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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引出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问题的引出——财产权与行政法唇齿相依的关系简单来说,行政法即是有关行政的法。行政权属于立法权、司法权相对应的国家权力,属公权力。“物权的行政法保护尚无系统理论”就是对现状的总结。

一、问题的引出——财产权与行政法唇齿相依的关系

简单来说,行政法即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2)至于行政法体系的形成,虽然有这样或那样的不同观点,但基本形成一致的是,行政法在调整“摇篮”到约束“墓地”,其始终均离不开行政权这一核心要素。即使在谈论行政法的基本观念时,虽然控权说、平衡论、管理论乃至于其他学说观点,常对行政法的价值取向作出相异的判断,但不难发现,以上各家学说也都或多或少以行政权为基点进行描述,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可以断言,行政权是对行政法全景扫描的基本点,如从法规范的角度来说,行政组织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和分配的法律规范,行政行为法是行政权力运行的实体及程序性规范,行政救济法是对于行政权的违法、不当行使及其对后果进行补救的法律规范。

以行政权为视角来观察甚至建构行政法体系,从传统观念上来说本无可厚非,但此种立论无疑使行政法本身孤立于其他的法律规范,尤其是私法规范。行政权属于立法权、司法权相对应的国家权力,属公权力。但在公法私法不分的国度中,以行政权来谈论行政法,就显得有画地为牢之嫌;而在区分公法私法的二元结构体系中,以上论点更使得行政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独占一隅。以上说法并非武断地定论,我们在研究行政法时,除了使用行政、行政权、公共利益等这些概念外,何时较为周详地考虑到财产权或者其他私法概念?“物权的行政法保护尚无系统理论”(3)就是对现状的总结。笔者认为,行政法体系的架构,除了行政权之外,还需要考量甚为重要的因素,即财产权。“财产权首先是一个宪法问题,而不是私法问题。私法本身无法确认任何针对权力的在先约束,因此也无力在公权力的侵犯前进行自我辩护。”(4)财产权本身并不仅仅专属于私法,而是属于整个法律领域。行政法具有公益性这一基本特质,但公共利益从来不是虚无的,而应是实实在在的,最终将落实到公民的财产权或其他具体权利之上,如行政给付、行政扶持等给付行政行为当中,其公益性将通过具体的财产权或其他权利实现,而在行政征收、征用等强制性行政行为中,其公益性将不得不以财产补偿为前提。适逢《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其中涉及了若干的行政法问题,(5)由此可知,财产权与行政法之间,不能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亦应有唇齿相依的效果,即财产权对行政法体系的完善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而行政法又应在保护和规制财产权上发挥应有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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