn/Intro.aspx?Article_ID=3062。

[13]http://yjsb.znufe.edu.cn/news2_list.asp?lmid=241。

[14]戴莹:《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培养方式之比较》,《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15]杨荣、余海波:《警惕研究生教育“本科化”》,《光明日报》2006年11月17日。

[16]同上。

[17]贵立义、王凌云:《我国法学硕士教育的困境与出路》,《大连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18]同上。

[19]蔡枢衡:《中国法学及法学教育》,《清华法学》第4辑。

[20]同上。

[21]孟祥秀:《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定位:法学精英教育》,《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22]朱立恒:《我国法学硕士教育的学术化改造》,《社会科学家》2009年第6期。

[23]同上。

[24]研讨课,既不同于传统的讲授课,也不同于一般的讨论课,而是集研究生写作、教师论文指导与学生教师共同研究讨论于一体的教学方式。研讨课已经成为国外法学院学生培养的制度化教学方式,往往是必修课,但是短期内还很难进入我国的硕士研究生课程安排,只能依靠教师的自行组织。

[25]郭洁、闫海:《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教育与教学研究》2009年第9期。

[26]朱立恒:《我国法学硕士教育的学术化改造》,《社会科学家》2009年第6期。

[27]冀祥德:《对中国法学教育全面反思与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28]朱立恒:《我国法学硕士教育的学术化改造》,《社会科学家》2009年第6期。

[29]华锋:《新形势下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及优化路径选择》,《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30]冀祥德:《对中国法学教育全面反思与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