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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的过程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会见的过程当详尽的计划已经具备,周密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时间和地点已经选好,会见就可以开始了。在会见过程中学生要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第8条规定:“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第二节 会见的过程

当详尽的计划已经具备,周密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时间和地点已经选好,会见就可以开始了。在开场白之后,会见的过程通常分为四个步骤,即了解案情、询问详情、获取资料、总结确认,这四个步骤完成后诊所学生还要进行一系列的后续工作。在会见过程中学生要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一、会见的步骤

(一)了解案情

这一阶段主要是会见对象全面、详细地叙述案件的全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以请说话人放慢讲话的速度、学生做好笔录。对于表达能力不强的会见对象,可以采用“开放式”提问。诊所学生要始终保持专注,表现出对说话人叙述内容的兴趣,不要轻易打断其谈话。同时要注意说话人的态度、情绪,揣摩其言外之意。在这一阶段切忌主观判断,要保持理性的头脑,耐心听取和收集所有可能有价值的信息。

(二)询问详情

在了解了案情的详细情况之后,要对信息进行筛选,识别哪些是与案件有关的,哪些是无关的;哪些是客观存在、不容争辩的事实,哪些是有待查证的描述;哪些是影响案件发展的关键,哪些是当事人的主观臆断。在这个阶段,要就不清楚的情况对当事人进行仔细的询问。在询问过程中要注意方式,对不涉及当事人隐私的问题可以开门见山地问,对当事人有意回避的问题要用委婉的方式,避免伤其自尊或引发误解、反感。

(三)获取资料

当事人手中通常保留了一些证据、法律文书等资料,诊所学生可以查看这些资料,判断证据的证明作用和证明力。征得当事人允许后还要复制证据、资料,以便会见后研究。学生还要询问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告知还有哪些证据需要搜集,是否要做相关鉴定以及采取其他行动。

(四)总结确认

会见的最后,学生要将会见笔录交给当事人确认并签字,当事人认为不完整之处可以补充。学生还要提醒当事人,如果想起任何遗漏之处可以随时联系代理学生并作补充。这个过程可以让当事人明白双方已经建立起合作关系,同时,详细的笔录是日后诊所学生办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二、后续工作

会见的四个阶段结束后,在送走当事人之前,学生应当征求当事人对会见的感受,协商如何完成后续工作,并对下一次的会见作出安排。首先需要商定的是下一次联系的时间、方式(电话、电邮、通信等),需要交换的意见内容。其次双方需明确各自接下来要做的工作,学生的工作通常包括:

1.和指导老师见面,汇报访谈经过,听取指导老师的意见;

2.查阅、搜集相关法律规定;

3.与当事人提供的证人或其他人员、个人或组织联系,以进一步补充信息;

4.起草法律文书(根据案情决定);

5.制定工作计划,以备与当事人讨论后决定行动方案;

6.根据案情需要处理的其他事项。

当事人的工作通常包括:

1.处理紧急事项。

2.案件复印资料。

3.筹集诉讼费用。

4.如果学生需要实地调查、与证人见面,当事人应配合安排时间、地点等事宜。

5.根据具体案情需要处理的其他事项。[2]

三、会见中的职业道德

在会见当事人的过程中,诊所学生要遵守一般的社会道德,如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诚实守信、尊敬长者、礼貌待人等。同时诊所的学生虽然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但代理案件的活动与律师的工作相似,所以也应当遵守《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行业规范,还应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法律人的形象。不少诊所学生将来都可能走上律师的职业道路,坚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仅是维护律师职业形象的需要,也是个人修养的体现。事实上,在一般的社会道德之外,世界各国都为律师这一特殊的行业规定了特殊的职业道德要求,如日本《律师法》第2条规定:“律师在注重名誉、维护信用的同时,应努力培养高尚的品德,精深的修养。”德国《律师法》第43条规定:“律师必须认真执行职务,在执行职务时或执行职务之外均应表现得值得尊重和信赖。”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条第2款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第40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我国《律师执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第5条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第9条规定:“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第20条规定:“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第41条规定:“律师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执业秩序,维护律师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

我国《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对律师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规范》第6条规定:“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法律。”第7条规定:“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第8条规定:“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第9条规定:“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第10条规定:“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第11条规定:“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诊所学生在会见当事人的过程中要遵守如下职业道德:

(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诊所学生代理案件一般是义务性的,不涉及经济利益问题,而由于经验的缺乏,同学们往往会付出较大的努力,所以在勤恳尽责方面常常值得称道。向法律诊所求助的当事人一般是社会弱者,同学们总是满怀正义、满腔热情地投入案件调查中。然而,当被问及办案经验问题时,同学们却不够自信,那么“善意的谎言”是否可行呢?答案是否定的,诚实对待委托人既是一种职业道德,也是代理人的法定义务。

(二)严格保守秘密

“作为律师,我的嘴巴是密封的”——这是著名律师、美国律师协会道德与专业职业委员会前任主席劳伦斯·福克斯的一句名言。律师保守职业秘密,既是律师必须恪守的职业道德,也是律师的法定义务。所谓“秘密”就是指具有隐蔽性质的信息,当事人对其不被泄露具有精神上的或物质上的利益,包括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诊所学生在会见当事人之前就应告知当事人,自己负有保密义务。

(三)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由于受年龄、经历的限制,诊所学生的能力常受到当事人的怀疑,如果学生说:“我们是没有那么多的经历,但律师事务所也有年轻律师,他们也没有经验。再说我们有指导老师指导,他们则没有。”或者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包赢是为了赚你的钱,而我们是法律援助,不为赚钱,只为胜诉”,都是有违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4]《律师执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第42条规定:“律师应当尊重同行,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应诋毁、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声誉。”《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此外学生还要处理好与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关系。《律师执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第21条规定:“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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