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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和谐社会与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和谐社会的制度化形成过程,集中体现为“和谐制度”。只有公平,才能形成社会一致公认的契约和规范,进而维系社会的基本结构,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论构建和谐社会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吴汉涛(1) 蔡喜贵(2)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提出的治国理政的宏大目标,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根据国际国内新的发展形势提出的重大战略举措,和谐社会体现了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成为全国人民共同追求的奋斗目标和社会理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和评判标准,其中,民主法治又是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要求和价值取向。因此,在构建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努力筑牢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为我国的经济腾飞、社会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一、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

古汉语中,“和”有“协调、和谐”之意。“和”的观念渗透到饮食、生理、心理、娱乐、艺术、政治、军事等方面及对家庭、人际、国家、民族、国际等关系中。在现代汉语中,“和谐”即指配合得适当和匀称。“和”作为中国伦理思想史的用语,指不同事物的统一、和谐或掺和。西周末年始作为哲学概念出现。而“同”则是一种无矛盾的叠加与无原则的折中调和。孔子把“和”与“同”作为区别君子和小人的一个标志和尺度,并提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说明先秦儒家学者对无原则折中调和的危害是有着清醒认识的。

中国古代以“天下为公”为特征的关于“大同”的伦理学说和社会理想就是人们对和谐社会企盼的明证。这种思想虽集大成于康有为的《大同书》,但究其本源,还在于中国历代封建社会家天下”的思想。《礼记·礼运》:“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养,矜(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意思是大道施行的时代,天下是公有的。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把中国的政治历史上溯到三代以前的五帝,认为五帝之世以公天下为心,称之为“天下为公”。“大同”之世,虽是指原始的共产制的时代,但“大同”一直是中国政治历史文化的核心内容。在此基础上,以后的一些进步思想家、社会改革家则把“大同”作为理想的社会憧憬,如近代洪秀全、康有为、谭嗣同、孙中山等都用“大同”理想鼓舞人们为反对封建制度而斗争。

制度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一种表现形式,体现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和谐社会的制度化形成过程,集中体现为“和谐制度”。这种由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所设想的理想社会制度,对现今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创建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傅立叶认为,和谐制度,是一个人类各种情欲(欲望、需要)都能得到充分满足的制度。和谐社会一方面继承并发展了文明制度所创造的大规模生产,另一方面实行与文明制度分散经营相反的协作结构,实现了大规模生产和协作结构完美的统一。和谐社会是以自愿参加为原则的生产和消费的协作组织,它把工业、农业、商业、家务、科学、艺术、教育七种劳动组织起来,形成完整的联合协作体系。资金用招股的办法筹集,劳动者和资本家均可入股。人人都参加劳动,是和谐社会坚持的原则。傅立叶指出在和谐社会里由于人的各种情欲都得到了充分的满足,劳动就恢复了本来的面目,真正成了人的爱好,成了一种享受。在傅立叶设想的和谐社会里,城乡差别将不存在,旧式的分工将被消灭,劳动者可以自由交换工作,一天内可以先后参加几种甚至几十种工作。实行公共教育、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男女平等,妇女将获得彻底解放。在和谐社会里,国家实际已不存在。傅立叶的和谐社会制度方案,尽管带有阶级调和倾向等缺陷,但它是空想社会主义史上内容最为充实和思想最为丰富的理想方案之一。

那么,现代和谐社会区别于中国古代的“和合”、“大同”思想,区别于空想社会主义的科学内涵是什么呢?根据十六届五中全会的文件以及权威学者的定义,可作如下解说。

1.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制的社会

我们的和谐社会之所以需要民主法制为基础,是因为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不仅表现在能够迅速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而且表现在政治上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人民真正享有参政议政、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权利,妥善协调社会各阶层利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质,就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努力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政治目标,强调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全社会全民族的积极性、创造性,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始终是最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直接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进行,也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的提升。因为,建设和谐社会是现代执政党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也是现代执政党完成其神圣使命的根本手段。执政党只有大力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最大限度地凝聚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从而获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安置,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从根本上说,它是指在解决社会个体、群体之间以及个体与群体、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时,体现一种公正、正义的原则和精神。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是人类迄今为止的不懈追求,也是衡量社会和谐与否的重要尺度。首先,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在现代社会,公平是一种社会契约,也是一种行为规范。只有公平,才能形成社会一致公认的契约和规范,进而维系社会的基本结构,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平是正义的基础,没有社会公平,就无所谓社会正义;而失去了正义,社会就会出现失衡。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表明,社会的动乱常常来自社会的不公和失衡。公平正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持社会稳定、实现和谐社会的根本性机制。其次,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现代意义上的公正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保证的规则,即切实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二是机会平等的规则,即从总体上保证每个社会成员享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三是社会调剂规则,即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对一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使社会成员不断得到由发展所带来的新的利益,进而实现社会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再次,公平正义的实质是平等,而平等则是和谐社会的灵魂与支柱。社会公平是社会平等的外显形式,社会平等则是社会公平的内在灵魂。承认社会成员人格尊严、生存与发展要求以及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平等性,就为社会公平提供了一种逻辑上的前提性预设。如果没有这一预设,社会公平就缺乏理论上的根据;如果社会平等观念未能深入人心并在社会生活中体现出来,社会公平也就无从实现。

