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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在成员国的适用与解释国际研讨会综述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正如黄进教授在开幕致辞中指出的,此次会议是CISG咨询理事会首次与中国学术界联合召开的国际会议,同时也是在中国首次召开的有关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成员国适用与解释的国际研讨会。

1980年CISG在成员国的适用与解释国际研讨会综述

□ 郭玉军[1] 靳 婷[2]

目 次

一、CISG的历史、现状及其发展

二、CISG的具体制度与条款评析

三、CISG在中国法院与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

四、CISG与相关法律文件的比较

五、其他

2007年10月13日至14日,“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以下简称‘CISG’)在成员国的适用与解释(The Applic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of the CISG in Member States)国际研讨会”在武汉大学隆重召开。此次国际会议由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美国培思大学法学院国际商法研究所和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主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北京仲裁委员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TRIAL)、合同与商业管理国际协会(IACCM),以及美国纽约州律师协会等协办。来自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比利时、西班牙、瑞士、瑞典、南非等国的CISG咨询理事会(CISG Advisory Council)成员以及有关方面的实务专家等29名外方代表,和来自我国高等教育研究机构、法院、仲裁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等从事法学理论研究与实务的专家,共计115名会议代表参加了此次盛会。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武汉大学副校长黄进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肖永平教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前任秘书EricE.Bergsten教授,CISG咨询理事会主席、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前法学院院长Jan Ramberg教授等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开幕式由武汉大学WTO学院院长余敏友教授主持。

研讨会收到会议论文49篇。与会代表讨论的主要议题有:CISG的历史、现状及其发展,CISG的具体制度与条款评析,CISG在法院的适用,CISG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以及CISG与PICC、INCOTERMS等法律文件的比较研究等。正如黄进教授在开幕致辞中指出的,此次会议是CISG咨询理事会首次与中国学术界联合召开的国际会议,同时也是在中国首次召开的有关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成员国适用与解释的国际研讨会。此次会议的目的是促进有关CISG的理论研究,推动在适用与解释公约方面达成共识,并进一步完善相应规则,提高CISG在成员国适用的实践水平。下面结合代表的发言及提交的论文,对会议的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CISG的历史、现状及其发展

为更好运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会学者回顾了CISG的历史,评述了它目前的发展状况,并展望了它的未来发展方向。

对公约约文本身因文本语言差异而导致的冲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前任秘书Eric E.Bergsten提出要由学者和法官通过正确分析相关法律概念来共同解决,以统一国际贸易领域中的规则。他认为中国与其他国家在理解与适用公约上的具体做法,对CISG的统一适用与解释以及协调具有重要意义。对此,CISG咨询理事会主席Jan Ramberg教授特别提到培思大学国际商法研究所利用互联网、登载学者的研究著述与各国适用公约的案例,极大促进了公约的统一理解与适用。此外,他还指出学者应该更多关注国内法规则与国际公约的关系、公约的适用范围、预期违约与损害赔偿等问题的新发展,以推动司法实践与仲裁的发展。

就公约的适用现状问题,培思大学法学院Mark R.Shulman教授在《商人、法律人与法治》(Traders,Lawyers and the Rule Of Law)的发言中认为:首先,CISG是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解决争议的有效依据,对契约自由、善意履约和政策法规机制透明等基本的贸易原则的实现具有积极意义。其次,他指出培思大学国际商法研究所在过去的十五年间,收集了占全球四分之三货物贸易额国家的、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公布的国际贸易仲裁裁决在内的2000多个解释与适用CISG的仲裁和司法案例。他认为CISG的适用与解释为建立有序的贸易秩序提供了以下基本的法治要素:法律制度透明、遵守税收与行政规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正当程序和公正、透明与高效的裁决机制等。此外,像CISG这样统一适用的国际贸易法规则对中国的商事仲裁实践和法治建设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影响着欧美等全球大多数国家。

对公约与中国法治进程的关系问题,培思大学国际商法研究所Albert H. Kritzer教授根据中国和其他国家的CISG案例,在《庆祝与研究CISG——中国法治的进程》(Celebrating and Researching the CISG-Progress in the Rule of Law in the PRC)的发言中,展望了中国法治和国际货物买卖法统一的未来。他认为案例报告评析制度对公约的统一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并提及培思大学国际商法研究所已经启动了“唐厚志教授的翻译项目”(The Professor Tang Houzhi Program)[3],以进一步推进CISG在中国及其他国家的适用。

