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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的完整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六、实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的完整“国家之本,在于人民”,这是国家政权建立的最基本原则。《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领土问题上采取列举主义的原则,有助于增强国人的领土及主权观念,进一步维护祖国的统一。主权在民,意味着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是国家权力的最后所有者。

六、实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的完整

“国家之本,在于人民”,这是国家政权建立的最基本原则。辛亥革命爆发后,各省纷纷响应,宣布脱离清廷独立。是建立一个民族分离、国土分裂、人民遭殃的国家,还是建立一个民族团结、国家统一、人民幸福乐业的国家?对此,孙中山在就任临时大总统的当天即以《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言书》的形式发布了新政权的内政外交方针,进一步明确了中华民国建国的基本原则,即实现“民族之统一”、“领土之统一”、“军政之统一”、“内治之统一”、“财政之统一”。这里所阐述的基本建国理念就是要建立一个国家统一、政令畅通、民族团结的新国家。

所谓“民族之统一”,就是“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统一”。(14)这里,孙中山摒弃了中国历史上存在的大汉族主义,主张在革除满族专制政权对其他民族的压迫之后,就要由“驱逐鞑虏,恢复中华”转入建立“五族共和”的新时期。“五族共和”的实质是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自由,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以后,孙中山又进一步指出:“我们国内何止五族呢?我的意思,应该把我们中国所有各民族融成一个中华民族。”

所谓“领土之统一”,宣言指出:“武汉首义,十数行省先后独立。所谓独立,对于清廷为脱离,对于各省为联合,蒙古、西藏意亦同此行动既一,决无歧趋,机枢成于中央,斯经纬周于四至。是曰领土之统一。”(15)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也有明确规定。这就用根本法的形式庄严规定了中华民国神圣不可侵犯与分割的领土范围,宣告了中华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领土问题上采取列举主义的原则,有助于增强国人的领土及主权观念,进一步维护祖国的统一。在维护祖国领土主权完整、反对侵略、维护国家独立方面,孙中山和南京临时政府表现出了坚强的意志和决心。

以上我们从六个方面论述了南京临时政府在政治改革和宪政建设方面的历史贡献,它集中地反映了南京临时政府在摧毁王权统治后,为奠定现代国家基础所作的努力。南京临时政府在建设新的共和国过程中,较为明显地体现了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一些基本原则:

其一是主权在民的原则。主权在民,意味着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是国家权力的最后所有者。“受命于天”还是“主权在民”是封建政治制度与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根本不同点。辛亥革命后,主权在民的原则得到正式确立,并通过法律固定下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确宣布:“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国民全体。”从“主权在君”向“主权在民”的转变,是近代中国在政治观念和国家体制上的重大变化,它标志着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从此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人民主权的观念开始深入人心。以后的袁世凯称帝、张勋复辟都不过是民主浪潮中的两股逆流,终遭历史无情的唾弃。从这个意义上讲,辛亥革命开创了人民主权的新时代。

其二是法治原则。法治具有多层含义。首先,“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它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是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征,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程序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16)其次,它是指“以法治国”,它“至少意味着法律对社会的全面控制,这个意义上的法律,便是全社会的‘调节器’……在法治社会里,只有法才最有权威,一切机构和个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也就是说,没有任何人或集团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17)由法治原则的基本含义可知,法治与民主政治是密不可分的。资产阶级为了保证其民主制度不受损害,总是将法治作为其治国的基本原则。以此为标准,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建设离公认的“法治”标准还有不少的距离,但他们对宪法及法律的重视是中国近代其他时期所无法比拟的。他们对分权制衡所给予的高度关注及在政体设计上的诸多安排,无疑是中国宪政史上的创举。尽管这一制度设计最后仍被军阀专制的荼毒击得粉碎,长期以来中国的政治现实也是只有宪法而无宪政,但毫无疑问,分权的宪政模式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必然选择,尽管历届反动政权对此嫉恨三分,经常利用其制度的缺陷来破坏或损害它,但却不敢直接废弃之。这正是辛亥革命给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带来的积极影响。

其三是人民治国的原则。现代国家是民主国家,其政治生活表现在人民参政议政的实行与不断扩大。辛亥革命推翻清朝,建立民国,用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人民的自由民主权利,这是亘古未有的大事,它对于促进人民觉醒、废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都具有积极作用。这一时期,通过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宣传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使原来仅为涓涓细流的民众参政意识变成了一股惊涛骇浪,过去高高在上、为权贵所垄断的参政和议政,走下圣坛,走向世俗生活,变为每个公民的权利,成为老百姓街谈巷议的话题。民国初年的参政热潮和政党竟合充分反映了辛亥革命带给国人的政治观念的变化和民主参与意识的高涨。这是现代民主政治在中国大地上的一次初步尝试。

由于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时间短暂,同时还面临着繁重的军事、政治以及社会改造和国家建设等任务,其所制定的许多方针、政策、法令、措施等,大多还来不及实践,不少规定也还只停留在纸面上。也有些政策,由于形成过程过于仓促、考虑不周,致使在执行时不够畅通。另外,南京临时政府在建国方略上片面仿效欧美,一味照搬西方的那一套,导致出现食洋不化的局面,脱离了中国实际。尽管有先天不足和这样那样的缺陷,但我们丝毫不能轻视甚至抹煞南京临时政府在近代中国宪政发展史上的重大贡献。南京临时政府在短短的两三个月时间里,就做出了如此轰轰烈烈的大事业,理应赢得我们的肯定和尊敬。尤其是它的政策、方略,有益于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进步,是代表大多数人民利益,符合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基本方向的。南京临时政府的宪政革新是20世纪中国宪政发展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注释】

(1)《孙中山选集》(上),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75页。

(2)《孙中山选集》(上),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9页。

(3)《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63页。

(4)《列宁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81页。

(5)《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27页。

(6)《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页。

(7)《临时政府公报》第27号,江苏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

(8)《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31~332页。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

(10)《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19页。

(11)《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20页。

(12)《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81页。

(13)《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0页。

(14)《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页。

(15)《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页。

(16)《牛津法律大词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90页。

(17)梁治平等:《新波斯人信札》,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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