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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驳的方法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反驳的方法广义的论证包括证明和反驳。反驳论题是用已知为真的判断确定对方论题的虚假性。担任被告彭某援助律师的辩护人认为,被告彭某的行为,没有构成绑架罪,构成的是非法拘禁罪,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彭某之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的辩护律师运用归纳反驳方法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第四节 反驳的方法

广义的论证包括证明和反驳。证明与反驳在论证过程中是密切相关的,前者是立,后者是破,通常我们说有破有立指的就是证明和反驳。如果证明是引用已知为真的判断来确定某一判断的真实性的思维过程,那么反驳就是引用已知为真的判断来确定某一判断的虚假性的思维过程。例如:

牛顿是汞中毒而死的吗?否!

汞中毒的临床表现为四肢无力、痛、手指颤抖、口腔发炎、牙齿脱落。但据《科学的美国人》1981年第15期报告:牛顿在他成年后至死的漫长岁月中,只脱落了一颗牙齿;而且,他生前写的各种文稿、信件中,均没有颤抖的迹象,即根本没有汞中毒的反应。可见,牛顿并非汞中毒而死。[7]

这就是一个反驳。它通过引用医学上已证明为真的、有关汞中毒临床特征方面的判断,以及关于牛顿生前情况的判断的真实性,进而确定了“牛顿并非汞中毒而死”这一判断为真,由此也就确定了“牛顿是汞中毒而死”这一判断为假。

由于证明是由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三要素构成,因而反驳也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入手。因而反驳的对象或方面就有:反驳论题、反驳论据和反驳论证方式。

反驳论题是用已知为真的判断确定对方论题的虚假性。这是反驳的主要方面,因为驳倒了对方的论题就等于驳倒了对方的整个论证,所以,这个方面的反驳最有效。

反驳论据是用已知为真的论据确定对方论据的虚假性。但论据虚假并不能证明论题也虚假,而只能使对方的论题失去根据和理由。因此,反驳论据就是“釜底抽薪”,对整个反驳过程来说虽然是必要的,但还不等于把对方的论题也驳倒了,充其量只是动摇了对方的论题。

反驳论证方式是通过指出对方的论据不是论题的充足理由,或揭露对方在论证中所使用的推理形式是无效的。这种反驳方式和反驳论据一样,也只是动摇了对方的论题,不代表就驳倒了对方的论题。

一、演绎反驳和归纳反驳

根据反驳中所运用的推理形式的不同,反驳可分为演绎反驳和归纳反驳。

1.演绎反驳

演绎反驳就是运用演绎推理的形式来确定某个判断虚假性的反驳。例如:

①有的被告人不是有罪的,例如云南的杜培武是被告人,但却是无罪的(尽管曾被误判为有罪),因此,并非所有的被告人都是有罪的。

②如果孔子神而先知,那么他应该知道颜渊未死;事实上孔子不知道颜渊未死;可见孔子神而先知为谬说。

③并非所有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因为刑法中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以上三例均为演绎反驳,因为它们都运用了演绎推理。例①运用了演绎推理中的对当关系推理,由一个特称否定判断(“有的被告人不是有罪的”)的真实性确定了素材相同的全称肯定判断(“所有的被告人都是有罪的”)的虚假性。例②运用了演绎推理中的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由两个判断(“如果孔子神而先知,那么他应该知道颜渊未死”、“孔子不知道颜渊未死”)的真实性确定了另一个判断(“孔子神而先知”)的虚假性。例③通过运用对当关系推理,通过“刑法中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即有的犯罪是过失犯罪)的真,就确定了“所有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为假。

2.归纳反驳

归纳反驳是运用归纳推理的形式确定某个判断虚假性的反驳。

在司法实践中,归纳反驳主要表现为从个别事物出发,推导出一般性结论的思维方法。例如,在刑事辩护中,律师针对公诉人的指控,以一系列有关具体事实的真实判断和法律条款反驳对方的论题或论据,提出与对方相对立或相矛盾的结论。在民事、行政案件中,也可以在列举若干证据后,综合归纳,对对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观点与理由予以有力反驳。例如:

1998年4月18日,被告人曾某的BP机、现金被盗,怀疑系李某所为。同月21日上午,被告人彭某在被告人曾某的药店得知此事后,愿帮忙找回。随后,被告人彭某邀约了阚某,阚某又邀约了丁某、邹某、卢某,由彭某驾驶汽车,曾某带路,但在李某的住处没找到。之后驱车前往某镇星河舞厅找到李某,曾某指认后,阚某等人将李某拉出舞厅推上车,曾某对李某进行殴打。在返回途中,曾某、彭某等人要李某承认偷了曾某的BP机和现金,李某不认,阚某打了李某一耳光,踢了李某一脚,卢某等人对李某进行恐吓,李某被迫下跪承认后,出具了欠曾某1500元的欠条。由彭某起草,李某照抄,限于次日12点钟前在某森林公园交钱。被告等6人将李某带到森林公园茶楼,直到次日上午,李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彭某(其余被告在逃),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绑架罪,理由是,其行为与绑架罪的构成要件相符;但核心问题是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偷了曾某的东西,因为李某是在威吓下违心出具欠条的。

担任被告彭某援助律师的辩护人认为,被告彭某的行为,没有构成绑架罪,构成的是非法拘禁罪,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构成要件相近,但不是没有区别,其根本区别点是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同。非法拘禁罪的动机和目的是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绑架罪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是勒索财物。本案事实是被告人曾某因BP机和现金被盗,而告知彭某后,用汽车将一行人拉到某镇将其怀疑的偷钱人拉走并拘禁。很明显是为了索取债务,并非凭空勒索他人财物。

庭审焦点最终集中于债务是否存在的问题上。控方认为,债务是假想的,受害人李某是否偷盗没有证据证实,没有明确的债务关系,虽有一个1500元的欠条,但是这是在被威逼下被迫承认,属无效民事行为。律师认为,报案材料、被告人曾某的供述及其几个被告人供词,均明确是为了追回丢失的BP机和现金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是以讨债为目的的犯罪。

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彭某之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如果被认定为绑架罪,则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结果期限相差7年。被告的辩护律师运用归纳反驳方法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8]

二、直接反驳和间接反驳

根据反驳是否直接确定被反驳判断的虚假性,反驳可分为直接反驳和间接反驳。

1.直接反驳

直接反驳是由已知判断的真实性直接确定被反驳判断虚假性的反驳。例如:

美国大律师赫梅尔在一件赔偿案中代表一个保险公司出庭辩护。原告声称:“我的肩膀被掉下来的升降机轴打伤,至今抬不起来。”赫梅尔问道:“请你给陪审员看看,你的手现在能抬多高?”原告慢慢地将手抬起,举到齐耳的高度,并表现出非常痛苦的样子,以示意不能再举高了。“那么,你受伤以前能举多高呢?”赫梅尔又出其不意地发问。他的话刚落,原告不由自主地一下子将手臂举过了头顶,引得旁听席上一片笑声。原告的赔偿诉求因此不攻自破。

本案中,律师就是通过巧妙地通过原告人自己的表现事实直接反驳了原告自己的谎言。

2.间接反驳

间接反驳是由已知判断的真实性间接确定被反驳判断虚假性的反驳。具体地说,间接反驳是首先确定与被反驳判断具有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的判断的真实性,从而间接地确定被反驳判断虚假性的反驳方法。间接反驳又叫“独立论证反驳法”或“独立论证”。

这种方法之所以又叫“独立论证反驳法”或“独立论证”,是因为运用这种方法进行反驳的过程中,曾经置被反驳判断于不顾,独立地就被反驳判断的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的判断进行论证,“独立论证”完成之后,最终再来确定被反驳判断的虚假性。也正因为如此,所以这种方法称做“间接反驳”。

例如:

某法院判决孙某某犯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孙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律师在上诉审中为其辩护。其中论点之一辩护如下:

上诉人的正当防卫是为公,值得褒扬,不能斥责为“扰乱社会治安”、“影响了安定团结”。

上诉人一贯关心公益。以介入防卫之事而论,他和张某无特殊感情,与死者周某某等更是素昧平生,无仇无怨。他采取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益,是从“公”出发的。暴徒行凶时,只有上诉人敢冒自身也被暴徒侵害的危险,挺身而出,以正压邪。面对一些“好人怕坏人”的反常局面,对上诉人“见义勇为”的壮举,应该寄予深深的敬重而努力效法。一审既疏于考察上诉人正当防卫的全部事实,又无视社会治安情况的特点,治上诉人以“罪”,又斥责他“扰乱社会治安,影响安定团结”,实在不当,究竟是谁“扰乱了社会治安”、“影响了安定团结”呢?难道不正是这些行凶的暴徒吗?一审的判决如能成立,那岂不成了坏人行凶逍遥法外,好人仗义应锒铛入狱了吗?