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诚信友爱的社会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友爱、融洽相处。诚信友爱之所以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是因为它是人类社会构建道德体系的基础。我国是一个重诚信的国度。传统道德所强调的仁、义、礼、智、信中,诚信就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长期的社会道德实践中,我国形成的重承诺、守信用的道德传统,对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现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诚信仍然是调节人际关系、规范经济秩序的一种重要行为规范。由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因此,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信用经济。破坏了信用关系,就会带来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混乱。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要诚实守信。从精神文明建设的角度看,诚信建设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巨大的社会性系统工程,诚信建设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只有加强诚信建设,培育良好的道德环境,才能使人们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进而实现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从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和保持社会稳定。

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

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这样,才能充分调动社会全体成员的建设积极性,我们的社会才能充满活力,并最终走向和谐。首先,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始终是推动我国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根本力量。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民营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只有这样,才能最广泛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的局面。其次,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的劳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所进行的一切劳动都是有益劳动,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重大方针,明确提出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海内外各类投资者在我国建设中的创业活动都应该受到鼓励;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一切有益劳动的新观念,建立鼓励、支持、保护一切有益劳动的新机制,放手营造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创业环境,以激发人们的创造活力。

5.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系统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显然,离开了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和条件,和谐社会的构建就无从谈起。应该说,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制度、措施和工作效率。只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真正面向市场、面向社会,实行全方位、高效率的服务时,这种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才会真正得以形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而社会管理就是通过制定社会政策、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化解社会矛盾,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管理,必须加快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构建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还必须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需要深入研究社会管理规律,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和相关政策法规,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6.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这种和谐要求我们在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推进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既要开发、利用、改造自然,又要保护、尊重、爱惜自然,即开发必须合理,利用应当爱惜,改造需要尊重自然规律,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这是协调人与自然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不能再走工业化国家掠夺、破坏自然资源的老路。人类尽管是具有自我意识的社会性生物,但仍然是自然界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仍然需要与自然界进行物质、信息、能量的交换,以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自然界与人类不是主仆关系,甚至也不是并列关系,而是一种共处于地球生物圈的一体化关系。人类不是在自然界之外而存在,而是繁衍生息于自然界之中,自然界是生养、承载人类的家园。因此,保护环境成为人的生存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们必须充分认识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统一性,关爱自然,保护环境;使经济社会发展、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与资源、环境、生态的支持能力相适应,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和谐社会与检察工作之间的关系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的这些基本内容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认识它们之间的联系,不断加强检察工作,对促进和谐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在人类的社会化发展进程中,为了实现社会有序化,不同社会曾经采取不同的治理方式,但总体上看,治理社会的主要方式不外乎四种:一曰神治;二曰德治;三曰人治;四曰法治。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理论和治国的原则、方略与制度。作为一种较为理性的治国方式,法治具有如下的基本特征:一是由国家制定较为完备的法律,适用法律调整各方面关系,包括国家机关组织内部之间、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包括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以及人民群众相互之间的各种关系。二是严格依法办事,国家机关及其人员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人民群众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三是在适用法律上对所有的人一律平等,每一个人的合法行为受到平等的保护;任何人都没有违法而规避法律制裁的特权。四是它以一定阶级的民主政治为前提,任何国家都有法,但只有在民主制的国家才可能实行法治。法治本质上是一定阶级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故现实的法治只有资本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法治。在西方,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对法治与人治作了比较研究,他认为“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他给法治下了一个定义:“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当今又有学者提出法治社会有三点要求,一是政府必须受法律的控制,二是法律规则要有一定的明确性,三是法律的实施要有一定的稳定性。但无论怎样表述,法治社会都离不开四个字,那就是依法治国,这与胡锦涛同志指出的“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的论断也是一致的。

社会主义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而存在,是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中较为优越的一种社会制度,自然也会对“和谐社会”产生期盼。和谐社会,就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让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使各种积极因素得到充分调动,就是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就是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利益。说到底,和谐社会就是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民主社会。同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还要求实行法治。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社会的无序化与无序状态。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是法律规则。法律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规范。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人们就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社会就有了和谐的基础。因此,和谐社会在本质上又是一个法治社会。民主是法治的追求,法治是民主的保障。

