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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行政法院制度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题 哥伦比亚行政法院制度一、法制规范情形(一)宪法1991年修改后的宪法第八编第三章专门就行政诉讼制度作了规定。现行行政诉讼法自1984年开始施行,是哥伦比亚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行政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了行政诉讼庭作为整体所行使的职权。在市一级行政区域,则设有行政法庭及行政法官。总的说来,哥伦比亚行政法院系统的受案范围较广。

第三题 哥伦比亚行政法院制度

一、法制规范情形

(一)宪法

1991年修改后的宪法第八编第三章专门就行政诉讼制度作了规定。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与修改之前不同,修改后的宪法删去了对地方行政法院的规定,仅仅着墨于最高行政法院(即国务委员会),而将对前者的制度性安排留给了具体的法律法规。

(二)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

行政诉讼活动在哥伦比亚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该国的第一部行政诉讼法(El Código Contencioso Administrativo)颁布于1913年12月。该法对行政诉讼管辖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在1928年的时候,通过法令,在全国共设置了14个行政法院。随后,在1941年12月,颁布了第二部行政诉讼法,并经1959年、1964年、1967年、1975年等多次修改。

现行行政诉讼法自1984年开始施行,是哥伦比亚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在对行政诉讼制度作出详细安排的同时,还对行政活动的基本指导原则作了规定,如:合法、经济、迅速、有效、公平、公开、善意、正当程序、合比例,等等。该法除序言外,共有27编32章268条。在施行后的20余年间,国会以法律的形式多次对该法的部分条文作了修改。(10)

二、组织体系

根据宪法与法律的规定,哥伦比亚的行政法院系统由国务委员会(Consejo de Estado)、行政法院(Tribunales Administrativos)以及行政法庭(Juzgados Administrativos)组成,共同行使行政审判权。

(一)国务委员会

1.历史沿革

国务委员会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西蒙·玻利瓦尔将军(General Simón Bolívar)于1817年所发布的一项法令。而1821年宪法则正式确立了一个类似的机关,不过,名称有所不同,称为“政府委员会”(Consejo de Gobierno),到1828年修改宪法的时候,则正式改名为国务委员会。(11)

国务委员会的设置,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法国于1799年创建的国家参事院(Le Conseil d'Etat)的借鉴与模仿。在一开始,它主要是一个咨询性的机关,并不行使行政审判职权。在随后的历次宪法修改中,其地位及职能也发生过多次变动。例如,在1843年的时候,甚至取消了国务委员会。直到1886年宪法制定之后,才确立了其作为最高行政审判机关的功能。

2.内部机构

国务委员会的职权由宪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律主要是行政诉讼法以及国会的1996年第270号和1998年第446号法律的有关修正规定。

国务委员会是国家的最高咨询机构和最高行政诉讼法院,还具有拟订并提出法律草案的权力。(12)其内部主要包括三个部门:全体会议、咨询委员会和行政诉讼庭。

(1)全体会议(Sala Plena)

国务委员会的所有27名大法官共同组成全体会议。全体会议每年选出国务委员会的正副主席各1名。国会1996年第270号法律第35条对全体会议的职权作了具体规定。

(2)咨询委员会(Sala de Consulta y Servicio Civil)

咨询委员会由4名大法官组成。主要负责为总统及政府就国家行政事务提供咨询意见以及拟订并提出宪法修正案和其他法律草案。行政诉讼法第98条规定了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3)行政诉讼庭(Sala de lo Contencioso Administrativo)

整个行政诉讼庭共有23名大法官,之下又分成五个部门,分别是:第一组(Sección Primera),4名大法官;第二组(Sección Segunda),6名大法官;第三组(Sección Tercera),5名大法官;第四组(Sección Cuarta),4名大法官;第五组(Sección Quinta),4名大法官。

行政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了行政诉讼庭作为整体所行使的职权。主要包括:处理行政诉讼管辖的权限争议;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国务委员会行政诉讼的具体程序;为每位大法官拟定辅助司法人员的名单;审理特定的上诉案件和针对特定部门或其分支机构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或符合其他条件的一审案件;处理对特定案件的复核审;根据法定条件及特定事由,决定延长有关审判组的审理期限;审理并宣布那些不属于宪法法院审查的政府命令因违宪而无效,等等。

3.大法官的任职条件

国务委员会的大法官由其全体会议根据高等司法委员会(Consejo Superior de la Judicatura)的提名而任命。宪法第232条规定了国务委员会大法官的任职条件:(1)必须是出生在哥伦比亚并具有公民身份、品行良好的哥伦比亚人;(2)是律师;(3)无服刑前科(政治性罪行除外);(4)在司法部门或公共机构任职10年以上或者以良好信誉从事律师职业或大学法律教育工作达到类似年限。

(二)行政法院和行政法庭

在哥伦比亚,不同于普通法院的设置模式(由高等司法委员会将全国划分为若干个司法区,在每个司法区设立一个高等法院),行政法院通常是以省(Deartamentos)(13)为单位进行设置的,一般是在每个省设立一个行政法院。在市一级行政区域,则设有行政法庭及行政法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哥伦比亚的行政法院系统主要由国务委员会、各省的行政法院以及198个行政法庭(往往只有1名法官)共同组成,行使行政审判权。

三、受案范围及诉讼程序

哥伦比亚行政诉讼审判权不仅审查那些因公共机构(La Entidades Publicas)或承担政府机关特定职能的个人的行政活动而引起的争议。而且,也可能受理那些因不满政府的政治行为而提起的诉讼。不过,对那些根据有规律的政策性判断而作出的决定往往不予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十编具体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总的说来,哥伦比亚行政法院系统的受案范围较广。政府的所有行为,如政治性行为、管理性行为、行政合同、以及选举行为等的合法性问题,都可能成为行政法院的审查对象。例如,曾有一位下级法院的法官在参加一次地区高等法院大法官的选拔竞争失败后,提起了行政诉讼,对一审判决不服后,又提起上诉。国务委员会则于1997年5月15日作出了终审判决。(14)

就行政案件的具体审理而言,一般说来,由行政法庭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法院审理上诉案件。(15)在特殊情况下,国务委员会也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和上诉案件。并且,行政法院和国务委员会还承担对部分行政案件的复核审。另外,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编还规定了特殊程序,如对权限争议、选举案件等的处理即是适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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