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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份额被法院查封冻结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 相关法律责任一、违反私营企业法的法律责任违反私营企业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侵犯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 相关法律责任

一、违反私营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私营企业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1)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未经核准登记开业的;(2)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设立登记、注销登记的;(3)伪造、涂改、出租又转让、出卖或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4)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1)不按国家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2)招用童工的;(3)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私营企业从业人员阻挠抗拒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给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2.合伙人不具有事务执行权或者违反合伙企业法或合伙协议,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违反规定擅自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事务执行人侵占合伙企业财产和利益的,责令将该财产和利益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之便,将合伙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合伙人、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清算人违法实施上述第2、第5、第6中的各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工商登记的,由登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 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登记的,处以2 000元以下罚款。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处以5 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 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5 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3 0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人员管理企业事务违反合同规定,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侵犯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法律责任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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