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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容许的危险理论与信赖原则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被容许的危险理论与信赖原则被容许的危险理论与信赖原则都是新过失论的产物。而被容许的危险理论在传统过失论下,没有发展的余地,故两者非相互关联。被容许的危险的观念在刑法上的实际意义,就是在发生结果时,如果行为人已经履行了自身注意义务时,否定行为人的过失责任,因此,在认定行为人有无过失时,信赖原则颇有作用。

五、被容许的危险理论与信赖原则

被容许的危险理论与信赖原则都是新过失论的产物。信赖原则的理论渊源,是以“被容许的危险”理论而确认的“危险分配”理论,或者说,“信赖原则”是与“被容许的危险”、“危险分配原则”互为表里[95]。但“可容许之危险之界限取决于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而信赖原则基于危险责任之分担,为判断过失有无之基准”[96]。因此,两者究竟是什么关系,值得研究。如果从故意和过失都属于违法要素的观点出发,信赖原则就具有限定被容许危险范围的功能。因为在行为人信赖他人可以作出适当行为,并且该信赖具有相当性时,即使发生法益侵害的结果,仍可以否定行为人的过失。因此,可以适用信赖原则的行为,也可以解释为被容许危险的行为,都是合法行为。另外,被容许的危险行为常发生不幸结果的危险,一般而言,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如果对于结果的发生具有预见可能性时,就有过失责任。而被容许的危险行为在刑法上的实质意义为,虽不能否定行为人在行为时对结果的预见可能性,但在结果发生时仍否定其过失而视为适法行为。此种矛盾如何加以解决,有学者基于信赖原则乃从刑法上否定事实上、自然上的预见可能性原则,认为容许危险的行为,如行为人已遵守各种注意义务时,则对结果发生的事实上的可能性应被否定,行为人因为不存在刑法上预见可能性而没有责任,故信赖原则系限定容许危险范围的准则[97]

信赖原则虽然具有限定容许危险的作用,但两者并非互为表里,而系各自发展的体系,仅于某些情形下具有相互影响的关系。理由为:[98]

1.信赖原则在传统过失理论下,仍有适用的余地,而被容许的危险理论则否。传统过失理论,过失为责任要素,只有在行为人具有预见可能性时,再论以有无注意义务,而于判断行为人有无预见可能性时,即可适用信赖原则,由自然事实中的预见可能性分析出刑法上的预见可能性,进而否定对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而被容许的危险理论在传统过失论下,没有发展的余地,故两者非相互关联。

2.被容许的危险理论必须在行为对社会有益且必要者,才可适用,信赖原则则否。被容许的危险概念,本系因行为对社会有益并且必要,因此在发生不幸结果时,容许某种程度的牺牲。但并非在发生不幸结果后否定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都属于容许危险的范围。例如,就某日常用品依据说明书充电,因产品瑕疵引起火灾时,即不能适用被容许的危险理论否定行为人过失责任,但可能适用信赖原则(信赖产品的安全),免除行为人的过失责任,故两者适用条件不同。

3.被容许的危险理论的适法性未必均由信赖原则来划定。被容许的危险的观念在刑法上的实际意义,就是在发生结果时,如果行为人已经履行了自身注意义务时,否定行为人的过失责任,因此,在认定行为人有无过失时,信赖原则颇有作用。然而被容许的危险本身的适法性,应以具体结果发生前的行为性质来决定,其适法性乃在于是否遵守了行政法上的防范规则,而与信赖原则无涉,两者并非表里关系[99]。“唯信赖原则被解释为限制被容许危险之界限之原理,被容许危险之在刑法上实际的意义,则系现实的结果发生时,此时为否定过失须援用信赖原则。即不管有无预见可能性一定需要否定客观的注意义务之信赖原则。[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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