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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扶养的产生及存在问题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国际扶养的产生及存在问题(一)国际扶养的产生跨国家庭已经成为公众所关注的一个问题。而国际扶养纠纷是跨国家庭纠纷中最常发生的一类争议。凡是法律明确列举的亲属之间的扶养义务均属于法定的扶养义务。构成国际扶养关系的主要标志是他们的住所或居所位于不同国家境内,从而产生扶养义务的跨国履行问题。

一、国际扶养的产生及存在问题

(一)国际扶养的产生

跨国家庭已经成为公众所关注的一个问题。(537)国际扶养作为跨国家庭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产生既有国际流动人口逐渐增多的背景原因,又有跨国家庭纠纷日益增多的现实原因。(538)

1.国际流动人口的增多

从国际扶养产生的背景来看,国际流动人口的增多是其直接动因。近二十年来,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技术、服务、货物贸易的流动带来人口的流动,各国人民之间往来频繁,比如移民定居,与外国人结婚,到国外工作、学习等,因此,国际流动人口必然增多。例如,在德国,1991年有超过5万对婚姻是至少一方是外国人的涉外婚姻。同年,出生的儿童中有近13万的父母一方是外国人。过去20年里,在德国的外国人的数量已增加一倍,近8%的人口是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在其他欧洲国家,情况也是这样。在法国,6.4%的人口是外国人;在奥地利,外国人口的比例为6.6%;在瑞士,为16.9%。除了正常的人口流动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其他群体如被迫流离者、难民和士兵也加入国际人口流动的行列。在西欧,许多难民和寻求避难者的流入,更加剧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例如,在1987年,德国大约有10.7万外国人申请政治避难,到1992年,这一数字已上升到43.8万。(539)外国人口的日益增多,随之带来的国际私法问题也日益增多。这些流动人口在国外较在国内而言,就面临着更多的根据外国法产生的结婚、离婚、父母身份、儿童监护等问题,当然也包括有关扶养问题。

2.跨国家庭纠纷的增多

从国际扶养产生的现实来看,跨国家庭纠纷的增多是其重要原因。跨国家庭的大量产生,使跨国家庭法律纠纷的出现不可避免。在实践中,离婚案件是法院处理的最为重要的国际家庭事项。特别是在欧洲,存在大量的跨国婚姻,跨国婚姻中的离婚率并不比一般国内婚姻中的离婚率逊色。(540)因离婚而引起的儿童贫困和其他经济后果等问题显得特别突出。与高离婚率并存的另外两种现象是非婚生子女数量的增加和单亲家庭的上升趋势。而国际扶养纠纷是跨国家庭纠纷中最常发生的一类争议。国际扶养问题主要是在婚姻破裂或父母遗弃子女的情况下产生的,这些扶养纠纷或发生在父母与子女之间,或发生在配偶之间。现实中,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经常不住在一起,母亲不得不照顾子女是普遍的情形。单亲家庭常常生活在贫困的经济条件下,年轻的母亲更需要其他人来支付扶养费或依靠社会福利。随着现代“家庭”法律概念的外延的扩大,许多非婚同居(non-marital cohabitation)者、登记伙伴关系(registered partnership)者、同性关系(same sex relationship)者之间也可能存在扶养纠纷问题。

(二)国际扶养的问题

随着人口的跨国流动和跨国家庭纠纷的增多,寻求扶养救济、实现扶养请求不只是一个纯粹的国内法问题,而正成为许多国家面临的现实问题,这也是解决国际扶养问题的关键。但是,国际扶养类型的复杂、立法的差异及国际扶养关系的独特,给国际扶养的执行增加了难度。

1.国际扶养类型的复杂

由于扶养与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宗教传统以及道德习俗等密切相关,因此,不同的国家,法律上设定的扶养种类和内容并不相同。(541)

从扶养关系的主体看,扶养可分为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配偶之间的扶养和其他亲属之间的扶养。父母对子女的扶养义务是最古老的扶养义务,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家父”(pater familias)责任。父母对子女的扶养义务具体又包括对婚生子女的扶养、对非婚生子女的扶养、对继子女的扶养以及对养子女的扶养等几种形式,法律对父母子女间扶养义务的具体规定也不相同。配偶间的扶养义务较为复杂。配偶间因生活状态不同而使扶养责任的表现形态各异。因此,各国对生活在一起的配偶、分居配偶、离婚后的配偶之间的扶养义务规定不同。有些国家的法律还确立了旁系血亲之间即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如瑞士、日本等。(542)这种旁系血亲之间的扶养义务,常常被视为一种补充性的义务。此外,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了一定范围的姻亲之间即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的扶养义务,如法国、意大利等。(543)

从扶养义务的性质看,扶养可分为法定扶养和非法定扶养。法定扶养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扶养。凡是法律明确列举的亲属之间的扶养义务均属于法定的扶养义务。法定扶养义务以婚姻或血缘为基础,以亲属身份为前提,具有强烈的伦理性。非法定的扶养则是法律没有作明文规定的扶养,它可以发生在一定的亲属之间,如旁系姻亲之间的扶养,二亲等以外的旁系血亲之间的扶养,等等;也可以发生在没有亲属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如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产生的扶养,监护机关对被扶养人的扶养,社会成员对鳏寡孤独者的扶养,等等。

