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对征信机构等个人信息使用者的法律规制

对征信机构等个人信息使用者的法律规制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信息的使用者从征信机构获得个人信息时,通常要支付对价,但是他并不因此成为该个人信息的所有者,他只是获得了在原取得目的范围内使用该信息的权利。

二、对征信机构等个人信息使用者的法律规制

(一)第三人对个人信息的需求

由于个人信息体现的巨大财产利益,个人信息主体之外的第三人越来越多的拥有大量个人信息。例如,对企业而言,谁掌握的客户资料越多,谁就拥有更多的潜在消费者。世界上许多企业已经瞄准了个人信息经济价值所包含的巨大商机,并在收集客户信息方面倾力投资。于是,一方面,企业处于“信息饥渴”状态,想方设法收集客户个人信息;另一方面,为了迎合这些企业的信息需求,产生了专门的信息收集者,他们或明或暗地收集相关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然后出售给信息需求企业。应当说,目前已经产生了将个人信息作为商品的强势倾向,个人信息已经成为现代商业和行政主体运行的基础动力。

(二)对征信机构的法律规制

第三人对个人信息的利用有很多是从征信机构流向第三方,在效果上造成了个人信息主体对自身信息的控制力减弱。因此,有必要对信用信息的利用进行法律规制。

其一,规制利用目的,把利用目的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如澳大利亚《隐私权法》规定,为了特定目的而收集、管理情报的管理人,只能为了该特定目的,如是为了信用授予或用于其他正当目的才能利用情报,不能在其他场合随意利用该情报。(9)

其二,征信机构要保证所收集信息的正确、及时、完整、安全和保密,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加以利用。如澳大利亚《隐私权法》规定,对个人信息进行保管者,必须采取严格的措施防止情报出现丢失,无权使用和变更或随意提供或出现其他误用行为。(10)美国也规定征信机构出售消费者报告要核实购买方的身份和用途,并对其准确性负责,并要求征信机构采用合理的程序以保证所收集的信息所最能达到的真实性。

(三)对个人信息使用者的法律规制

首先,个人信息使用者能在法律许可的利用范围内使用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使用者从征信机构获得个人信息时,通常要支付对价,但是他并不因此成为该个人信息的所有者,他只是获得了在原取得目的范围内使用该信息的权利。他不能将个人信息转让给他人或用于其他目的。

其次,当个人信息使用者依据该信息拒绝为信息主体提供服务或拒绝交易时,应当将制作信息的征信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通知该信息主体。这样明确使用者的地位和责任,一方面有利于个人信息主体在遭到信息使用者的拒绝后,及时向征信机构查证征信机构所收集的自身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对自认为是错误的信息或有异议的信息及时向征信机构提出,要求后者进行调查,从而保证了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另一方面还可以及时发现和制止某些不法行为。因为这些行为通常会侵害信息主体的权利,尤其是财产权。当信息主体由于这类违法行为遭受财产损害时,他会及时进行核查,从而能及时发觉违法行为,减少自己可能会遭受的损失。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