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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彩票管理条例》专家建议稿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彩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的,供彩民在自愿选择的基础上购买,并可以按照特定的游戏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票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彩票以及只在特别行政区境内合法有效的彩票不受本条例保护。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彩票,也不得以有奖游戏或有奖促销等方式变相发行彩票。委托合同应当是经国务院彩票主管部门监制的格式合同。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彩票管理条例》专家建议稿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彩票工作委员会立法建议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彩票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彩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彩票的印制

第四章 彩票的发行

第五章 彩票销售

第六章 彩票收益分配

第七章 彩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彩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彩票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不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彩票的印制、发行、销售、收益分配以及对彩票市场的管理与监督等彩票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彩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的,供彩民在自愿选择的基础上购买,并可以按照特定的游戏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票据

彩票按照游戏规则的不同,分为即开型彩票、数字型彩票、乐透型彩票和足球型彩票等类型。

第四条 彩票不记名,不挂失,不返还本金,不计付利息

第五条 彩票的印制、发行、销售、收益分配以及对彩票市场的管理与监督,应当保证合法、公正、公平、公开、有序。

第六条 未经合法程序产生的彩票不受本条例保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彩票以及只在特别行政区境内合法有效的彩票不受本条例保护。

第七条 国家根据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地促进彩票市场的完善和发展。

第二章 彩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凡是购买合法彩票,并且持有可能存在中奖机会的彩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是其他社会组织,属于本条例所规定的彩民。

第九条 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是无行为能力的彩民购买彩票的,其购买的彩票应当在监护人的监护下妥善保管和依法处理。其购买的彩票获奖的,必须在监护人的有效监护下才能领取价值超过10元以上的奖品或奖金。

第十条 两个以上的彩民共同购买彩票的,其共同购买的彩票获得中奖机会的,获得的奖品或奖金当事人事先有约定的,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分配奖品或奖金;事先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共同购买彩票的出资人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一条 合法持有彩票的彩民是彩票收益的所有权人。

以委托关系对彩票收益的所有权人主张权利的,必须出具彩票收益分配方式清晰、委托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委托协议。

第十二条 合法持有彩票的彩民,可以按照彩票的票面原值向其他人转让彩票,但不得伪造、涂改。

禁止转让非法彩票。

第十三条 在彩票开奖前,彩民擅自打开彩票的,彩票中奖机会无效。

在彩票开奖之后,获奖彩票中不得由彩民擅自打开的密码事项,彩民擅自打开的,彩票中奖机会无效。

第十四条 彩民有依据合法持有的彩票享有获得中奖机会、领取奖品或奖金的权利

第十五条 彩民必须在合法的期限内领取奖品或奖金。逾期的中奖彩票不得领取奖品或奖金。

第十六条 获奖彩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七条 获奖彩民的个人隐私资料在未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任何金融机构不得向彩民提供贷款用于购买彩票。

第十九条 任何法人或社会组织不得将购买的彩票作为职工的工资或固定福利。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或者是接受财政拨款的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购买彩票。

第三章 彩票的印制

第二十一条 彩票应当由持有国务院彩票主管部门颁发的彩票印制许可证的印制企业印制。

第二十二条 拥有印制许可证的印制企业不得印制未经国务院彩票主管部门批准的彩票。

第二十三条 拥有印制许可证的印制企业不得委托未取得印制许可证的印制企业代印彩票。

第二十四条 印制彩票应当按照国务院彩票主管部门审定的彩票样式进行。

拥有印制许可证的印制企业在印制彩票的过程中,应当接受国务院彩票主管部门指定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拥有印制许可证的印制企业印制的彩票不合格的,应当在国务院彩票主管部门指定机构的监督下予以销毁。

第二十五条 印制彩票的拥有印制许可证的印制企业应当对彩票的质量负责。因为彩票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彩票的印制企业承担。

第二十六条 彩票开奖器具应当按照国务院彩票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技术标准配置。

第四章 彩票的发行

第二十七条 彩票发行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十八条 彩票发行必须经过国务院彩票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进行。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彩票,也不得以有奖游戏或有奖促销等方式变相发行彩票。

第二十九条 彩票发行机构是指经过国务院彩票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彩票发行和销售工作,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国有独资非营利性机构。

第三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负责确定彩票品种,拟定彩票游戏规则,提出彩票印制计划,确定统一的发行和销售软件,组建全国彩票电子信息网络系统,并经国务院彩票主管部门审核后实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彩票发行实行额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在发行彩票过程中,应当接受相关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章 彩票销售

第三十三条 彩票销售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彩民之间的彩票转让必须按照彩票票面价值进行。溢价或低价转让的彩票不受本条例保护。

第三十四条 彩票销售机构是指接受彩票发行机构的业务指导,按照省级行政区域组织彩票销售活动,并取得国务院彩票主管部门颁发的彩票销售许可证的国有独资非营利性机构。

第三十五条 彩票销售机构可以直接从事彩票零售业务,也可以通过社会公开招募方式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理彩票零售业务。

从事彩票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彩票销售机构审核并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取得由国务院彩票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彩票零售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彩票销售机构通过公开招募方式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理彩票零售业务的,必须签署正式的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当是经国务院彩票主管部门监制的格式合同。

彩票销售机构不得将彩票零售业务委托给个别单位和个人,不得因为委托零售形成彩票零售市场的垄断。

第三十七条 彩票销售机构通过签署承包合同的方式将彩票销售业务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必须对承包销售和个人的销售彩票行为进行监督,不得将对彩民承担的法律责任转嫁给承包销售单位和个人。

未取得彩票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彩票。

第三十八条 彩票销售机构、取得彩票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由国务院彩票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性的报刊或者是省级报刊向社会公示。