此外,美国哥伦比亚大学(Columbia University)的Alejandro M.Garro教授深入分析了目前公约的适用缺陷及其成因。他认为由于CISG是各种利益的妥协产物,所以约文本身与其适用和解释都存在一些缺陷。例如公约第14条与第55条对“开口价合同”的规定在约文措辞上存在有差异,导致认定构成要件出现困难。但他认为CISG尽管有些缺陷,却在客观上推进了人们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的认识与共识,推动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的统一化进程。

对CISG在促进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积极作用,日本司法部法律顾问、北海道大学(Hokkaido University)的Hiroo Sono教授结合日本的情况予以了充分肯定。他指出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初没有批准公约的原因主要是当时公约的影响小,而且立法部门当时的工作重点主要在证券、公司、破产等能解决经济复苏问题的国内立法上。而现在,随着CISG的缔约国增多、影响力扩大,日本国内立法也受到了CISG规定的影响,例如民法典中“根本违约”、“合同撤销”等有关条款的解释和民法典债法编的修订。在商业实践领域,CISG也能满足中小企业进行国际贸易往来的法律需求,降低由各国法律差异与协商法律选择条款带来的交易成本,为日本企业的经济发展带来实际效益。特别是在东亚的中国、韩国新加坡都成为公约缔约国的情况下,如果能够适用一套相同的合同规则将给日本在亚洲贸易活动中带来更多的利益。Sono教授指出:吸引日本加入公约的重要原因是CISG本身的成功和带来的各种利益。按照日本加入CISG的计划,公约将于维也纳外交会议召开30年后、公约生效的20年后——2009年——在日本生效。

二、CISG的具体制度与条款评析

CISG具体制度与条款的理解,是CISG统一适用的关键。对此,与会代表集中讨论了合同订立、货物相符、合同无效和损害赔偿等在理论和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几个问题。

就合同订立条款问题,西班牙马德里卡洛斯第三大学(University Carlos III of Madrid)商法教授Pilar Perales Viscasillas重点分析了CISG第92条有关合同形式及其他保留条款,第14条与第54条中价格条款的规定,指出CISG约文本身存在矛盾,特别对要约期限与承诺方式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对此,南京大学法学院的肖冰教授认为在CISG项下,价格缺失对于合同成立的影响取决于不同的适用情形,并且第14条和第55条之间不应当发生适用上的冲突,现实冲突的本质在于不同法官解释之间的冲突。

伦敦大学玛丽女王学院法学院商法研究中心(Queen Mary,University of London)Loukas A.Mistelis教授结合德国、荷兰和中国司法与仲裁机构的案例对货物相符制度进行了深入分析,重点解释了CISG第35条、第36条对于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包装,风险转移与责任分担等规定,并指出国内法对货物所有权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国内法上的责任分担、担保与免责条款等是解决货物相符问题的重要借鉴。对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前秘书、美国培思大学名誉教授Eric E. Bergsten认为,由于英美法系国家使用“合理”,而大陆法系国家使用“诚实善意履行”,所以CISG没有规定双方诚实善意履行的原则。特别是在买方收到有瑕疵的货物时,是否有通知义务和通知合理期限的界定等,各国的法律与实践中都有不同的做法。他通过考察公约的起草过程,认为公约的规定更倾向于要求买方必须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卖方货物不符。

