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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的发行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公司债的发行总额从各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具备发行资格的股份公司,在公司债的发行总额上也是受到限制的。这显然是针对无担保公司债的发行而言的。2.提出申请公司在作出发行债的决议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出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时,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

三、公司债的发行

(一)公司债的发行条件

1.公司债的发行主体

公司债的发行涉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各国公司法都对公司债的发行主体作了限制。从我国《证券法》第16条的规定来看,并非所有的公司都可以发行公司债,发行公司债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

2.公司债的发行总额

从各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具备发行资格的股份公司,在公司债的发行总额上也是受到限制的。如《日本商法典》规定,对于有担保的公司债,其总额不得超过公司现有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及无形资产的余额;对于无担保的公司债,其总额不得超过此项余额的1/2。如此规定的目的,显然在于确保发债公司的偿债能力,确保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证券法》第16条也规定:“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这显然是针对无担保公司债的发行而言的。

3.发行条件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除了需要满足上述主体条件和发行总额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2)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还应当符合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二)公司债发行的程序

1.董事会决议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8、47、100、109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债的发行是有关公司经营及发展的重大事件,对公司财务、股东的利益有极大的影响,必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提出申请

公司在作出发行债的决议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出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7条的规定,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营业执照;(2)公司章程;(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4)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5)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3.主管部门审批

对于符合我国《证券法》规定条件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对已批准的,如发现不符合我国证券法规定的,应予撤销;尚未发行公司债券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的公司应当向认购人退还所缴款项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时,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

4.募集公告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批准后,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公司债募集办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55条的规定,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必须记载以下内容:公司名称;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权担保情况;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公司净资产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如果公司发行可转换债,还应当在公司债募集办法中载明具体的转换办法。

公司债的募集办法,包括直接募集和间接募集两种。直接募集是指由发债公司自己直接向社会公众进行募集;间接募集是指由发债公司委托证券承销商,如证券公司或其他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募集。我国仅允许间接募集的方式。证券经营机构的承销方式可采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证券经营机构对公司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审查义务。

承销机构应将公司的公司债募集办法放置在自己的营业场所的显著地方,并负有提请认购人注意的义务。认购人按照其所认购的债券数额缴纳债款,并领取债券。承销期满后,对于未认购的公司债,应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5.备置公司债券存根簿

为了防止通过审查的公司在发行公司债的过程中,违反事先设定的条件,我国《公司法》第158条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1)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3)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4)债券的发行日期。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还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便于主管机关的事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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