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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因及其刑事对策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论高校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其刑事对策邓小刚当前,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影响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它破坏了市场秩序和交易规则,侵害了群众利益,诱发了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破坏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高校商业贿赂损害了教育形象,并导致职务犯罪多发。为了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校园,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必须坚决打击高校商业贿赂犯罪。

论高校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其刑事对策

邓小刚(1)

当前,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影响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它破坏了市场秩序和交易规则,侵害了群众利益,诱发了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破坏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商业贿赂也侵蚀到曾视为“净土”的教育系统,据检察机关统计,2005年全国立案查处的教育系统商业贿赂案件涉案人员占当年全国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总人数的6.8%,(2)这其中绝大多数发生在高校,高校已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之一。高校商业贿赂损害了教育形象,并导致职务犯罪多发。为了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校园,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必须坚决打击高校商业贿赂犯罪。

一、高校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

1.发案部位相对集中

在高校,教材图书采购、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建设、后勤集团、校办企业、附属医院等部门和领域容易发生商业贿赂,其中工程建设、教材图书采购问题最突出。近年来,随着高校大规模的扩招,高校基本建设也进入一个黄金时期。一些不法建筑商为了承揽高校基建工程,千方百计把高校主管基建的领导干部拉下水,以至于基建成了高校商业贿赂犯罪的重灾区。高校基建工程项目从招投标、签订合同到竣工验收、进行结算,几乎每个环节都可能存在商业贿赂,其中工程招投标中的商业贿赂最为普遍。2005年,陕西落马的7名厅级高校干部中,有6名就是因为在基建工程上受贿而“翻船”的;原湖北大学副校长李某,原武汉科技大学校长刘某、党委书记吴某等也都是因为在基建工作中收受贿赂犯罪的。图书教材采购领域是另一个高校商业贿赂的关键领域,高校教材图书的销售是一个激烈竞争的市场,为了在这一市场中抢得一席之地,经销图书的公司通常会给采购人员或单位一定“回扣”,比例一般按图书标价的15%~25%确定,但也有30%的高比例。许多高校没有将购买图书教材的折扣返利给学生,而是装入了个人腰包。2004年四川高校发生“教材腐败系列案”,全省13所高校的36名干部或工作人员被立案侦查,3名处级干部贪污受贿100万元以上,涉案总额1200余万元;2006年,江苏省检察机关经过两年多的侦查,挖出了一系列高校教材回扣案:在江苏115所高校中,查出有109所学校涉案,已有130多起商业贿赂立案。

2.手段的多样性和隐蔽性

商业贿赂既有直接支付现金、物品的,也有假借各种名义给付钱财的,还有以考察等名义提供旅游的等;既有给付单位的,也有给付个人的;有时与折扣、让利、附赠等正常的促销行为、商业惯例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合理交往纠缠在一起,形式复杂、多样。此外,商业贿赂行为本身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行贿者为获取有利的交易机会或交易条件,要通过贿赂这一不正当手段来买通校内部门或人员以达到目的。在行贿、受贿过程中,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双方往往采取隐蔽的方式进行,贿赂行为的发生过程通常只有双方关键的当事人才全部清楚。贿赂行为的隐蔽性特点是造成调查取证工作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3)

3.商业贿赂犯罪主体特定而广泛

高校商业贿赂犯罪主体是特定的,他们都是高校管理人员,与一般商业贿赂犯罪主体相比,他们往往具有高学历、高职称的特点。与此同时,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又很广泛,涉案人员既有不同层级的领导干部,又有普通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和“以岗谋私”的问题并存。

4.“窝案”、“串案”多发

近年来,高校商业贿赂犯罪的窝案、串案现象较为突出,由过去一般单人作案发展到分管领导、下属单位负责人、普通工作人员之间串通一气,结成犯罪联盟,集体作案。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受贿方认为通过集体受贿一般能够实现利益均沾,风险共担,减小因腐败带来的惩处风险。另外在出事时受贿方能够以受贿是以为单位职工集体谋利益为借口,仗着法不责众的心理来要求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理。(4)

