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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的概念与特征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6.1.1 行政命令的概念与特征在我国,行政命令存在通俗用法和行政法上的专门术语的区别。行政命令由行政主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发布做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大量的行政命令属于后一种情形。行政命令一经做出,便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了一定的义务。行政相对人必须按照行政命令的要求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否则,将承受行政主体因此所给予的行政处罚或其他不利后果。

6.1.1 行政命令的概念与特征

在我国,行政命令存在通俗用法和行政法上的专门术语的区别。通俗用法上的“行政命令”,是指行政机关的一切决定和措施;但行政法上的“行政命令”,则专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中一种极为普遍的行为形式。(1)行政命令的特征有:

1.做出行政命令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命令由行政主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发布做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做出的命令。

2.行政命令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通常表现为通过指令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作为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来实现行政目的,而非由其自己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较之其他行政行为,它以意思表示为基本成立要件。因此,行政命令既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做出,也可以通过形体动作的形式做出,如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是公安交通警察指挥交通时的各种手势动作。

3.行政命令是一种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做出行政命令无需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而是由行政主体依职权直接做出。不过,依照职权做出的行政命令也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行政命令;其二是没有具体法律条文根据,由行政主体基于宪法或组织法所赋予的职权做出的行政命令。大量的行政命令属于后一种情形。

4.行政命令是为相对人设定的行为规则,属于具体规则,表现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事或特定人所做的特定规范。如《消防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在该法第40、41、43、44、45、46、48等条文中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当场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等。行政命令一经做出,便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了一定的义务。行政相对人必须按照行政命令的要求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否则,将承受行政主体因此所给予的行政处罚或其他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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