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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冲突法中的法律适用规定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香港冲突法中的法律适用规定香港法院在确定它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后,紧接着就是决定案件所牵涉的各种问题适用何种法律,也就是对有关问题的法律适用进行法律选择。香港法律中的法律适用规定同英国的法律适用规定大致相同,内容较多,限于篇幅,这里不可能一一介绍,仅从以下几个方面择要述之。香港法院对于离婚案件,只要夫妻双

三、香港冲突法中的法律适用规定

香港法院在确定它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后,紧接着就是决定案件所牵涉的各种问题适用何种法律,也就是对有关问题的法律适用进行法律选择。香港法律中的法律适用规定同英国的法律适用规定大致相同,内容较多,限于篇幅,这里不可能一一介绍,仅从以下几个方面择要述之。

(一)一般性规定

一般性规定,是对冲突法中带普遍性的原则、制度和其他问题所作的规定,它们对整个冲突法都具有指导作用。香港冲突法中的一般性规定可以归结为这么几个方面:(1)识别。在普通法看来,识别是把涉外民事案件的问题归入适当的法律范畴,或者按照法律分类对涉外民事案件的有关事实加以归类。香港冲突法主张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2)反致。英国法院在实践中发展了一种反致学说,称之为“双重反致学说”(the doctrine of double renvoi)、“全部反致学说”(the doctrine of total renvoi)或“外国法院理论”(the foreign court theory)。其主要就是指,英国法院在处理住所不在英国的当事人的涉外案件时,或者说当英国法院处理某一涉外案件依据自己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的冲突规范则指定适用英国法时,应适用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或该外国法院在处理该案时将适用的法律。英国法院判例中的这种主张,无疑在香港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会得到遵循。(3)外国法的证明。在香港法院,外国法是一个须由当事人举证的事实问题。如果一方当事人在香港法院援用某一外国法支持其请求,他必须像他所依赖的其他事实那样对其进行举证,否则,香港法院将适用香港法律取而代之。但是,对于英国和其他不列颠属地法律的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香港法院有权按照《1859年不列颠法律确定条例》规定的方式加以查明。(4)公共政策。香港法院在依据自己的冲突规范承认和执行外国法时,如果它认为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的结果与香港的公共政策不一致,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5)外国公法的适用。香港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中不会直接或间接地执行外国刑法或税法,因为它们属于公法范畴,具有严格的属地性。(6)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根据普通法的冲突规范,在香港进行的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都适用香港法律,而不考虑适用其他法域的法律。(8)(7)属人法。一般认为,与人的身份和能力有关的法律关系为属人法律关系。通常,属人法律关系主要由属人法支配。在冲突法上,属人法有两种理解,即当事人的本国法和当事人的住所地法。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视住所地法为属人法,香港法律自然也不例外。

(二)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香港法律同英国法律一样,将财产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在冲突法上,与不动产有关的一切问题受不动产所在地法支配。而且,按照香港法,动产分为可实际占有的物(a chose in possession)和可依法主张但未实际占有的物(a chose in action)。(9)对于可实际占有的物即有体动产,普通法上曾有“动产无场所”(personality has no locality)的主张,强调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即住所地法来解决与动产有关的问题。但是,“在英国真正受到历来判例直接支持的主要论点是,像不动产一样,决定问题的是财产所在地法。”(10)香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援用英国判例,也实行有体动产依物之所在地法。至于可依法主张但未实际占有的物,主要是指可以成为钱财或物品的权利,如股票、股份、流通票据、版权、商誉等,香港法律主张对它们适用权利产生地(即授予地)的法律。

(三)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

在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上,香港法律是这样规定的。首先,如果缔约双方明确选择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支配他们的合同,则该法律便是该合同的适用法律(proper law)。但缔约双方的选择必须是善意(bona fide)和合法的,并不得选择与法院地公共政策相抵触的法律。其次,如果缔约双方对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没有明示的选择,法院将在考虑了合同所使用的法律术语、用于交易的货币、合同所用的语言、当事人的居留地和合同纠纷仲裁地等因素后,查看缔约双方是否有默示的选择。如果一项合同的条款根据某一法律体系属有效,但根据另一法律体系属无效,法院可以推定缔约双方有意使前者适用于该合同。再次,如果缔约双方的默示选择也不存在,法院便会选择与合同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制度作为合同的准据法。法院在作出这种选择时会考虑合同的缔约地和履行地,缔约双方的居留地及其从商地点,合同的性质及其主旨。(11)

(四)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英国法院于1870年审理了菲利普斯诉艾尔一案(Phihps v. Eyre),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确立了双重可讼性规则(double actionability rule),即对于一项国际侵权行为的处理,英国法院应同时适用法院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12)比如,倘若一项行为在外国发生,行为人在英国法院受诉,英国法院判断该行为是否为侵权行为既要根据英国法,又要根据行为地法。如果英国法和该外国法有一个法律认为该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则该行为就不能作为侵权行为来处理。这一传统规则虽然近来在英国司法实践中受到挑战。但它不失为占据优势地位的一般规则。(13)香港法律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的规定亦复如此。

(五)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婚姻家庭关系与人的身份有关,为属人法律关系。一般而言,各国都主张属人法律关系原则上受属人法支配。英国和香港的冲突法也不例外,下面分几个方面来介绍:(1)结婚实质要件,特别是结婚能力问题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2)结婚形式要件依据“场所支配行为”的传统原则适用婚姻仪式举行地法。(3)夫妻人身关系原则上依夫妻住所地法,但以法院地法加以控制;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依夫妻双方“意思自治”原则确定,如果夫妻对此未加确定,那么,夫妻财产的动产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4)宣告婚姻无效适用婚姻前有关当事人的住所地法。香港法院对于离婚案件,只要夫妻双方一方居住在香港即有管辖权,并适用法院地法处理离婚问题。(5)在父母子女关系上,确立子女的婚生地位依其生父的住所地法;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依其生父结婚时的住所地法;收养的成立,其实质要件适用法院地法,其形式要件依收养成立地法;收养的效力依收养人住所地法;父母子女间关系适用父之住所地法;父母子女间的财产关系,动产适用父之住所地法,不动产则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六)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首先,从法定继承方面来看,英国和香港冲突法采取“区别制”,即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香港的实际做法是,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继承依不动产遗产所在地法。其次,从遗嘱继承方面来看,就不动产遗嘱而言,立遗嘱人的能力、遗嘱形式、遗嘱的撤销、遗嘱人的处分权、遗嘱的效力概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就动产遗嘱而言,立遗嘱人的能力依其立遗嘱时的住所地法;关于遗嘱形式的法律适用,根据1861年英国的“金斯唐法”(Lord Kingsdown’s Act)在联合王国外所立遗嘱,只要符合立遗嘱地法、或其立遗嘱时的住所地法、或其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或其原始住所地法,均为有效;在联合王国内所立遗嘱,只能适用其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另外,动产遗嘱的效力依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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