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反对发展中国家制定竞争法的几种观点的评析
当然,国际上也有人反对发展中国家采用国内竞争法和竞争政策,他们提出了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在小的国家,放松管制和开放贸易(其本身就是广义的竞争政策的一部分)足以实现国内市场的竞争。
对于这一观点,应指出,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竞争法是放松管制和开放贸易政策的必要补充或至少是有益的补充,因为就提高效益、寻求公平和促进民主进程而言,放松管制和开放贸易政策本身不足以导致预期的效益。在非贸易性的货物和服务(代表家用消费的很大一部分)领域,国际竞争往往无法进入,私有化和放松管制可能会导致过度集中和缺乏竞争。在可贸易货物产业领域,国内企业的反竞争行为则可能会破坏与贸易自由化有关的市场开放措施。因此,即使一个国家实行放松管制和开放贸易政策,也需要竞争法予以补充。
第二种观点是,国内竞争法在解决跨国反竞争措施方面存在局限性,即使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竞争法,也无法规制跨国公司破坏发展中国家的民族经济的反竞争行为。
本书前面已经提到,国内竞争法域外适用所依据的理论存在种种缺陷,难以为所有国家所接受,而且国内竞争法的域外适用会导致多重管辖的出现,也不能保证客观的利益平衡,从而增加国家之间的冲突和国际经济关系的不稳定性。但是,对于希望与开始于地域之外但在其国内市场产生影响的国际反竞争措施作斗争的国家而言,采用国内竞争法是有用的和必要的第一步。即使采用国内竞争法本身不足以解决国际反竞争措施的所有案件,但是它可以对从事国际反竞争行为的人或企业产生巨大的威慑力,并且为与其他国家开展竞争法实施合作提供一个对等的平台。
第三种观点是竞争法源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制定竞争法,必然要借鉴,甚至移植发达国家的竞争法制度,而发达国家的竞争法对发展中国家可能不合适。
这种观点不是反对采用竞争法,而是提出了竞争法应适合制定竞争法的国家特定的经济和法律环境的问题。各国国内竞争法一般通过促进竞争性的市场机制来追求提高经济效益的最终目标,除此之外,不同的国内竞争法还追求不同的“中间”目标。例如,欧盟竞争法的(中间)目标之一是统一欧洲市场,而其他的竞争法往往不追求这种目标。加拿大的竞争法则对中小型企业持特殊的鼓励态度,以确保它们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加拿大经济发展。东欧、俄罗斯等经济转轨国家的反垄断法的制定与实施则要考虑与改革政策的协调。在日本,反垄断法深受产业政策的影响。“二战”后为了促使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日本积极推行产业政策,推动重点产业的发展。日本的产业政策是鼓励而不是抑制企业间的联合,因为联合可以扩大企业规模,增强国际竞争力,而反垄断法的核心理念是限制过度集中。在日本政府眼里,日本的反垄断法应该服务于产业政策,因此产业政策的趋向必然影响反垄断法的实施。[3]因此,发展中国家并不需要照搬发达国家的竞争法,而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来设计和制定竞争法。
第四种观点是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法可能会被误用,并导致对市场机制的不适当的控制和干涉。
这种观点认为,竞争法可能会被误用而导致不适当干预,进而损害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破坏刚刚被经济自由政策释放出来的市场竞争。这种担心是对竞争法了解不全面造成的。虽说竞争法是政府干预市场之法,但干预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的自由公平竞争。西方国家的竞争法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发展中国家可在立法中充分吸收它们成功的经验,避免竞争法负面后果的产生。如在执法方面,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要受司法审查的约束,被告如对执法有异议,则可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竞争案件时多采用合理法则,对有助效率的反竞争行为进行全面评估,给被告以充分的抗辩权利等。[4]另外,发展中国家在适当地实施竞争法方面的确存在诸多障碍。例如,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不足、财力有限、竞争当局的独立性不够、欠缺良好的竞争文化,等等。在这种环境下,即使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竞争法,也可能难以得到充分和恰当地实施,甚至被某些人操纵以谋取私利。然而,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因为开端的艰难而止步不前。发展中国家应积极主动地改进和完善竞争法的实施环节,同时还可争取发达国家对其提供技术援助,帮助其进行能力建设。
可见,发展中国家制定国内竞争法是必要的。竞争法促进效率和生产力的提高,从而促进经济发展。特别是,有效的竞争法与其他有关的微观结构改革在推动国内经济的大幅增长方面具有工具性作用。[5]发展中国家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在竞争法制度方面的经验,有效地确定建立和完善本国竞争法的正确路径,少走弯路,以实现快速发展,这就是发展中国家的“后起之益”。发展中国家在制定竞争法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确立合适的竞争法目标。竞争法的目标决定竞争法的内容、宽严程度、规制重点和灵活性等,而竞争法的目标又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对外开放程度、政府经济管制宽松程度等因素。不同时期各国的竞争法目标都包含一个或一个以上目标,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实行对外开放和市场取向改革,会面临许多困难,其竞争法应兼顾多重目标,如维护市场竞争机制、促进消费者福利、增进效率等;同时,发展中国家还要注意协调好各目标之间的关系,使其竞争法真正起到推动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其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作用。[6]第二,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现状和经济发展程度,例如在设计竞争法的豁免时要符合其具体的经济情况。第三,在制定竞争法时要考虑其国内的文化环境,因为引入竞争法可能导致深远的社会和经济变革。第四,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相对欠缺,在制度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点。第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竞争法制度建设上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其制定竞争法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比如说,可先制定覆盖面不太广的立法,待时机成熟后,再制定全面的综合性的竞争法典。[7]
然而,发展中国家制定了国内竞争法,并不意味着其可以解决所有的竞争问题,发展中国家还应积极关注并参与国际竞争法的谈判和制定,因为国际竞争法对发展中国家具有重大意义。首先,国际竞争法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抵制跨国反竞争行为。由于国内竞争法的局限性,发展中国家不能仅仅依靠国内竞争法来打击跨国反竞争行为,只有建立国际竞争法,通过多边的合作和协调,才能够保证发展中国家有效地处理跨国竞争问题。其次,作为一种外部压力,国际竞争法可以帮助发展中国家抵制国内反对竞争政策实施的力量。[8]因此,发展中国家应积极关注并参与国际竞争法的谈判和制定,争取国际竞争法尽可能地体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使国际竞争法在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方面发挥实质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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