一个社会要和谐运转,必须有秩序作保证。有人说,秩序乃社会人群最基本之福利,有秩序未必令人满意,无秩序则必无福利。因此,社会契约论者均言应放弃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社会。而文明社会之最基本特征,便是有秩序。在文明社会里,社会系统各要素皆按着一定秩序和谐地组合在一起,并有序地运转。杂乱无章的组合,其运转难以协调,秩序混乱,社会就会灭亡。所以,任何社会都有一定的秩序,秩序如果被打乱,也就意味着这个社会将会被一种新的有序的社会所取代。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的和谐直观地表现为良好的秩序。在一个社会里,有着各种各样的秩序,就像由地铁、电车与道路构成的交通网一样,它们各行其道,却担负着同样的功能。和谐社会的秩序就包括公共秩序、生活秩序、经济秩序、政治秩序等。这种种秩序就像社会机器上各司其职的螺丝钉一样,发挥着各自的功能。如果某一方面的秩序被打乱,不仅那一方面会造成混乱,而且还影响着其他方面的正常运转。在城市、在高速公路,车辆必须按交通规则行驶,如果这种秩序被打乱,就会发生拥挤、堵车现象。因此,秩序也意味着速度。

现代社会秩序是靠法制维系的。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是为了建立一个公正的社会而制定的,人类的尊严和价值体现于对法律的遵循。法律是秩序的规则。有条不紊的秩序,来自日常生活中人们强烈的时间观念和对规则的自觉服从,同时,也来自法律制度对每个人的约束。在一个社会里,每个人的行为都受着一定的法律制度的约束,而非个体随心所欲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特别是因个人的随心所欲干扰了其他人的自由、损害了其他人的权利时,法律制度就会出来干预。要保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大家就应该遵循法律,哪怕法律与个人的意志相抵触。当然,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各方面的监督,特别是法律监督,人民通过民主的程序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检察机关就必须通过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来维护民主法治建设。在现代社会中,人人都必须依法生活,司法、执法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但是,任何法律之间,司法、执法之间都存在矛盾,不出现矛盾是不可能的。这就需要通过监督来实现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政权结构的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国、保障国家各项事业兴旺发达的基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本身的职能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密切相关。

法律的实施要以人为本,必须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形成。维持社会秩序不仅要有法律,还要有公平与正义。公平与正义紧密相连。“公平”是指司法人员所依照的法律、法规、制度、程序等规范的合理性问题。“正义”是指行使司法权力的人员对案件的裁定结果与事实是否合法与合理的问题。公平是正义的前提和基础,离开公平的行为规则根本谈不上行为本身的正义;反过来,正义是公平的要求和体现,公平的规则如果没有通过正义的结果体现出来,它也难以发挥社会作用,所以,正义是实现公平的客观、必然要求。

在一个和谐社会里,公平与正义是必不可少的。公平与正义是一个既有主观性又有客观性的价值评价尺度。公平与正义作为一种评价尺度属于观念形态,它归根到底是对现实经济关系与评价主体利益之间关系的反映,但公平的直接来源却是法权观念和道德观念。因为公平是公认的,所以是一个主观性的评价尺度。某一个规则对利益双方是否公平,主要是通过利益主体自身的主观感受来确认,即某种社会活动及其结果只要符合或者大体符合利益主体的价值目标,就可以认为这一规则是公平的、正义的,否则,就是不公平、不正义的。说公平正义是一个有客观性的价值评价尺度,是因为在该规则指导下所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及其结果,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反之,就是不公平、不正义的。因此,对于执法者来说,工作中不仅要严格依法办案,还要以先进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指导,才能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公平与正义涉及社会利益的合理分配,而社会利益的合理分配,是一个和谐社会的核心,或者说,公平与正义是和谐社会追求的价值取向。社会主义社会主张人人平等,在利益分配上遵循公平与正义的规则,谋求全社会的共同富裕。这在某种意义上与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但是,因为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处于初级阶段,经济的不发达,决定了我们必须在效率上做文章,必须鼓励一些人、一些地区先富起来,在公平与正义的标准上向效率倾斜。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这种倾斜又有可能造成一些不公平,必须不断加以调整,方能保持社会的发展。例如,有的企业把偷税漏税的所得均等地分配给了下属的员工,针对员工来说,这种分配则是很“公平”的,但对国家来说,这种分配则是不正义的,因为它违背了社会主义的基本道德原则,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再如,有的企业,它既不违反税法,也不违反劳动法及其他竞争方面的法规,也就是说,其对国家、员工个人及公平竞争对手都遵循了公平规则,但是,它在生产过程中大量排污,污染了环境,因此,对整个自然生态环境来说,对人类的长远生存和发展来说,这个企业生产行为的指导准则就是不正义的,它违背了环境道德的要求。因此,自2003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为期一年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其目的就是要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主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理解,和谐社会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民主社会,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必然要求,法律监督是维持社会和谐的基本工具,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与检察工作相辅相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检察工作的努力方向。