5.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商业贿赂正在不断侵蚀教育这块“净土”,并导致职务犯罪多发,严重损害了教育形象;商业贿赂双方当事人在取得可观利益之时,直接损害了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利益。因为教材图书、生活用品的行贿成本最终都转嫁给学生;而设备采购、基建工程的行贿成本最终也转嫁到师生身上,提高了教学成本,影响了教职员工的收入;商业贿赂破坏了和谐社会的建构,由于商业贿赂成本最终转嫁到教师、学生及其家长身上,这样必然加剧了社会矛盾,引起各种不安定因素;高校是培养人才的地方,发生在高校内的商业贿赂犯罪,还会给正在长知识、长身体、思想不成熟、价值观尚未形成的学生的身心健康蒙上阴影、带来创伤。

二、高校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

高校商业贿赂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外乎两个方面,即社会的原因和当事人自身的原因。

(一)高校商业贿赂犯罪的社会原因

1.高校商业活动剧增为高校商业贿赂提供了机会

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不再是与世隔绝的“世外桃源”,它直接面对各种经济大潮的冲击。而商业贿赂无处不在,可以说有市场的地方就有商业贿赂,学校也不例外。特别是近些年来,高校大规模扩招带来高校基建、教材和图书资料采购、物资采购大规模增长,由于高校市场庞大,而且经费来源有保证,能履行合同,与高校进行商业活动风险较小,这就使得商家要千方百计挤进和占领高校市场,使高校商业贿赂的机会增大。

2.相关制度不健全为高校商业贿赂大开方便之门

相关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在:(1)权力过分集中,学校决策制度不民主。高校虽然是知识分子云集的地方,但高校中并没有体现出应有的民主精神,普通教职工对学校的决策没有应有的发言权。学校征地、基建等重大事项一般是由少数领导决定的,图书资料和一般物资设备的采购也是由学校各部门的少数人决定的,这就为他们的权力寻租提供了便利。(2)管理制度和机制建设相对滞后。在高校与社会各方面联系日益紧密的同时,许多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程序性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形成了许多管理上的漏洞,还没有形成环环相扣、自我运转、自我调适、整体联动、前后闭合的运行机制。特别是制度落实不够好。很多制度写得很好,但执行过程中走样变形,形同虚设,尤其是领导干部破规矩、开口子的行为屡见不鲜,产生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上行下效,导致一些本来执行情况较好的制度也被破坏,为商业贿赂的产生提供了许多可乘之机。(3)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一些学校财务运作存在缺陷,财务审计把关不严,审批、复核、报销制度和财务检查、审计监督流于形式;不少单位和部门创收资金脱离监管视线,私设“小金库”,成为违法犯罪的温床;还有的高校在管理体制上赋予行政主要领导较多的决策权与处置权,在经费的管理上不论金额大小,基本上实行主要领导“一支笔”签字制,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4)监督机制不健全。在高校,由于决策权集中在少数领导和管理人员手中,普通教职工无法参与,所以对他们的决策行为、决策过程也缺乏了解;不知道其中的经过,自然对他们的行为也无从监督,这样自下而上的监督渠道没有有效建立起来;另一方面,自上而下以及不同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没有及时有效地跟进,致使许多高校领导决策不民主、内部监督不到位,个别领导干部或管理人员不愿意接受监督,置身监督之外,权力不受约束,形成了事实上的同级不好监督、上级疏于监督的局面,这样使得他们容易为所欲为。(5)

3.惩处不力使得高校商业贿赂犯罪有恃无恐

近年来,虽然一批高校商业贿赂犯罪分子受到了惩处,但是更多的商业贿赂犯罪分子依然逍遥法外。高校内责任追究缺乏力度,好人主义盛行,某些领导干部和部门对商业贿赂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敢管、不愿管,对参与商业贿赂的处理也往往是轻描淡写、大事化小,致使许多腐败分子得不到有效惩处。司法机关也长期对高校商业贿赂问题缺乏应有的关注,致使许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腐败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对腐败分子不进行严厉的惩处,就难以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就无法进行有效的预防,更谈不上有效的监督。

