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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制改革与清末行政体制的近代化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官制改革与清末行政体制的近代化1906年9月,清廷发布《预备仿行宪政》的“上谕”,指出:“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析甄核,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因此,官制改革对于“预备立宪”而言,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改革的核心内容,实际上是仿行西方“三权分立”的模式进行行政体制改革,以为预备立宪奠定基础。

一、官制改革与清末行政体制的近代化

1906年9月,清廷发布《预备仿行宪政》的“上谕”,指出:“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析甄核,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从而拉开了清末宪政改革的序幕。

但“上谕”同时指出:“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若操切从事,涂饰空文,何以对国民而昭大信。故廓清积弊,明定责成,必从官制入手,亟应先将官制分别议定,次第更张。”(1)以往研究者总认为这是清政府不想立即实行立宪,而拿官制改革来搪塞。是否官制改革真与立宪无关呢?我们不妨看看当时一些大臣官员对这一问题的看法。1906年,出使世界各国考察政治的大臣戴鸿慈等人在《奏请改定全国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中,援引日本的先例,认为:“日本之实施宪法在明治二十三年,而先于明治七年,明治十八年两次大改官制,论者谓其宪法之推行有效,实由官制之预备得宜。诚以未改官制以前,任人而不任法,既改官制以后,任法而不任人。……中国今日欲加改革,其情势与日本当日正复相似。”(2)显然,预备立宪先定官制,也是援引了日本的做法。

我们知道,中国传统的官制体系是一个以皇帝为中心的金字塔体系,官僚机构的设置着眼于皇权的巩固,其面向社会的职能极不发达。官府对于人民只意味着收取赋税和以军队、刑狱镇压反抗,这主要与传统自然经济的特点及商品经济不发展有关。到了清末,中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内出现了资本主义经济和资产阶级阶层,经济、文化、教育、治安等都面临前所未有的新格局,旧的官制体系已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社会条件。此外,清末官场弊病丛生,机构冗杂,官不举职,吏治腐败,当时在议论官场弊病何以产生时,不少人将眼光投向制度本身。如戴鸿慈在分析中外制度时,觉得西方诸国“条理秩然,事无丛脞”,而清廷吏治“时形竭厥,弊患潜滋”,其原因“不尽由于才智之悬殊,当归咎于制度之未备”。(3)由此形成官浮于事,责成不明的官场病。因此,官制改革对于“预备立宪”而言,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为了祛除政出多门,官浮于事的弊端,并使官制符合经济社会变化的需要,清廷拟订了“分权以定限”,“分职以专任”,“正名以核实”的官制改革方案。改革的核心内容,实际上是仿行西方“三权分立”的模式进行行政体制改革,以为预备立宪奠定基础。

首先,调整了国家机关,进一步明确职责。早在实行“新政”的初期,清政府就曾对个别部门作过调整,裁撤了一些机关,设立了商部、巡警部、学部等机关。这次官制改革,又将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并入礼部;将工部与商部合并,改为农工商部;巡警部改为民政部;户部改称度支部,将财政处并入;兵部改称陆军部,将练兵处和大仆寺并入;刑部改称法部;理藩院改称理藩部,并将部分外交事务权划归外务部;大理寺更名为大理院,并提高其地位,成为专门的诉讼审判机关;另增设邮传部,专门负责铁路、轮船、电线、邮政等事务。经过调整之后,共设十一个部,各部设尚书一人,侍郎二人,郎中、员外郎、主事以下官员,视事务之繁简定名额之多少,使责有专归,官无滥设。

其次,根据西方“三权分立”的思想,“分权以定限”,调整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立法权在议院设立之前,名义上由资政院代行;行政权属内阁与各部大臣,各部大臣“分之为各部,合之为政府”,“入则同参阁议,出则各治部务”;司法权属大理院,负责申枉理谳,解释法律,主管审判,受法部的监督,不受行政方面的节制。大理院内附设总检察厅,负责有关的检察事务,监督各级检察厅及调度司法警官吏。地方也仿照中央,实行“三权分立”,以省议会为立法机关,以总督、巡抚为地方行政机关,以高等审判厅为地方最高审判机关。在省议会设立之前,先设立咨议局,作为省议会的基础。各府、州、县的机关也按“三权分立”的原则设立。

再次,改革官吏任用制度。在新订的官制中明确规定,任用官吏一律量能授职,择才而用,不分满、汉,并仿效西方的书记官制度,宣布停止任用胥吏,改为聘用书记官、书记生。书记官和书记生必须是专门学校毕业生或积有劳资、富有才干和行政经验的生员,依其能力与水平,可与本衙门各级官吏一样迁调升转。对官员的任用迁调也作了改革。

这次官制改革,显然借鉴了西方“三权分立”和文官制度的某些经验和做法,对旧的官制作了较大的调整和改变,形成了不同于旧式官制的新行政体系。一方面,新增设的机构填补了政府在外交、经济、教育、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空缺,提高了清政权适应近代变局的能力;另一方面,通过政府机构的调整,使行政机构的名称、机构设置、内部结构、管理职能、管理幅度更趋于合理和科学,有利于行政管理的专门化和行政效率的提高,这为实行预备立宪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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