2.国际扶养关系的独特

国际扶养纠纷往往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扶养关系的当事人分别居住于不同的国家。在国际扶养关系中,扶养关系主体具有涉外因素的判断标准与一般的涉外法律关系有所不同。扶养义务人与扶养权利人的国籍不同,并不是判断构成国际扶养关系的主要标准。构成国际扶养关系的主要标志是他们的住所或居所位于不同国家境内,从而产生扶养义务的跨国履行问题。如果扶养权利人与扶养义务人国籍不同,但居住在同一国家境内,此时的扶养纠纷虽然具有国际因素,但还不是典型的国际扶养诉讼案件。对国际扶养诉讼而言,受扶养权利人与扶养义务人居住在不同国家是国际扶养纠纷最突出的特点。第二,扶养案件是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的结合,其关键在于扶养费的确定和给付。法院受理国际扶养案件后,首先考察的是扶养请求人和扶养被请求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扶养关系,是哪一种类型的扶养关系。只有确认存在上述法律关系后,才能按照法律和扶养义务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作出给付扶养费的判决,包括扶养费的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期限等内容。第三,扶养义务的履行往往跨越国界(境)。由于扶养关系的当事人分别位于不同的国家,扶养费的支付必然跨越国界(境)。国际扶养纠纷一般产生于具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扶养权利人急需扶养费的情形。当扶养义务人不履行其扶养义务时,受扶养权利人或自力救济,或选择诉讼途径来解决。无论扶养权利人采用什么途径来追索扶养费,都必然涉及扶养费的跨国给付问题。(544)

3.国际扶养立法的差异

国际扶养立法的差异,不仅表现为各国扶养种类的不同,还表现为扶养义务的程度和范围以及履行方式的不同。即使是相同的扶养种类,其权利义务主体的范围、扶养责任的轻重也存在差异。(545)

就父母子女间的扶养而言,普通法国家和大陆法国家在父母子女间的扶养问题上,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在大陆法国家,一般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扶养是一种双向的扶养关系,父母子女之间互负扶养义务。而在普通法国家,一般只存在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义务,成年子女没有扶养父母的义务,即父母子女之间只存在单向的扶养关系。当然,在两大法系中,父母向未成年子女提供扶养无疑是扶养法中最主要的部分。在现代社会,由双亲分担扶养他们的子女的法律责任是各国立法的通例。然而,由于法律传统和社会制度的巨大差异,父母子女间的扶养制度并不完全相同。就配偶间的扶养而言,现代各国家庭法已将扶养义务平等置于配偶双方。然而,各国对生活在一起的配偶和分居或离婚后的配偶在扶养义务上的规定有所不同。在立法模式上,有的国家选择概括式的立法方法,只对配偶间的扶助义务作原则性的规定,如法国、日本、瑞士。有些国家则作了具体列举式的规定,如德国。在普通法国家,配偶扶养义务的确定,法律规定了一些应予考虑的因素,由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自由裁量。

4.国际扶养执行的困难

在国际扶养问题中,扶养义务得不到及时和完整地履行是最为突出的现象。有义务提供扶养的人离开本国,并在其他国家定居下来,而需要扶养的人则必须努力寻求执行已经作出的扶养判决。现实中,许多扶养权利人希望在没有判决的情况下,就能够获得扶养费。结果并非扶养权利人所期望的那样,最后,扶养权利人不得不在扶养义务人的定居国向法院提出扶养的诉讼请求。(546)尽管现代交流形式和交通工具的发展,对大部分人来说,已不存在障碍。但是,民事请求的国外执行实际上仅对商事主体有可能。因此,有关扶养请求的国外执行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问题。一般来说,被扶养人的经济地位弱小而无法到国外起诉。如果扶养义务人没有居住在被扶养人有惯常居所的国家,或者没有财产,那么试图在被扶养人本国起诉是毫无用处的,除非在法律上能保证所做出的扶养判决能在国外得到承认与执行。

在扶养费支付的保障机制方面,司法与行政程序并行已成为普通法国家保障实现儿童扶养权的重要手段,而在大陆法国家,儿童扶养费的执行主要是通过司法途径来完成。不同执行体制的冲突,使儿童扶养费的跨国执行更加复杂。在实践中,在国外居住的被扶养请求人一般是儿童或被遗弃的配偶(没有离婚或将要离婚),他们将被剥夺扶养请求,向国外追索扶养费的正常体制不可能为此做出修改。在这种体制下,被扶养人不得不到国外提起诉讼,因为其惯常居所不构成属人管辖的有效根据。到今天,这在美国仍然如此。只要扶养义务人与被扶养人惯常居所地国家没有满足“最低联系”(minimum contacts)的要求,他必须在其本国受诉。在美国联邦法院审理的库尔克诉高等法院案(547)中,母亲和孩子的惯常居所在加利福尼亚,父亲居住在纽约。即使在父亲同意的情况下,孩子与其母亲在加利福尼亚取得惯常居所,联邦法院认为这仍没有达到“最低联系”的要求,结果,孩子不得不到纽约起诉。因此,出于使外国扶养判决能够或至少便利执行的目的,目前正在发展不同国家之间的司法与行政合作形式。

此外,扶养判决一般应看做是一种持续性关系,它根据情势的变更,如通货膨胀、收入的增减或被扶养人的需求提高而作出调整或变更。因此,还会产生调整或变更跨界扶养判决的特殊问题。另外,在获取相关信息方面,仍然缺乏为法院裁决扶养请求提供跨界合作的框架。当然,在国际背景下,这种方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已得到了实质性的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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