4.教育不到位使得许多高校干部缺乏免疫力

高校虽然历来重视对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工作,但是这些工作往往形式化、表面化,针对性不强,产生不了应有的效果。同时法制教育也在一定程度上缺失。加之有的主管领导对关键部位和人员重使用轻管理,疏于教育、考核,把关不严,用人不当,导致某些人对法律的无知和私欲膨胀,抵御不住社会不良风气的诱惑,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二)高校商业贿赂犯罪的自身因素

1.思想原因

在高校中,有些领导和管理人员只注重对普通教职工进行思想教育,拿镜子去照普通教职工,自己躲在镜子后面,不注意自身的学习和教育。长此以往,许多消极、腐朽的思想、扭曲的价值观念乘虚而入,在这些错误的思想、价值观的支配之下,一些人权力不断膨胀,抵挡不住诱惑,以至于铤而走险,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另外,少数高校领导干部不加强法制学习,法制观念淡薄,不清楚违法犯罪和合法行为的界限,不清楚贿赂犯罪同礼尚往来的界限,把收受好处费当做正常的人情往来,把职责范围内应办的事情与按劳取酬画等号,等等,这些错误的认识自然就容易将他们带入犯罪的道路。

2.侥幸心理

趋乐避苦是人的本能,一般人都会知道犯罪一旦被查处就会受到刑罚处罚,但为什么还是有那么多人犯罪呢?从现行法律来看,对受贿罪的处罚应该是比较严厉的,刑法规定受贿10万元以上就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但为什么那么多高校人员在受贿之路上前赴后继呢?不是他们不怕死,也不是他们不怕深陷牢狱,而是在实践中,高校商业贿赂犯罪被查处的可能只是少数,所以他们心存侥幸,可以说,很多人犯罪都是基于这种侥幸心理,侥幸心理已成为高校商业贿赂犯罪的一种重要犯罪心理。

3.攀比心理

近年来,虽然高校教职工的收入有较大的增长,但与许多行业、部门相比还是有较大的差距。一些高校人员在看到与自己条件差不多甚至远远不如自己的朋友、同学收入比自己高得多、待遇比自己好得多时,心里就会产生不平衡,特别是对那些学历高、拥有一定权力而又自认为贡献多、享受少的人来说,心里会更加失衡,在有机会捞一把时自然不会亏待自己。

总之,高校商业贿赂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这多方面原因的作用下,一些高校人员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防治高校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对策

高校商业贿赂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预防高校商业贿赂犯罪自然也应从不同角度寻求对策。就刑事对策方面看,笔者认为应当做到几点:

1.深入挖掘高校商业贿赂犯罪分子

如前所述,高校商业贿赂犯罪一个重要原因是受贿人心存侥幸,以为不会被查处。因此,要有效打击高校商业贿赂犯罪,必须要有坚定的决心,将那些犯罪分子一一挖掘出来,绳之以法,不让他们漏网,即要做到刑罚的确定性(或曰必定性、必然性),也就是说只要犯罪就必然要受到刑罚处罚,以破除他们的侥幸心理。刑罚越确定,就越具有威慑力,其遏制犯罪的力量就越强,对此,贝卡利亚有过精辟的论述,他说,“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即使刑罚是有节制的,它的确定性也比联系着一线不受处罚希望的可怕刑罚造成的恐惧更令人印象深刻。因此,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如果让人们看到他们的犯罪可能受到宽恕,或者刑罚不一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那么就会煽动起犯罪不受处罚的幻想。”(6)边沁也认为:“除非存在免受惩罚之希望,否则没有人愿意去犯罪,如果刑罚恰好由罪行之获利产生,且又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就不会有人犯罪了。难道有这样愚蠢的人,除了因徒劳的尝试而蒙羞外,肯定一无所获却仍然冒险去犯罪?”(7)由此可见,要保证刑罚的威慑性,有效遏制高校贿赂犯罪,做到刑罚的确定性是非常必要的。