三、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任何一个社会制度的合法性基础都在于该种制度本身的形成与运行的合法律规定与合程序状态,它所标志的是制度是否有法律根据并依法律程序行事,拥有形式上的正义性,这就是我们所追寻的现代性宪法法治社会,而“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的更高层次,它是以社会整体的合法性即法治社会为基石,通过法律的实施和有效调节,达到社会的和谐运转。人民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为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权的性质、任务和依法享有的职权,决定了它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当具有以下几种职能作用: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社会是一个稳定安宁的社会。检察机关通过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要坚持“严打”方针,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等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严厉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黑恶势力犯罪,杀人、抢劫、绑架、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努力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依法惩治各类扰乱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重点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和走私等犯罪活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努力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要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对未成年犯、初犯、偶犯、过失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在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挽救失足者,实现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腐败是社会痼疾,是引发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维护社会利益分配和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公正,提高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要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尤其是群众反应强烈、阻碍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案件;重点查办发生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金融土地管理、房屋拆迁、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经营活动等重点领域和行业的职务犯罪案件。要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服务发展的关系,从有利于惩治腐败、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和教育干部出发,正确运用政策法律,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教育失误者,打击诬告者。要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积极开展个案预防、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公平的社会。社会呼唤正义,人民期盼公正。只有在一个公正的环境里,社会才能和谐稳定、健康发展,人民才能安居乐业、各得其所。检察机关要通过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能,纠正司法不公现象,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正。要加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以及不依法交付执行、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切实防止和纠正打击不力的现象。要把打击犯罪与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对于违反法定程序,不该立案而立案、错捕、错诉、轻罪重判、无罪判有罪,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要坚决予以纠正,依法保障人权。坚持诉讼监督和查办职务犯罪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发现和查处司法不公、执法不严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

妥善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维护群众合理诉求。和谐社会是一个宽容平和的社会,群众上访,是社会矛盾的一个突出表现,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好,就会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职能,时刻面对着群众的大量诉求。因此,要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思想,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群众的诉求,认真处理好发生在检察环节的上访案件。要满腔热情地对待群众的来信来访,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真心实意地为群众解决困难和问题;实事求是地开展信访案件和矛盾纠纷的排查处理工作,对排查出的问题,严格落实责任和措施,限期办结,防止出现拖延耽搁;对办结的案件,加强回访和跟踪检查,确保取得群众满意的效果;积极拓宽、畅通群众对公正诉求的通道,建立健全以预防控制、信息传输、快速反应、协调配合等为主要内容的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做到有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妥善处理,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取得党委放心、群众满意的效果。

协调各方关系,维护公共利益。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和依法治理的社会。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职权。要通过行使批捕和起诉职能,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活动,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犯;认真履行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职能,代表国家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维护公共财产和群众公共利益的安全;打击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活动,提高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促进政府和群众关系的协调,在两者之间形成一种合作、信任、有序的良性互动。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要注意协调好群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处理好群众之间的矛盾;坚持公平的原则,不偏不倚、客观公正,不使任何一方的合法利益受损;坚持检务公开、阳光执法,杜绝暗箱操作,增加执法的透明度,取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正确处理复杂矛盾和突发事件,增强应变能力。正确处理社会矛盾和突发事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也是衡量检察机关执法能力和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随着改革深入推进,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各种矛盾更加凸现,棘手问题层出不穷,突发事件时有发生。检察机关直接面对社会和群众,承办大量案件,每一个案件的背后,都可能隐藏着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检察机关办案过程就是处理社会矛盾的过程。特别是当前许多社会热点问题,如土地承包征用、城市房屋拆迁、企业破产、职工下岗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处理不好就可能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广大检察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化解矛盾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进行科学预测、科学决断,把握矛盾的发展方向,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及时作出判断。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做到早防范,早化解。要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冷静分析,沉着应对,弄清事件的性质和原因,果断处理解决,防止惊慌失措,处置不当,留下隐患和引发新的矛盾。要讲究策略和技巧,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因循守旧、故步自封,敢于突破旧的落后的思维和习惯,充分利用各种条件,使矛盾得到化解,使问题得到解决。

强化队伍素质,提高公正执法的水平。人是事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检察队伍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检察队伍的素质,直接影响到维护公平正义的效果。检察机关应着眼于检察队伍的根本建设和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真正把“为民、公正、文明、服务”的要求转化为自觉的意识,不断提高法律监督的水平,增强执法为民的本领,坚持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努力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为整个社会的和谐运行发挥应有的作用。

【注释】

(1)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2)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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