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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的原则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私法的原则除了其他文献之外,私法中还有大量关于原则和政策的文献;并且,这些文献充满了理论上的争议。例证的关键是表明存在很多这样的原则,而且它们的范围依赖于法律的体系化。拜德林斯基还列举了私法特定部分的原则:如商法、社团法、有价证券法、非实体法、劳动法、竞争法,以及保险法。拜德林斯基因此列举了很多原则。

四、私法的原则

除了其他文献之外,私法中还有大量关于原则和政策的文献;并且,这些文献充满了理论上的争议。因此,可能比较稳妥的方式是提供私法中关于原则的事例,并在这个过程中暂且避免理论性的分析。例证的关键是表明存在很多这样的原则,而且它们的范围依赖于法律的体系化。拜德林斯基(Bydlinski)阐述了如下的包括私法在内的所有法律的基本原则:

●保护基本的善(诸如生命和尊严);

●最大限度的平等的自由(equal freedom);

●确保分配正义;

●提供最基本的生存条件(minimumsubsistence);

●保护弱势群体;

●提供矫正正义;

●确保法律之下的安全与和平;

●保护既得权利(acquired rights);

●通过国家机关确保法律之下的安全;

●以充分反思性目标为目的;

●以功利(utility)为目的;

●以经济效率为目的。

拜德林斯基还列举了如下内容作为私法的原则(Bydlinski 1996,92以下):

●相对的(双向的)证成性原则;

●辅助性(subsidiarity)原则(财产应该处在最低的效应单位);

责任自负(self-responsibility)原则。

还有很多更为具体的原则。遵循拜德林斯基的论述,我将引证其中一些。这里的关键不是要接受他的私法体系化,而是仅仅表明这种体系化的可能。这是一种饶有兴味的践习(exercise),即使可能存在很多对私法进行体系化的竞争性方法。

私法的一般性部分包括如下的关于个人的原则:

●将个人的主观权利看做个人的法律权力;

●公共保护的优先性高于个人的正当防卫;

●禁止权利滥用;

●确保平等的法律能力;

●确保个人权利的平等保护;

●确保法律行为的平等能力,或者一种以个人不利条件(individual handicap)评定法律行为的能力;

●确保结社自由(freedomof association);

●确保成立社团的自由(the freedomto set up association);

●确保原则上法人(如公司)和自然人(个人)的平等地位;

●需要法人组织作为社团法律能力的前提条件;

●保护少数人群体(minority group);

●践习国家对结社权的控制。

私法的一般性部分包括如下关于交易的原则:

●确保交易中的个人自治;

●共识性原则;

●保护交易,特别是诚信

●允许和鼓励交易;

●假定承诺的责任和对目的的宣告;

●由于长期被动导致的权利丧失。

除此之外,以下原则涉及合同和侵权:

●个人责任;

●忠诚;

●缔结合同的有限责任;

●作为责任依据的损害原因;

●损害赔偿;

●过失原则;

●损害防范;

●受害人一方有错时的共同责任;

●赔偿的最大化。

财产法的原则包括如下内容:

●对物权(物权法定)[rights in rem(mumerus clausus)]种类的详尽列举;

●公共性;

●对物权中优先性的固定顺序;

●对善意取得(good-faith acquisition)的保护;

●财产自由;

●公共利益下的财产限制。

家庭法的原则包括:

●家庭关系的永久性特征;

●家庭关系的透明性(transparency);

●机构的即非个人目的(某个家庭的目标)的强制执行

●不同性别的平等权利;

●一夫一妻制(monogamy);

●根据子女利益的最大化而行为。

继承法的原则包括:

遗嘱自由;

●概括继承(universal succession)。

拜德林斯基还列举了私法特定部分的原则:如商法、社团法、有价证券法(value-papers law)、非实体法(immaterial law)、劳动法、竞争法,以及保险法。

拜德林斯基因此列举了很多原则。这个列表回避了(begs)如下的问题:

●原则包含规范性后果吗?或者它们只是空泛论式(formulas)、论据形式、老生常谈(platitudes)吗?

●仅仅只有这一种能想到的原则列表,还是有很多可能的原则列表?

●如果有很多原则列表,什么样的原则体系是最好的?为什么?

●什么是评判最好列表的判准?是道德最优的判准还是最适合实在法(positive law)的判准?如果是后者,“适合”一词的确切含义是什么?

●哪些原则论述人权?哪些原则居于相对中心的地位?特别是《欧盟基本权利宪章》(the European Union 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制定的所有50个原则是否都表述了人权?人们能够论及50项人权吗?或者我们更应该论及50项人权来阐释尊严、自由、平等、连带权(solidarity)、公民权和正义这六个主要的价值吗?

●上述这些原则是普遍的吗?或者它们只是与某个历史时期联系在一起?这些原则在整个现代法律中,在整个现代西方法律中,或者在整个21世纪的法律中都是有效的吗?人们应该如何讨论这些问题呢?

●抛开现代社会的价值多元主义(value pluralism)不论,上述这些原则还是有效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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