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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具有哪些特征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破产财产的范围(一)破产财产范围的立法例关于破产财产的范围,传统破产法上有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两种立法例。④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⑤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

三、破产财产的范围

(一)破产财产范围的立法例

关于破产财产的范围,传统破产法上有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两种立法例。固定主义认为,破产财产以破产人在破产宣告时拥有的全部财产为限,不包括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后所取得的财产,德、日等国采取此种立法例。固定主义的立法理由是:(1)有利于破产程序的迅速终结;(2)符合破产程序公平清偿新旧债权人的立法宗旨;(3)可促进和解协议的达成;(4)有助于破产人复兴。[4]膨胀主义为法、英等国采取,其认为破产财产由破产人在破产宣告时的所有财产,以及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取得的财产构成。膨胀主义的根据有:(1)有助于增加破产债权人的受偿份额;(2)可以防止破产人对新增财产的无益浪费;(3)可以避免对破产人再实施破产程序。[5]

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各有优劣,但相比而言,膨胀主义为债权人提供了较为周密的保护,并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符合破产立法的现代发展趋势。但应注意的是,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之分仅于自然人破产时有意义。因为一定财产的存在是法人存在的前提,而法人破产时,其全部财产将变为破产财产用予清偿债务,通常情形,法人在破产后无剩余财产的可能,故法人因破产而丧失主体资格,不存在限定破产财产范围问题。而自然人在破产宣告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其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仍有取得财产以及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可能,故为明确破产人新取得财产的归属,有必要对破产财产的范围予以限定。我国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故无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之分。

(二)我国破产法上破产财产的范围

根据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财产属于破产财产: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6]国有企业的破产申请受理时,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均构成破产财产;非国有企业的破产申请受理时,其享有所有权的全部财产,都属于破产财产。

(2)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这些财产权利包括:①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②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③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④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⑤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7]⑥债务人有破产不当行为,破产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后,追回的财产。⑦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追回后,为破产财产。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该质物、留置物属于破产财产。[8]

另外,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财产虽与破产企业有关,但不应作为破产财产:(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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