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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法律体系构建的理论与意义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海上保险法律体系构建的理论与意义我们知道,法律规范之间并不是彼此毫不相干地平行并存的,而是有着一定层次结构和各种脉络关联的统一的整体,这就是法律体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探讨海上保险法的体系构建是有必要的,因为它是整个法律体系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海上保险法律体系构建的理论与意义

我们知道,法律规范之间并不是彼此毫不相干地平行并存的,而是有着一定层次结构和各种脉络关联的统一的整体,这就是法律体系。[1]按照通常观点,法律体系是指一国或地区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具有一定的形式结构、在内容上相互关联的一个系统,其理想的要求是门类齐全、内容完善、结构严谨、关系和谐。[2]当然这一概念表述并非法律体系的全部含义,因为它只是静态意义上的法律体系,是动态的法律体系构建或者法律体系化的结果。由于一国的立法和其他法律活动总是不间断地在进行着的,因此法律体系化的进程也是持续不断地进行着,由此构建而成的法律体系也只能是暂时性的,是不断变化着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对法律体系的研究实际上是对法律体系构建或者法律体系化的研究。

法律体系作为一种规范体系,是以个体的法律规范作为基本单位构建起来的。但是一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何止成千上万,其数量简直如浩淼星际,难以计数,而且彼此之间又有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冲突和不协调之处,如果不依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和方法进行构建,法律体系化的任务是不可能完成的。所以通常情况下,法律体系的构建是以公私法二元结构为基础进行的,公法和私法构成了法律体系的两大支柱;[3]在公私法划分基础上又有部门法的分类,如刑法行政法、民法等;在部门法基础上再进一步细分,又可分为部门基本法和特别法,如民事基本法、民事特别法等,通过这样的分类就可以将现行法律依照一定的逻辑结构连接起来,并最终落实到个体的法律文件及其规范条文之上,从而使得法律体系的构建变得有章可循。在这样一个逻辑结构的基础上,再通过对个体规范与规范之间关系的探讨,就可以将这些个体的法律规范连接起来,从而构成一个统一的、一贯的整体,彼此之间具有一定的意义脉络、上下关系,并以一定的思想、原则和价值标准相串联。这就犹如一棵树,个体的法律规范是树的枝桠叶片,彼此之间有上下远近、脉络联系;法律的思想、原则和价值标准则是在其间流淌的汁液养料,构成其生命的源泉;树叶、枝干、根系,以及流淌于其中的汁液养料,就形成了一株擎天大树:完整、和谐、生机盎然。

在这株法律的常青树上,个体的法律规范就是树上的枝桠叶片,构成这个系统体系中的一分子,它在这棵树上所处的位置如何,与其他枝桠的上下远近、脉络联系怎样,便是法律体系研究的内容之一,此即外在法律体系;而如果以该段枝桠为视点进行观察,则该段枝桠叶片之间仍有脉络关联、汁液流淌,彼此之间和谐、一致、统一,则又构成一个和谐统一的内部的体系,即内在法律体系。外在法律体系是形式,内在法律体系是内容,二者的结合就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可以说,法律体系就是建立在这样的个体法律规范的基础之上的外在体系与内在体系的统一,而个体法及其规范条文的外在体系与内在体系构建正是整个法律体系构建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探讨海上保险法的体系构建是有必要的,因为它是整个法律体系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海上保险法的体系构建不仅是法律体系构建的一个部分,它对海上保险的法律适用也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规范海上保险关系的法律主要是《海商法》第12章的“海上保险合同”部分,不过由于我国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因此海商法中没有规定的,还要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4]而海上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类型的一种,在《海商法》和《保险法》没有规定时,还应该适用《合同法》乃至《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这样,在具体的法律适用时就会产生许多问题,例如如何确定条文是否相关,如果相关的条文不止一条时又该如何适用等。另外,由于每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尽相同,其立法者、立法背景、立法技术等也不尽相同,因而条文与条文之间出现冲突和矛盾的情况屡见不鲜,由此带来的问题也层出不穷。而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途径,就是运用法律体系的理论和方法,将所有有关的规范条文视为一个相互协调、相互补充、互不矛盾的统一整体,以求维持法律规范之间的一致与和谐,维护法律的秩序与尊严。

除此之外,探讨海上保险法的体系构建还对法律科学尤其是海上保险法学的研究和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因为通过体系的构建可以达到总结过去、演进新知的效果。一方面,体系的构建必须建立在对全部现有法律资料的分析、归纳和总结之上,在此基础上才能将已经获取的全部知识用整体的方式并表现出来,并将各个部分之间用逻辑关系联系起来。因此体系构建可以达到总结经验、归纳知识的效果。另一方面,体系构建不仅对法律资料的鸟瞰和实务有帮助,它还是重新认识现有法律之间的关联、进一步发展法律的基础。因为体系构建是一个对现有资料进行归纳和总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对现有法律进行比较、反省,比较可以发现规范与规范之间的关联与区别,发掘出蕴藏于其间的原理与精神,而对现有法律的反省则有助于发现矛盾和不足,找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出发点,从而激发新知。[5]由此可见,体系构建确有温故而知新的功效。

法律体系的构建既有如此重要的功能和意义,因此我们仅以海上保险法作为视点,着重探讨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角色如何,研究其脉络关联、上下联系怎样,并试图构筑起一个相对完整的海上保险法律体系。但正如拉兹教授所言:“一种法律体系总是存在于特定的时空之间,”[6]反过来说,不同的时空是存在不同的法律体系的,因此本章仅以当代中国大陆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为基础,来探求海上保险法的体系构建。其他时间或地点的情形,则仅在必须时才予以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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