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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破产财产的变价,由破产管理人负责进行,破产管理人在变价破产财产时,必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防止破产管理人在变价时损害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利益,各国破产法一般规定债权人会议或监督人监督制度。4.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破产财产的分配由破产管理人负责实施。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许可后,破产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分配财产;逾期不领的,可以提存。

四、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一)破产财产的变价

破产财产的变价是指破产管理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依照合法方式出让给他人而转化为金钱形态的过程和行为。破产财产的变价是破产财产分配的前题,关系到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维护,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变价制度,以防破产财产在变价时贬损。

破产财产在变价前,应该进行评估。破产管理人可以委托专门的评估机构或评估师,但对于破产财产中的无形财产,如专利权、商标权、商誉权、土地使用权等,则必须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评估。另外,对于不能变卖的实物进行折价分配的,一般应当进行评估,实物为动产,并有可供参考的市场价格时,可以采取全体债权人协商定价的办法。

破产财产的变价,由破产管理人负责进行,破产管理人在变价破产财产时,必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防止破产管理人在变价时损害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利益,各国破产法一般规定债权人会议或监督人监督制度。我国《破产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在变卖过程中,应坚持公开变卖原则,根据《破产法》第112条的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财产分配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指破产管理人依照符合法定顺序并经债权人会议同意的分配方案,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的活动。破产分配必须有一定的依据,在我国,破产财产分配的依据是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及人民法院的许可裁定。

破产分配标志着破产清算的完成,具有以下特征:(1)存在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这是破产分配的前提。如果破产财产在满足别除权、撤销权、取回权及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后无所剩余,则破产分配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管理人应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2)接受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既可以是具有优先顺位的债权人,也可以是普通债权人,但必须以破产债权人为限。(3)破产财产的分配必须依法定顺位公平进行。(4)破产分配具有强制执行力。破产管理人依照破产分配方案进行破产分配,实际上是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定,所以破产分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

为维护社会公益及保障破产财产公平分配,我国《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50]

3.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是表明破产财产如何分配给债权人的书面文件,其应记载以下事项[51]:(1)参加破产分配的债权人名单;(2)参加分配的债权额;(3)可供分配的财产数额;(4)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5)实施分配的方法。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由破产管理人负责制备,并需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应由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从这个意义上说,破产分配方案是全体债权人就集体清偿达成的共同意志。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分配方案,必须报请人民法院裁定许可后方可执行。

4.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

破产财产的分配由破产管理人负责实施。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许可后,破产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分配财产;逾期不领的,可以提存。现金分配的,债权人应提供其具体地址及开户银行账号的证明,由破产管理人直接将分配款项汇入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权人领取分配财产的费用,应当由其自行负担。

5.追加分配

所谓追加分配是指在破产分配完毕或破产程序结束以后,又发现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由法院依照破产程序的有关规定实施的补充分配。[52]追加分配的价值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故各国破产法均有追加分配的规定。[53]依照《破产法》第123条规定:“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43条第4款或者第120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1)发现有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6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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