未经公示的机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彩票零售业务。

第三十九条 彩票游戏规则等重要的彩票信息由彩票销售机构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公众的咨询和监督。

第四十条从事彩票零售业务的机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彩票经营许可证放置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四十一条 彩票应当按照游戏规则确定的价格销售,不得以溢价或折价销售。

第四十二条 彩票只能以人民币现金或银行借记卡购买。

第四十三条 彩票一经购买,不得退换。

彩民持有的彩票因彩民保管不当,造成难以辨认的,有缺陷的彩票不能作为兑奖凭证。

第四十四条 5000元价值以上的奖品或奖金应当由彩票销售机构负责兑奖。

即开型彩票需要当场兑奖的奖品或奖金超过5000元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派人员在现场负责监督兑奖。

第四十五条 采用统一摇奖方式产生中奖结果的开奖活动必须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未经公证,开奖活动及中奖结果无效。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开奖的,经国务院彩票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可以延期开奖。

第四十六条 彩票中奖奖金应当以人民币现金形式一次性予以兑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形式支付。

变造伪造的彩票或者因受损无法辨认的彩票,不得兑奖。

第四十七条 彩票兑奖期限不得超过30天。

逾期未兑奖的彩票失效,应当兑付的彩票奖金计入下次彩票返奖奖金总额。即开型彩票未兑奖的奖品或奖金可作为彩票销售机构的发行收入。

第四十八条 省际间的彩票联合销售的,须经彩票发行机构报国务院彩票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九条 兑奖彩票必须保存2年。兑奖彩票的销毁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在国务院彩票主管部门或者是其授权的机构监督下进行。

未售出的彩票需要销毁的,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在国务院彩票主管部门或者是其授权的机构监督下进行。

第六章 彩票收益分配

第五十条 彩票资金是指彩票销售收入实现后取得的资金,包括彩票返奖奖金、公益金和发行经费。其中,返奖奖金不得低于彩票资金的50%,发行经费不得高于彩票资金的15%,公益金不得低于彩票资金的35%。

第五十一条 返奖奖金应当按照游戏规则的规定支付给中奖者。

彩票单注奖金设定最高限额,最高限额由国务院彩票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十二条 彩票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国务院彩票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返奖奖金设立调节基金,用于防范不可预见的奖金支出风险,调节浮动奖奖金以及设立特别奖。弃奖奖金转入调节基金。

调节基金不得透支使用。

第五十三条 彩票发行经费应当用于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开展彩票发行、销售活动。

彩票印制费用应当包括在彩票发行费用中。

第五十四条 彩票公益金应当用于国务院确定的社会公益事业,不得用于商业性投资项目和其他营利性项目。

彩票公益金应当实行独立预决算制度,但不得平衡预算。

彩票公益金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时,可以建立必要的成本核算制度。

第五十五条 彩票公益金中央与地方分配比例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地方政府间的分配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彩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是国务院彩票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国的彩票印制、发行、销售工作。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彩票发行规模和额度,批准彩票公益金使用计划,制定彩票公益金分配方案,审查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彩票管理法律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管本辖区彩票市场,管理纳入本级财政彩票专户的资金。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彩票的印制和发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票据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五十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所在的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计划,编制彩票发行规模和额度,并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发行和销售活动的正常进行,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打击各种危害彩票市场的违法活动。

第六十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7月底前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上一年度本地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一条 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应当将彩票公益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六十二条 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财政彩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门下达彩票公益金数额编制年度公益金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经审计机关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公益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六十五条 纳入财政彩票专户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发行、销售或者变相发行、销售彩票和销售境外或特别行政区彩票的,由国务院彩票主管部门或者是其委托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没收违法彩票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5倍以下,但不低于1万元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变造伪造彩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彩票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但不低于1万元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彩票和违法所得,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一)未在批准的年度彩票发行额度内发行彩票的;

(二)未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游戏规则和发行销售方式发行彩票的;

(三)未在持有彩票印制许可证的企业印制彩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发行经费的;

(五)其他违反彩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彩票和违法所得,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彩票销售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游戏规则和发行销售方式销售彩票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彩票宣传和信息披露的;

(三)未按照规定兑付奖金和使用调节基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发行经费和调节基金的;

(五)截留、挪用或未按规定解缴彩票公益金的;

(六)其他违反彩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条 从事彩票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彩票和违法所得,并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彩票零售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进行彩票宣传和信息披露的;

(二)故意向未成年人推销彩票的;

(三)诱惑、胁迫他人购买彩票的;

(四)截留、挪用彩票资金的;

(五)非法操控彩票中奖机会的;

(六)其他违反彩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出租、出借或转让彩票印制、发行、销售和零售许可证的,一律予以吊销;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但不低于1万元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彩票印制许可证,擅自印制彩票的,没收违法印制的彩票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但不低于1万元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七十三条 利用伪造的彩票骗取奖品或奖金,或者是与彩票零售单位和个人窜通,非法占有彩票中奖机会的彩民,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但不低于2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公证机关在彩票公证过程中,弄虚作假,与当事人相互勾结,给彩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是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取消公证机关进行彩票公证的资格,有关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彩票管理、发行和销售人员以及直接参与彩票规则设计、彩票印制的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徇私舞弊、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因职务或业务故意泄露彩票中奖人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主管责任的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彩票公益金的,责令限期缴回,没收未按照规定使用公益金形成的资产,并扣减下一年度相同规模的公益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公益金使用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主管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有关彩票的对外合作事宜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条例加以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生效后,凡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规定,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注释】

(1)本课题是作者于2004年接受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彩票工作委员会的委托进行研究的,参加本课题研究的还有刘俊海教授、于敏教授、韩世远副教授、陈欣新副教授、吕艳滨博士和李岩博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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