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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相对与德性标准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当代西方法哲学中,“纯粹法学”的代表人物凯尔森在1952年的演讲《什么是正义》中集中表达了正义的相对性观点,并揭示了正义内在的德性要求。凯尔森还批评了各种自然法理论,声称它们混淆了法和正义。在结束“什么是正义”这一著名演讲时,凯尔森提出了相对正义的宽容原则。

四、正义的相对与德性标准

美国哲学家宾克莱曾引用一段诗句生动而形象地描绘正义相对论与价值相对主义:“全看你在什么地点,全看你在什么时间,全看你感觉到什么,全看你感觉如何。全看你得到什么培养,全看是什么东西受到赞扬,今日为是,明日为非,法国之乐,英国之悲。一切看观点如何,不管来自澳大利亚还是廷巴克图,在罗马你就得遵从罗马人的习俗。假如正巧情调相合,那么你就算有了道德。那里有许多思潮互相对抗,一切就得看情况,一切就得看情况……”(34)

在当代西方法哲学中,“纯粹法学”的代表人物凯尔森在1952年的演讲《什么是正义》中集中表达了正义的相对性观点,并揭示了正义内在的德性要求。

凯尔森说:“自古以来,什么是正义这一问题永远是存在的。为了正义的问题,不知有多少人流了宝贵的鲜血和痛苦的眼泪,不知有多少杰出的思想家,从柏拉图到康德,绞尽了脑汁,可是现在与过去一样,问题依然未获解决。”(35)凯尔森把古往今来的正义学说分为两大派:形而上学—宗教派和理性主义派。以运命、灵魂、理念等为核心的正义观都属于前者,以柏拉图为代表;以平等、各得其所、绝对命令等为中心的正义观都属于后者,以康德为典范。但,这两派都未能将绝对主义的正义观阐明弄清。凯尔森还批评了各种自然法理论,声称它们混淆了法和正义。因为正义的客观标准并不存在,“不正义的法”自然也成了人们的一种价值判断,与它是不是法、有无法的效力这些客观事实没有关系。

凯尔森认为,“正义首先是属于社会秩序的一种可能而非必然有的一种品质,其次才是属于个人的德性,因为个人的正义性取决于他是否符合那被认为代表正义的社会秩序的行为准则”。(36)“绝对正义是不合理性的理想,或者说,它就是一种幻想。”(37)在结束“什么是正义”这一著名演讲时,凯尔森提出了相对正义的宽容原则。他说:“在相对主义的正义哲学中包含着一项特殊的道德原则——宽容原则。所谓宽容原则就是同情地了解他人的宗教或政治信仰——尽管不接受他们,但也不阻止他人自由发表。”(38)凯尔森最后总结说,“我不知道也不能说出什么是正义,即人类所渴望的绝对正义。因为研究科学是我的职业,因而也是我生命中最重要的事情。在我看来,正义是那种社会秩序,在它的保护下人们能自由探索真理。所以,‘我的’正义是自由的正义、和平的正义、民主的正义——宽容的正义”。(39)

正义本身就是德性的汇集,作为美德的正义的本质,就是“对权利平等的尊重而不是对力量的尊重,是对一切个人而不是对权势的尊重”。(40)亚里士多德称正义为“完全的美德”,就说明它是一切美德的远景,是它们共处的法则,正义不能取代幸福,但是没有一种幸福少得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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