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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大调解机制下的法官释明制度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建立大调解机制下的法官释明制度需要指出的是,建立多元化大调解机制,并不是一项孤立的改革措施,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其中一项便是法官释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作为妥善化解社会纠纷机制的和谐主义诉讼模式,需要科学的法官释明制度。在大调解机制下,当事人而不是法官主导诉讼程序,当事人往往只知道争取自身利益,而不完全知晓如何运用法律规定来维护权利。

四、建立大调解机制下的法官释明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建立多元化大调解机制,并不是一项孤立的改革措施,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其中一项便是法官释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如前所述,大调解机制是在和谐主义诉讼模式下展开的多元化调解制度改革,其暗含了对当事人诉讼能力不平等的消解,亦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依法裁判”,而后者正是困扰诉讼法学者的一大难题,也就是说,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往往并没有去严格探究“法律事实”或是“客观事实”,其正当性因此遭到一定的质疑,如果处理不当还可能引起新的矛盾,因此,大调解必须以规范的操作程序为前提。作为妥善化解社会纠纷机制的和谐主义诉讼模式,需要科学的法官释明制度。

释明制度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通过适当的方式让不明确的事项变得明确起来。具体而言,当事人的陈述和主张有不明确的,法官应当促使其加以明确;当事人的声明有不适当的,法官通过一定的方式使之消除;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资料不充分的,法官应当要求其补充,等。

从释明的内容上看,可以分为案件事实的释明和法律问题的释明。就调解机制而言,更多的是法律问题的释明。法律问题的释明一般是指,法院如果将当事人未发觉的法律观点作为裁判基础时,或者法院所判明的法律观点与当事人的理解、认识不一致时,应当向当事人释明,与双方当事人就法律适用、法律关系构成等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并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在大调解机制下,当事人而不是法官主导诉讼程序,当事人往往只知道争取自身利益,而不完全知晓如何运用法律规定来维护权利。在法律观点上与法院的认识存在差异,当事人就无法提出与法院法律观点相对应的诉讼资料,从而偏离了法院调解的初衷。为了避免当事人之间争执的盲目和严重偏离法律规定,法官应通过释明来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进行协商,使当事人紧紧围绕法律问题充分、有效表明自己的意见,进行辩论、协商,以保证调解达成的协议确实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使调解获得正当性。并且,释明制度也可以消除当事人对法官的不信任感,促使社会矛盾以平和的方式妥善解决。

【注释】

(1)段兰玲、成艳秦,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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