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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股份合作制的必要性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多数股份合作企业都组建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明确了各自的职责。

一、建立股份合作制的必要性

1.股份合作企业立法是澄清模糊认识,为其进一步顺利发展创造良好法律环境的需要

目前,一部分人认为,把国有中小型企业、城乡集体企业改组为职工入股的股份合作企业,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出售、出租或量化给个人,就是私有化;还有人认为,股份合作企业是一种不伦不类、非驴非马的畸形企业,是因害怕私有化而产生的。上述两种观点从不同角度否认了股份合作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而事实上,我国的国有中小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要筹集到足够的发展资金,要提高职工对企业资产的关切度,要最大限度地增强自身的竞争实力,比较现实可选的最佳途径就是实行股份合作制。而且,由于小企业的数量与大企业、大集团的数量相比永远是个大数,因此,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将有一半以上的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可以说,股份合作是国有中小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改制的内在需要,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因此,必须通过立法确认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地位,并依法予以规范,使其成为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城乡中小企业制度的主体形式。

2.股份合作企业立法是明晰产权关系、建立股份合作企业法人财产权的需要

现有的不少企业,名为“股份合作”,实为私营企业或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少数几个人对企业实行绝对控制。还有一些股份合作企业,或由于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所占比例过大,或由于政府职能没有转变,导致企业难以独立决策,企业法人财产权难以形成或无法行使。要改变上述状况,就必须通过立法,明析产权关系,建立具有人格化的出资人制度。一方面强化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部门的职责,允许其通过派驻企业的董事、监事或通过股东会表决参与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另一方面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的终极归属,从而避免股份合作企业保留代表主体不明确、责任关系不清晰的资产,使企业拥有并切实行使对资产的经营权,即法人财产权。

3.股份合作企业立法是规范股权设置,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积极性的需要

在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合理设置股权,是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难点和关键。目前,股份合作企业的股权结构有三种模式:全体职工相对均等持股的诸城模式;以企业经营者个人购买为主的海城模式;以企业的领导集体购买为主的兴城模式。应该说,“三城”模式各有利弊。要充分体现股份合作企业的最大特点和主要功能,通过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就应依法确定股权结构的设置原则:根据职工岗位、贡献等的不同,适当拉开股本的差距,从而强化激励机制,避免全员均等持股带来的新的平均主义;经营者个人或少数人与职工的股本额差距不宜过大,从而在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积极性的同时,避免因经营者持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过大或达到绝对控股的地位而导致其与职工的关系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也避免企业的法人行为被个人行为所代替。

4.股份合作企业立法是实现政企分开,使企业真正按照法人治理结构去运作的需要

股份合作企业是否实行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领导体制是否先进、规范的重要标志。目前,多数股份合作企业都组建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明确了各自的职责。但事实上,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方式并没有多大改变。特别是国家控股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有的甚至包括副职)仍按传统的干部管理权限来任免。而且,往往是董事长、总经理由一人兼任,一人说了算。在这种情况下,根本无法形成法人治理结构的企业组织管理模式。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取消党委或政府对股份合作企业干部的任免权,禁止董事长、总经理由一人兼任,使股东会、监事会摆脱附庸地位,真正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充分发挥法人治理结构的制衡作用,充分发挥股份合作企业的生机和活力。

5.股份合作企业立法是规范清产核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实现其保值增值的需要

在国有中小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相当严重:或在资产评估中被漏估、低估,造成固定资产和技术价值的损失;或被无偿转为股东共同所有的企业公积金,造成流动资金数量锐减。这不仅大伤企业元气,给企业整体运转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国有资产扮演了自我奉献、自我牺牲的角色,所占比重明显下降,很难实现其保值增值。因此,必须通过立法确定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机构,根据合理的资产评估规则,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一方面防止低估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避免国有资产无形中变成私人财产;另一方面防止高估造成对出资人权益的侵害,以便吸引更多的职工投资持股,实现所有者与劳动者的高度统一。同时,严禁将国有资产无偿转为企业公积金,从而保证国有资产在不受侵害的基础上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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