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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宪法条约中的欧洲法律等同于现行的由理事会或理事会与欧洲议会共同制定的条例。依照该条的规定,欧洲框架法律是欧盟的另一种立法性文件。就成员国层面而言,该条款要求它们应采取一切必要的国内法律措施来实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欧盟文件。可见,宪法条约明确地将成员国的立法措施作为欧盟实施性文件的组成部分。

一、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一)立法性文件

欧洲法律(European laws)和欧洲框架法律(European framework laws)被宪法条约第I-33条和第I-34条确定为欧盟机构的立法性文件,必须经过宪法条约有关规定的立法程序予以制定(参见本书第八章)。

根据《欧洲宪法条约》第I-33条的规定,欧洲法律是一种具有一般适用性的立法文件,具有整体的约束力,并在所有成员国直接适用。可见,宪法条约中的欧洲法律等同于现行的由理事会或理事会与欧洲议会共同制定的条例。宪法条约不仅是将现行的此等条例的名称替换为欧洲法律,而且直截了当地确立其为欧盟的立法性文件。

依照该条的规定,欧洲框架法律是欧盟的另一种立法性文件。其约束力及于所针对的成员国并限于其期望获得的结果方面,至于实现这种结果的形式和手段,则完全由国内当局自由选择。可见,宪法条约中的欧洲框架法律相当于现行的由理事会或理事会与欧洲议会联合制定的指令。

(二)非立法性文件

依照《欧洲宪法条约》第I-33条,欧洲条例(European regulation)是一种为实施立法性文件和《欧洲宪法条约》特定规定(如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领域)而具有一般适用性的非立法性文件。这种非立法性的欧洲条例,既可以具有整体的约束力并在所有成员国可以直接适用,也可以仅在达到的结果上对作为其发布对象的每一成员国具有约束力;在后者的情况下,国内当局完全可以自由地选择实现这种结果的形式和手段。由此可见,宪法条约中的欧洲条例类似于现行的由理事会或委员会为实施理事会或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联合制定的条例或指令而进一步制定的实施性条例或指令。宪法条约将现行的立法性条例或指令与实施性条例或指令分别冠以不同的文件名称,使得欧盟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性质和彼此间的关系更加清晰。

欧洲决定(European decision)是该条规定的另一种非立法性文件。它同样具有整体的约束力。但是,如果一项欧洲决定的对象是特定的,其约束力只限于这种特定的对象。毫无疑问,这里的欧洲决定等于现行由理事会或委员会通过的决定。

(三)授权性欧洲条例

根据《欧洲宪法条约》第I-36条的规定,“欧洲法律和欧洲框架法律可以授予欧盟委员会制定授权性欧洲条例(delegated European regulations)的权利,以补充或修正该法律和框架法律的某些非根本性内容”。该条还进一步规定,这种授权的目标、内容和期限应在欧洲法律和框架法律中明确地予以界定。而且,无论如何,这种授权不得涉及某个领域的根本性要素,此等根本性要素必须保留给欧洲法律或框架法律来予以规范。最后,该条还明确规定了另外两个条件:一是欧洲议会或理事会可以决定撤销这种授权;二是委员会制定的授权性条例只有当欧洲议会或理事会在欧洲法律或框架法律设置的期限内没有表示反对的情况下才能生效。

可见,宪法条约中的这种授权性欧洲条例是赋予委员会专属的一种文件形式。这种文件形式具有补充或辅助立法的性质,尽管委员会的这种独立的补充性立法权具有明确的前提和严格的条件限制。

(四)实施性文件

根据宪法条约第37条的规定,实施性文件是为贯彻欧盟机构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之文件的措施。实施性文件分别在成员国和欧盟两个层面上予以制定。

就成员国层面而言,该条款要求它们应采取一切必要的国内法律措施来实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欧盟文件。可见,宪法条约明确地将成员国的立法措施作为欧盟实施性文件的组成部分。宪法条约没有具体规定成员国的实施措施形式或名称,其理由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这属于各国国内法特别是宪法规定的事项。

从欧盟层面来看,实施性文件主要由委员会来负责制定。但是,在特定的领域(例如,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领域),则应由理事会来通过。委员会或理事会的实施性文件应采取欧洲实施性条例(Europea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或欧洲实施性决定(European implementing decisions)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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