那么怎样做到刑罚的确定性呢?贝卡利亚认为,“必定性要求司法官员谨慎职责,法官铁面无私、严肃认真,而这一切只有在宽和法制的条件下才能成为有益的美德”。“仁慈是立法者的美德,而不是执法者的美德;它应当闪耀在法典中,而不是表现在单个的审判中。”“法律是铁面无私的,每一具体案件中的执法者也应该是铁面无私的。”(8)贝卡利亚的基本思想就是司法官员要严格执法,这对于实现刑罚的必定性是非常重要的。刑罚的确定性要求:首先,从认识上看,高校也是社会的一部分,它不能游离于社会之外,对于高校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姑息迁就,即使是那些高级知识分子,一旦涉嫌犯罪也必须一查到底。其次,要广泛收集高校商业贿赂犯罪的线索。司法机关要从信访、审计、专项检查等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广泛发动群众,重点监控高校基建工程、物资采购等商业贿赂犯罪高发区。再次,要有案必破、有罪必究、有刑必罚。即对于发现的涉嫌高校商业贿赂犯罪的案件必须要立案侦查,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犯罪的,必须要追究刑事责任;被裁量刑罚的,一定要让犯罪人现实地体验到刑罚的痛苦。如果高校商业贿赂犯罪分子都能得到应有的惩处,不给他们侥幸逃脱的机会,敢于以身试法的人就会大量减少。

2.及时打击高校商业贿赂犯分子

对于高校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一旦发现,要及时查处,即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案件破获,将犯罪人交付审判,及时判处刑罚,并及时执行刑罚。刑罚之所以要及时,是因为“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9)。它的有益性就是针对刑罚的威慑性而言,即刑罚越及时,刑罚与犯罪之间的关系就越紧密,人们就自然地把刑罚看成是犯罪的必然结果,从而基于趋乐避苦的本能而规范自己的行为。因为,“人们越是远离一般的观念和普遍的准则,也就是说,越是平俗,就越是根据直接的和比较接近的联系行事,而忽略比较深远和复杂的联系”。(10)刑罚如果不及时,人们就不太容易感受到刑罚是犯罪的后果从而难以受到威慑,所以,贝卡利亚说,“推迟的刑罚尽管也给人惩罚犯罪的印象,然而它造成的印象不像是在惩罚,倒像是表演。并且只是在那种本来有助于增加惩罚感的、对某一种犯罪的恐惧心理已在观众心中减弱之后,才产生这种印象”。(11)因此,要保证刑罚的威慑力量,就必须尽量缩短刑罚与犯罪之间的时间距离。

刑罚及时包括求刑及时、量刑及时和行刑及时,要做到及时,一是要提高司法机关侦查高校商业贿赂犯罪的能力,使案件能及时侦破,犯罪事实能及时查清,而要提高侦查能力也必须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提高侦查设施、设备的配置,使侦查人员有能力及时破案;二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关于期限的规定,各项司法活动都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不得擅自超期,对于超过法定期限的司法工作人员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在程序上尽量简化,比如,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能适用简易程序的就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实行普通程序简易审等。程序简化了,刑罚运行周期也就缩短了,刑罚自然也会更及时。对于高校商业贿赂犯罪而言,还应当加强司法机关和高校的合作,建立健全司法机关和学校、审计机关的沟通、协作和配合,健全线索移交、案件移送、证据移交以及情况通报的程序和制度,这样查处高校商业贿赂犯罪将会事半功倍。

3.严厉惩处高校商业贿赂犯罪分子

刑罚之所以能预防犯罪,就是因为刑罚能给犯罪分子造成一定的痛苦,正是因为对可能的痛苦的畏惧,一般的人才不敢以身试法。要严厉打击高校商业贿赂犯罪,就必须让那些商业贿赂犯罪分子切实体验到刑罚的痛苦,以警诫那些潜在的犯罪分子。目前我国在处理高校商业贿赂犯罪过程中,至少有两种情况惩罚力度不够:一是适用缓刑过宽过泛,使得许多犯罪分子没有体验到应有的痛苦。就笔者所知,高校商业贿赂犯罪分子中,特别是在“窝案”中,除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外,多数犯罪分子都被宣告了缓刑,而我国目前对缓刑的监管也缺乏力度,被宣告缓刑的这部分人感受的痛苦十分有限;二是对于严重商业贿赂犯罪分子的惩罚缺乏应有的力度,我国刑法中的受贿犯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但在限制死刑的大背景之下,即使是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也可能只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是判处死刑宣告缓期两年执行。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实际上只相当于有期徒刑24年,无期徒刑只相当于有期徒刑22年。(12)所以这些看似严重的刑罚其严厉程度其实并不高,这就导致某些情节特别严重的商业贿赂犯罪分子并没有体验到他应该体验的痛苦,从而使得这些看似严厉的刑罚缺乏应有的威慑力。