本案中,律师反驳的论题是“被告人的行为是扰乱社会治安,影响安定团结”。律师首先证明被告采取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益,是从“公”出发的,值得褒扬。这是运用间接反驳方法,反驳了一审判决书中的上述论题(接着还运用了归谬反驳法,揭露了该论题的荒谬)。

运用间接反驳的方法进行反驳,一般要经历以下几个步骤:

(1)确认被反驳判断:    p

(2)确认被反驳判断的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的判断:  非p

(3)确定被反驳判断的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的判断为真:  非p真

(4)根据矛盾律,确定被反驳判断为假:  p假

直接反驳和间接反驳的区别在于,直接反驳是用论据的真实性直接确定被反驳判断为假,而间接反驳则是先用论据的真实性确定被反驳判断的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的判断为真,从而间接确定被反驳判断为假。在实际反驳中,这两种方法往往是结合使用的。例如:

我们光荣的红军怎么会让法西斯军队占领了我们的一些城市和地区呢?难道德国法西斯军队真的像法西斯吹牛宣传家所不断吹嘘的那样,是无敌的军队吗?

当然不是!历史表明,无敌的军队现在没有,过去也没有过。拿破仑的军队曾被认为是无敌的,可是这支军队却先后被俄国的、英国的和德国的军队击溃了。在第一次帝国主义战争时期,威廉的德国军队也曾被认为是无敌的军队,可是这支军队曾经数次败在俄国军队和英法军队的手中,终于被英法军队击溃了。对于现在希特勒的德国法西斯军队也应当这样说。这支军队在欧洲大陆上还没有遇到过重大的抵抗。只是在我国领土上,它才遇到了重大的抵抗。既然由于这种抵抗,德国法西斯的精锐师已被我们红军击溃,这就是说,正像拿破仑和威廉的军队曾经被击溃一样,希特勒法西斯军队也是能够被击溃的,而且一定会被击溃。

这个例子的第一段话中首先摆出了需要反驳的判断:德国法西斯军队是无敌的军队。第二段话则是针对这个被反驳的判断进行反驳。其中又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先用“拿破仑的军队不是无敌的军队”和“威廉的德国军队不是无敌的军队”这两个论据确定了“没有无敌的军队”这个判断为真。“没有无敌的军队”是被反驳判断“德国法西斯军队是无敌的军队”的反对关系的判断。根据对当关系推理,既然“没有无敌的军队”被确定为真,那么“德国法西斯军队是无敌的军队”当然就是假的了。这一层次显然用的是间接反驳。第二个层次,用“希特勒的德国法西斯军队在苏联领土上遇到了重大的抵抗,其精锐师已被苏联红军击溃”这个论据的真实性直接确定被反驳判断“德国法西斯军队是无敌的军队”为假。因此这一层次用的就是直接反驳了。

间接反驳与前面介绍的间接论证中的反证法是有区别的。首先,二者的目的不同。间接反驳旨在确定某一判断的虚假性,而反证法旨在确定某一判断的真实性。其次,二者理论根据不同。间接反驳是通过确定被反驳判断的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的判断为真,再根据矛盾律,确定被反驳判断为假;而反证法则是通过确定反论题(被反驳判断的矛盾关系或下反对关系的判断)为假,再根据排中律,确定论题真。

三、归谬法

归谬法是根据某种假定必然导致明显的荒谬结果,从而否定假定的逻辑方法。请看下面这个例子。

在一起共同抢劫犯罪案件的法庭辩论中,辩护人在案件的定性上与公诉人没有争议,但是对这个抢劫案件谁是主犯有不同看法。公诉人指出:“被告人徐某是该抢劫案的一名主犯。”辩护人不同意这个指控,并运用归谬法进行反驳。如果被告徐某是该抢劫案的主犯,那么他应组织领导了这次抢劫行动,或者在这次抢劫行动中起主要作用。而事实是被告人徐某是在另一被告马某提出抢劫之后才产生犯意,并且另外两位同案人也是马某邀约并由马某具体分工,作案工具也是马某提供。徐某在具体抢劫行动中既没有组织领导,也不起主要作用。所以,认定徐某是该抢劫案的一名主犯不能成立。徐某不是该抢劫案的一名主犯。

