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惩治邪教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惩治邪教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惩治邪教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防范和处理邪教违法活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除运用刑罚手段对严重的邪教犯罪活动进行打击外,对于邪教组织的一般违法活动,还要充分运用其他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手段予以处理,以防止邪教组织的滋生蔓延和社会危害。邪教组织擅自组织人员进行的集会、示威活动,无疑是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

三、惩治邪教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防范和处理邪教违法活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除运用刑罚手段对严重的邪教犯罪活动进行打击外,对于邪教组织的一般违法活动,还要充分运用其他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手段予以处理,以防止邪教组织的滋生蔓延和社会危害。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涉及处理邪教违法的规定分列在许多法律之中,其中,涉及较多的主要有以下一些法律规定。

(一)《宪法》中的相关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立法的基础和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些宪法规定,表明我国公民在宪法和法律面前既享有权利,也要履行义务,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存在。邪教组织成员自认为他们是超常之人,法律就不能管他们,这是明显的非法言论,是在对抗法律。而邪教组织宣扬伪科学,宣扬有病不医,实施围攻、冲击国家机关等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

1.邪教组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类型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主要包括:①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②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③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④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⑤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或者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行为;⑥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行为;⑦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①非法携带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行为;②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

(3)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主要包括:①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③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④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⑤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行为;⑥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

(4)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主要包括: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②以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行为;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行为;④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或者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⑤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行为。

2.邪教组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包括:(1)警告。(2)罚款。最高数额可达5000元。(3)行政拘留。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还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三)《宗教事务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2005年3月1日实施的《宗教事务条例》,通过加强对宗教事务的规范管理来保护宗教与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一切侵犯宗教与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都是违法行为,邪教活动当然也不例外。邪教组织成员冒用宗教名义,进行所谓的“传教”活动,其行为理应受到处罚。

(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或者组建社会组织,都必须先依法申请登记,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后,取得合法的主体资格,方能以合法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进行合法的社会活动。凡是没有经过合法登记、批准成立的任何社会团体、社会组织都是非法的团体和组织,所进行的一切活动,都属于非法活动。邪教组织都没有依法申请登记,更没有经国家批准认可,其进行的活动就是非法活动,其派生出的其他组织所从事的活动,当然也是应受处罚的行为。《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对上述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都属于非法民间组织,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

(五)《集会游行示威法》中的相关规定

我国公民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是《集会游行示威法》明确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邪教组织擅自组织人员进行的集会、示威活动,无疑是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

(六)《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规定,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其中,申请举办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或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有害群众身心健康及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将不予许可。邪教组织以集体练功等方式擅自组织活动,宣扬邪教歪理邪说,是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

(七)《出版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我国《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的,予以取缔并处罚。

邪教组织自行编印、出版、散发的各种刊物、传单、书籍,本身就是非法的。同时,该法律明确规定了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邪教组织编印的各种刊物、传单、书籍、音像制品,其内容都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宣扬的内容。这些行为都是应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

(八)《电信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电信条例》第57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邪教组织利用电信和国际互联网,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捏造、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宣扬邪教歪理邪说的事实,充分证明了邪教组织活动的违法性,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

(十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8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7条等条款的规定,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合法身份。在健身气功活动中,禁止进行带有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禁止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及其他类似活动。

违反本办法第6条和第15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第9条、第19条等条款的规定,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医疗机构和医疗气功人员,不得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对于那些借医疗气功、健身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健身气功效力的物品的,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他医疗气功活动的,以及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所谓医疗气功活动的,将予以处罚。邪教组织,特别是冒用气功名义的邪教组织打着“祛病强身”的旗号,一般都有上述违法活动,都应受到处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