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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体系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概念与体系法律的价值开放的概念是彼此联系的。法学理论提供了它们的基本的概念、原则,以及体系化的定义。刑法的概念之间是相互关联的,而且每一个概念都可以在刑法的范围内被讨论。表述顺序将部分依赖于国内法,部分依赖于“事物的本性”。布兰姆的复杂理论超出了本书的讨论范围。但是该理论具有这样的理念,即一个法律理论家必须确定无疑地找寻和谐。

三、概念与体系

法律的价值开放的概念是彼此联系的。它们组成了一张网络,并且只有在这张网络之中才能被充分地理解。法学理论阐发了这些概念,并且在这些概念所指出的限度内用它们进行相互权衡。

法学理论提供了(明示的或者暗示的)它们的基本的概念、原则,以及体系化的定义。每一种理论由几个部分组成,就像一本书由几个章节组成一样。在每一个这样的部分中,这一理论都列举了实际的和假设的法律案例以及建议的解决方案

刑法的概念之间是相互关联的,而且每一个概念都可以在刑法的范围内被讨论。比如说,什么样的表述顺序(order of presentation)将最有效地发挥(bring out)这些内部的相关性。我们可能会考虑如下的顺序,即什么是犯罪?什么是刑罚?什么是刑罚的证成?什么是刑法的渊源?国内的刑法怎么从国际化的问题中划分(marked off)出来?然后我们将讨论某个犯罪行为的概念。接着是故意与过失的概念。最后是刑罚的技术(art)与条件。表述顺序将部分依赖于国内法,部分依赖于“事物的本性”。

另一个例子是合同法(比较Lehrberg 2003)。合同法的一种表述将不得不从三个问题开始:一份合同是如何成立(come into existence)的?一份合同什么时候是无效的?一份合同的内容是什么?然后,我们将介绍解释一份合同与签订一份合同(filling it in)(或者完成一份合同)之间的区别。然后,我们将分析合同的约束力,列出在这一问题上(in this regard)的不同概念,并且找出承诺原则(promise principle)(要约是有约束力的)与信任模型(the trustmodel)[依据相对方(counter party)的一个已获证成之信任的结果而产生的约束力]之间的区别。接着,我们将分析意思表示(declaration of intention)的概念以及它的重要因素。最后,我们将转移到这样一些问题上来:即通过各种沟通方式订立的合同(contract by various means of communication)、事后约束力(subsequent bindingness)、违约责任、缔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culpa in contrahendo)]、侵权责任、赔偿范围、授权委托书(power of at-torney)、信任滥用(abuse of trust)、无效(invalidity)、假设理论(doctrine of assumptions)、适当性理据(the grounds of relevance),以及一般性条款。

在这一简要的表述中最重要的词是“然后(then)”。固然,这一表述秩序可以被重新表述。但是所有可能的重新表述将会有很多的共同之处。这将是毫无意义的,比如说,首先从滥用与无效的概念开始,然后再讨论邀约与接受(offer and acceptance)。

通过这种方式——即通过建立这样一种顺序——一个法律体系限制了法学理由的反思平衡。

人们可以把法律概念的系统化语境(systemic context)与当代的语言哲学联系起来。维特根斯坦之后的语言哲学已经分化成为如下两种理论:一种是关注在多种语境下语言使用的语用学理论(pragmatic theories),另一种是关注(词的)所指意义(reference[28])的语义学理论(semantic theories);前者是反理性主义的(anti-rationalist)理论;后者是人为的(artificial)的理论。罗勃·布兰姆(Rober B.Brandom)(1998)提出了一种结合规范性的语用学(normative pragmatics)与推论性的语义学(inferential semantics)的理论,并在这一结合过程中向我们展示了一种在过分夸大的怀疑主义与不切实际的柏拉图主义之间的中间道路。布兰姆的复杂理论超出了本书的讨论范围。但是该理论具有这样的理念,即一个法律理论家必须确定无疑地找寻和谐(sympathetic)。

首先,它是语用学的:

它提供了一种对知道(或者相信,或者叙说)的解释,即根据知道如何(能够)做某事而论,某某正是这样一种情况。(Brandom1998,4)

其次,它是推论主义的:

领会这一概念……是掌握它的推论性使用:知道……通过适用这一概念一个人将可能使他自身承担别的什么义务,是什么将赋予他权利去这样做,以及什么将排除他的这一权利。(同上,11)

再次,它是整体性的:

按照一种对概念内容的推论主义者的解释,一个人不能有任何概念除非他有很多概念。(同上,15)

总而言之,布兰姆正在

提出一种与很多(如果不是最多的话)宏大的理论性的、解释性的,以及策略性的承诺(commitments)相反的理论。这些承诺引导(shaped)和激发(motivated)了20世纪的英美法哲学,它们是经验主义、自然主义、表象主义(representationalism)、语义原子论(semantic atomism)、关于逻辑学的形式主义,以及关于实践理性规范的工具主义。(同上,31)

对适用于法律的布兰姆理论的进一步讨论可以在Klatt的理论中找到(Klatt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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