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正义的操作与程序标准

正义的操作与程序标准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九、正义的操作与程序标准当正义的大词临近社会系统的实况,如何操作正义就显得无比重要。卢曼认为,完全不存在诸如“正确性”、“正义”、“真理”。因此,在卢曼那里,正义首先是剥离了社会变动性的程序性内容。卢曼的社会观是荒无人烟的玉宇琼楼,被很多评论者认为是主体死亡的后现代哲学。

九、正义的操作与程序标准

当正义的大词临近社会系统的实况,如何操作正义就显得无比重要。德国法社会学的代表人物卢曼,他有名的系统理论就可被视为一种有关正义操作的“程序系统论”。卢曼认为,完全不存在诸如“正确性”、“正义”、“真理”。它们只是用来表达善良、假定对世界有力控制的合理之意图,简言之,就是一种美好的象征。根据卢曼的理论,系统的功能无所不包,系统自我制造自我承认,“通过程序具有合法性”。因此,重要的不是“正义”将获实现(正义甚至根本就不存在),而是系统发挥功能,借此来降低社会的繁杂性。(52)

卢曼认为,法与社会不可分离。他指出,“人类的共同生活,都直接或间接地带有法的性质。作为社会构成要素的法,和知识一样,会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缺少法律来考虑社会是不可能的”。(53)卢曼将法分为古代法、前现代法和实在法三个发展阶段,并运用系统理论全面分析了实在法的结构和功能,他的程序正义论就是在这一分析中形成的。

卢曼的法律和正义理论奠基于如下这样一个背景:恒定的系统,即基于永远强调价值的法律系统,只能在一个相对静止的社会中发挥功效。因此,在卢曼那里,正义首先是剥离了社会变动性的程序性内容。只有在这样的程序正义基础上,法律系统才能发挥自我控制及控制社会的功能。卢曼将“社会”的范畴极力缩小,“人”成为“社会”的环境要素,而非传统意义上的主体要件。卢曼力图揭示的不是“法律与社会”的并列关联性,不是庞德心中“通过法律达成社会控制”之类的雄心壮志,而是“社会之法”(society's law)的沟通性构建。(54)卢曼力图将社会、人、法律尽量区隔,联系三者的只有“社会沟通”一途。“卢曼的社会沟通必须是有意义的沟通,这个意义已经远非韦伯社会学中的作为人的行动者所体验的意义,而是社会自身通过区划(distinction)和形式(form)所产生的系统自我观察的意义,空无一人的社会,无人之境的法律系统,社会(或法律)只是从一个沟通到另一个沟通的连接并生产自身意义的系统,这就是卢曼的‘法律’图像,难怪图布依纳要在耶鲁法学院的演讲中说卢曼的理论就是‘酷’(cool)。”(55)

在卢曼看来,社会沟通不同于个人信息的交换与互动,而是在特定环境背景条件制约下的信息、传达与理解的综合与均衡。而要实现这种有效的社会沟通,必须首先达成社会系统的自我指涉,“唯有封闭才能认知”,对社会认知如此,对法律认知同样如此。卢曼反对将诸多无法均衡的个人意识纳入社会分析的框架,因为这些因素是不能自我指涉的不确定信息,无法完成社会沟通的全部历程。卢曼的社会观是荒无人烟的玉宇琼楼,被很多评论者认为是主体死亡的后现代哲学。对于法律系统的理论建构,卢曼同样采用了这样一种独特的“反人气”处理法。他认为法律系统中的主要元素如果是“人”,那么,法律的“自创生”与自治皆无可想象。只有透过封闭的法律沟通才有望实现开放的法律均衡。他提出,以“操作”的视点观察法律系统,并将“法律是什么(what)”的传统法哲学设问转换为“法律怎么样(how)”的操作性命题。他坚定地指出:“必须从结构转向操作……法律统一不是被任何确定的终极理想一般提供的,而是被生产和再生产特定法律意义的操作专门制作的。此外,我们假设的那些操作必须是可从外部观察的系统内操作。这意味着,操作的封闭性。”(56)

卢曼的程序正义论清晰地向我们揭示:“正义”乃是一种系统自身的纯程序操作,与内容并无关系。在正义问题上,完全不存在“为什么”和“是什么”,只存在“如何做”和“怎样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