为了严厉打击和有效防范高校商业贿赂犯罪,就必须让犯罪分子切实体验到其应该得到的痛苦。为此,笔者认为,第一,严格把握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人坚决不能适用缓刑;同时加强对缓刑适用的监督,避免不当适用缓刑。对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建议与社区服务配套适用,让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也能体验到一定的痛苦。第二,加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以及最高有期徒刑的严厉程度,以保证处在刑罚上端的重刑的强大威慑力。我国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等实际上还不及于有些国家的有期徒刑,所以对严重的犯罪缺乏应有的威慑力,因此有必要加强它们的严厉程度。至于加强到什么程度,参考其他国家的情况,并考虑到我国现有的刑罚水平,笔者认为我国有期徒刑的最高刑可以设置为20年,无期徒刑、死缓缓期两年执行减刑或者假释后可以相当于有期徒刑30年、40年。

4.双向处罚高校商业贿赂犯罪分子

高校商业贿赂犯罪应该既包括受贿,又包括行贿,因此要防治高校商业贿赂犯罪就要实行双向打击,既打击受贿罪,又打击行贿者。但在目前,高校商业贿赂犯罪中一般只处罚受贿罪,对行贿行为缺乏应有的制裁。当前已经查处的高校商业贿赂犯罪中,多数是由行贿者举报的,这些不法商家为了在犯罪后自我保全而举报高校的一些社会背景不深而又收受了他们好处的人,司法机关在办案中也经常利用这一点来深挖其他受贿的犯罪线索,而行贿者最终因举报有功而减轻甚至不受法律的制裁。行贿者不受制裁的结果是,行贿者会继续使用行贿作为手段进行攻关,导致高校一批又一批领导和管理人员进入圈套,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如果严厉打击行贿,受贿的诱因就会减少,受贿行为自然也会减少,因为当前受贿中索贿的毕竟是少数,被动接受贿赂的毕竟居多。对此,日本著名刑法学家大谷实指出:“受贿犯罪是行贿方为请求公务员的酌情处理,以获取暴利而启用人际关系,赠送财物的行为,毫无疑问,在某种意义上讲,公务员也是被害人。因此,应像《公职选举法》一样,对被收买方和收买方,同等地或者对后者处以比前者更严厉的处罚。”(13)我国刑法中虽然也规定了行贿罪,但由于司法机关在查处受贿过程中对行贿方过分依赖,或者对行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所以对行贿行为缺乏应有的打击,行贿行为得不到严厉处罚,受贿行为也就会层出不穷。而要有效打击行贿行为,就必须提高司法机关的侦查能力,减少对行贿方的依赖,给行贿者以应得的处罚。

总之,防治高校商业贿赂犯罪需要多管齐下,刑事对策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如果刑事对策得当,高校商业贿赂犯罪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的。

【注释】

(1)法学博士,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2)田淑兰:《在“规范高校收费管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视频会上的讲话》,中国教育新闻网2006年9月18日。

(3)参见纪效田、梁秀萍、吴文山:《高校商业贿赂的形成原因及治理对策》,载《石油教育》2006年第5期,第42页。

(4)参见纪效田、梁秀萍、吴文山:《高校商业贿赂的形成原因及治理对策》,载《石油教育》2006年第5期,第42页。

(5)参见纪效田、梁秀萍、吴文山:《高校商业贿赂的形成原因及治理对策》,《石油教育》2006年第5期,第43页。

(6)[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9-60页。

(7)[英]吉米·边沁:《立法理论》,李贵方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7页。

(8)[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9-60页。

(9)[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6页。

(10)[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7页。

(11)[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7页。

(12)陈兴良:《刑罚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04页。

(13)[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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