就合同无效与根本违约和单据瑕疵的问题,瑞士巴塞尔大学(University of Basel)私法教授Ingeborg Schwenzer结合CISG第25条和第49条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进行了详细阐释。她指出,对买方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以通过当事人的明示约定来确定;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时,应考虑购买货物的实际目的。如果卖方可以通过更换、修理等方式补救,并且不给买方带来不合理的迟延或不便时,就不构成根本违约。如果卖方拒绝补救或者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合理的方式补救,则可能认为构成根本违约。另外,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以及《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UCP600)等文件对卖方交付单据的各项义务的规定,对保单、原产地证书、检验证书等合同附随的单据瑕疵,买方能否宣告合同无效的关键,在于该瑕疵单据是否限制了买方按计划转售或者使用。在单据交易合同中,清洁单据的交付是合同的关键,买方可以不管货物是否实际符合合同,而拒绝接受不符的单据。如果合同规定信用证付款方式,则所有的单据都必须是清洁的,否则买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对此,伦敦经济学院法律系(the Law Department,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Michael Bridge教授,又进一步解释了CISG第81条至第88条的宣告合同无效制度。他指出公约对宣告合同无效的规定并不具体,有关退款与退货的时间和地点、利息与可得利益的计算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明确。此外,针对网络信息时代,国际货物买卖中出现的新问题,南非大学私法系(Department of Private Law,University of South Africa)Siegfried Eiselen教授结合CISG公约第13条有关书面形式的规定,对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等缔结合同的新形式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就公约第74条至第76条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美国维拉诺瓦大学法学院(Villanova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John Y.Gotanda教授进行了深入全面的分析。他指出公约规定的主要是直接、间接与相关三类损失,在损失计算上比较详细,但难以应对复杂的实务。他认为损失存在的确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借助国内法中程序法与实体法规定。此外,他还特别阐述了损害赔偿中的律师费用与利息的计算问题。对此,南开大学法学院的左海聪教授结合典型案例,对受损方的举证责任、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计算、宣告合同无效时损害赔偿的计算和减轻损失的义务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上述专家和学者在此次会议上对CISG的具体制度与条款的评析,使与会者对公约在合同订立、货物相符要求、合同无效和损害赔偿计算等方面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为在教学科研和司法仲裁实践中更准确、更深入地理解和把握CISG的规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CISG在中国法院与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

CISG在法院与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是考察CISG公约在实践中运用的重要依据,也是在实践中完善CISG的重要途径。研讨会的各位专家学者深入讨论了中国实践中CISG的适用问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郑新俭博士,结合中国广东省法院适用CISG的案例,阐述了公约目前在广东省适用的特点:案件数量较少,适用范围有限,且主要集中在中山、佛山、广州等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中高级人民法院以上。并指出实践中法院在合同无效时,处理其他问题时是否继续适用公约,有不同的做法。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高晓力博士也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对CISG在中国法院适用的调研情况。她认为法院适用公约时,需要注意公约与冲突规范、双边条约之间的关系,公约适用与当事人的选择问题,并且公约可以由法官以有利于公约适用的目的加以解释适用。

鉴于CISG在国际贸易领域的重要地位,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郭玉军教授通过CISG在中国适用的问卷调查研究,实证考察了CISG在中国的适用情况。对中国律师事务所与企业法律顾问的调查统计结果表明,被调查者中,回答在大多数情况下排除公约适用的比例为44.4%,但还是低于德国(72.7%)和美国(70.8%)的比例。对于排除适用公约的原因,被调查者中回答认为不必要(51.9%)或是因为不熟悉(29.6%)而排除公约适用的情况为多数。对于排除公约适用的方法,绝大多数被调查者回答以明示而非默示方法(92.5%)排除公约的适用。对CISG在中国适用的主要问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宋锡祥教授认为,CISG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贸易术语是互补性的关系,并且当事人明示同意的国际惯例优先于国际条约。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唐厚志教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CISG的规定大致相同,实务中基本的立场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在CIETAC的许多仲裁裁决中都适用了公约。对此,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研究员扬帆女士在分析CIETAC仲裁案例的基础上,得出了同样的结论,[4]她认为CIETAC对公约积极适用的做法,充分表明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就CISG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情况,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韩健秘书长指出:实践中,仲裁庭经常使用公约裁决案件。据统计,华南分会有近100件案件适用了公约。另外,结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他分析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缔约国,但双方约定适用公约时或者仅有一方希望适用公约,公约是否能够适用的情况。就公约在中国适用的前景,北京仲裁委员会的王红松秘书长,指出北京仲裁委一直将最大限度的实现仲裁国际化作为发展目标,并积极推动中国国际贸易领域的仲裁事业发展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统一适用。

