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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之解释权的配置原则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立法之解释权的配置原则立法之解释权是构成立法权的重要成分,立法解释是立法活动不可或缺的内容。其中,中央立法之解释权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权和国务院的立法解释权,地方立法解释权包括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立法解释权。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的立法解释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立法之解释权的配置原则

立法之解释权是构成立法权的重要成分,立法解释是立法活动不可或缺的内容。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广义的立法之解释权大致可以划分为宪法解释权、法律解释权、法规解释权和规章解释权等几种类型。我国宪法和立法法根据中央统一领导、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原则,对各类立法之解释权实行有序配置。这一原则与我国立法权的总体配置原则是一致的,其基本特征就在于:立法之解释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在坚持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地方享有一定的立法之解释权。其中,中央立法之解释权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权和国务院的立法解释权,地方立法解释权包括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立法解释权。正因如此,从垂直方向考察,我国立法之解释权配置是多级并存的格局,即由于其主体存在着上下等级上的差异,不同级别主体所行使的立法解释权的效力位阶也因此而存在相应的区别。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的立法解释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这些在效力上具有不同位阶的立法解释权,又引起实际的解释对象在类别上的差异,而呈现出多类并存的格局,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地方权力机关享有对一般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享有对特殊地方性法规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解释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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