对CISG在中国法院和商事仲裁中适用的具体问题,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肖永平教授认为中国法院与仲裁庭在适用CISG时,都表现出一种回家去的趋向(a homeward trend),可能是因为法官与仲裁员对于中国法律更为熟悉的缘故,从而使得CISG仅仅起着一种填补中国国内法空白的作用。[5]在大多数适用公约的案件中,由于对公约没有统一的解释,而曲解了公约的本身含义。他建议中国法院与仲裁庭在适用CISG时,应该更多考虑公约原文、外国权威学者或机构对CISG的统一解释与著述,以增加公约适用的统一性与稳定性。目前,在中国法院与仲裁庭中适用CISG的方法可以十分灵活。根据CIETAC2005年的仲裁规则,当事人可以明示或默示选择适用公约。在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公约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直接适用公约作为裁决的依据。另外,他还认为,根据实践的发展,中国应当撤回对CISG第95条“适用范围”、第96条“书面形式”的保留。

四、CISG与相关法律文件的比较

就CISG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the 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以下简称“PICC”)的关系,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法学院(the Law Faculty of the University of Rome I“La Sapienza”)、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法律顾问Michael JoachimBonell教授指出:PICC不是国际条约,适用必须要有当事人双方或仲裁员的同意;而CISG是国际公约,是通过缔约国签署而正式生效的法律文本。PICC在近年来有所发展,调整范围比CISG更广,不仅涵盖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还调整国际商事的所有原则与各种商业交流,以及合同相关有效性、罚款、追索期等问题,由此,PICC可以与CISG补充适用,一起构成完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框架,并能够在不援引国内法的情况下,解决大部分的问题。

就CISG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以下简称“INCOTERMS”)的关系,CISG咨询理事会主席(CISG Advisory Council)Jan Ramberg教授结合INCOTERMS与CISG的产生背景,指出国际商会为消除FOB、CFR和CIF等贸易术语的不确定性,满足商业实践发展的需要,一直在修订出版INCOTERMS,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CISG第30条至第34条和第66条至第70条规定的单据规则,补充了INCOTERMS的规定,并规定了违反义务的后果。另外,INCOTERMS的一些规则解释与CISG也存在有不一致的情况,例如对运输途中的货物买卖,CISG第68条规定风险转移是从合同缔结时开始,而CFR和CIF则规定风险转移始于越过船舷。对此,国际贸易的更快更好的发展,需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DROIT和国际商会这些机构的相互合作与指导。

此外,德国萨尔布吕肯大学(the Universities of Saarland and Strasbourg III,Saarbrücken)Cloude Witz教授探讨了CISG体制下的合同起草问题。指出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排除适用CISG,选用合适的合同条款,或者是标准合同范本。就CISG中的冲突法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陈卫佐副教授认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是确定货物买卖合同准据法的两个支柱。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聂建强教授还对CISG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他结合Nike案,阐释了CISG第42条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并建议应借鉴全球化中其他协定的规定,对公约的有关制度加以完善。

五、其他

此次国际研讨会的闭幕式由肖永平教授主持,Eric E.Bergsten教授在闭幕上总结了CISG统一适用中所面临的问题,例如公约在国内法的转化、国内法院适用CISG案件的本地化倾向和公约作准文本之间的含义差别问题,提出可以参考统一的判例法。最后,黄进教授在总结发言中指出,此次会议呈现出水平高、国际化和广泛性的三大特点,同时指出此次会议对推进国际贸易法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对进一步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做了美好展望。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成员国的适用与解释”国际研讨会,作为首次在中国召开的专门就CISG统一适用与解释的国际研讨会,成功搭建起了各国国际贸易法专家学者、前辈与后学在理论与实践上的沟通桥梁,有利于推动中国国际贸易法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为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CISG的统一适用与解释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审稿:卜 璐)

【注释】

[1]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2]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2006级博士研究生。

[3]“唐厚志教授的翻译项目”(The Professor Tang Houzhi Program),主要是指所有发布的适用CISG的案例翻译,都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翻译者的文本翻译、由通晓CISG与英语的人进行审阅、由熟知CISG与通晓英语与中文的人进行最后审核。到目前为止,该项目已经发布了200多个统一法的仲裁案例。

[4]扬帆:《中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两个保留以及该公约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中的实际应用》,载《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在成员国的适用与解释·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279页。

[5]XIAO Yongping&LONG Weidi,Selected Topics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ISG in China,in 2007 International Seminar,The Applic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of the CISG in Member States,Seminar Papers,p.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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