此处辩护人运用的就是归谬法,通过指出由反论题所导出的结论的虚假,从而有力驳斥了公诉人关于“被告人徐某是该抢劫案的一名主犯”的指控。

运用归谬法时,一般要经历以下几个步骤:

(1)先作假定,假定需要确定其为假的判断可以成立:  p

(2)显示所作假定(p)必然导致明显荒谬的结果(q):  p→q

(3)结果明显荒谬必被否定:  非q

(4)运用否定后件式的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否定假定:  非p

以上几个步骤,最关键的是第二步,即显示所作假定必然导致明显荒谬的结果。所谓显示,就是以所作假定为前件,以明显荒谬的结果为后件,建构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判断,昭示所作假定一旦成立,必然导致明显荒谬的结果。可以说,这一步是整个归谬法的核心。只要这一步做好了,建构好一个比较理想的充分条件假言判断,那么即便其他几个步骤统统省略,归谬法也是完全可以立得起来的。例如斯大林当年运用归谬法对“语言能够创造物质财富”这个观点的批驳,就是仅仅用了一句表达充分条件假言判断的话:

如果语言能够创造物质财富,那么夸夸其谈的人就是世界上最富有的人了。

而且就是这样一句非常简洁的话,在归谬法的实际运用中还可以进一步简化。例如:

俄国著名作家赫尔岑有一次应邀参加一个音乐会,刚开始不久,他就捂着耳朵打起瞌睡来。女主人问他:“先生,难道您不喜欢音乐吗?”

赫尔岑摇摇头,指着正在演奏的乐队说:“这种低级轻佻的音乐有什么好听的!”

女主人惊呼道:“您说什么?这里演奏的都是流行的乐曲呀!”

赫尔岑平静地反问道:“难道流行的东西就是高尚的吗?”

女主人也反问道:“不高尚的东西怎么会流行呢?”

赫尔岑听后,微笑着说道:“那么,流行感冒也是高尚的啦?”

在这个例子中,女主人最后一句话“不高尚的东西怎么会流行呢?”其意思就是:流行的东西就是高尚的。由于赫尔岑是在女主人说完这句话后紧接着进行归谬法反驳的,因此连先作假定(“如果流行的东西就是高尚的”)这一步也省去了,直接用连词“那么”引申出所作假定必然导致的明显荒谬的结果(“流行感冒也是高尚的”)。

构建充分条件假言判断是归谬法运用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具体构建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p必须是q的充分条件。也就是说,由所作假定(即假定被反驳判断成立)必将导致某个结果(q)。只有这样,“如果p,那么q”这个充分条件假言判断才是一个真判断。否则这个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就是一个假判断。如果出现这种情形,那么建立在这个虚假的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基础上的归谬法,就没有逻辑有效性可言了。

(2)q必须明显荒谬。即从所作假定(被反驳判断)引申出的结果必须明显荒谬。而且结果越荒谬越明显,则归谬的效果就会越好。在此基础上,如果能够使明显荒谬的结果跟对方挂上钩,那就更是锦上添花了。因为这样一来,对方自己身陷其中,在原来明显荒谬的基础上又平添了一分尴尬,归谬效果自然更不待言。请看下面这个例子:

西楚霸王项羽尚武好剑,人所共知,还有个癖好鲜为人知,那就是生性喜欢树。

相传有一次,他得知邻居要将院子里的一棵大树砍掉,便前去劝阻。他先问主人为什么要将一棵好端端的大树砍掉。主人回答说:“整个院落方方正正,像个‘口’字,院子里有棵树,即‘口’中有‘木’,岂不是‘困’字!困字可不吉利呀!”

项羽听后,笑了笑,说:“院子像个‘口’字,院中有人,即‘口’中有‘人’,乃一‘囚’字。照你的说法,‘困’字不吉利要把树砍掉,那‘囚’字更不吉利,那人将作何处置呢?

主人听完,连声赞道:“讲得好!讲得好!”于是放弃了砍树的念头。

在这个例子中,引申出的荒谬结果直接指向邻居自己:“囚”字更不吉利,邻居本人就得把头砍了。尽管项羽说得比较含蓄,但邻居岂能听不出来?所以他只好连声称赞,并且放弃了砍树的念头。

使用归谬法的现实意义在于,被反驳判断虽然存在谬误,但是谬误往往并不明显,甚至根本看不出来。然而任何一个判断,只要其中存在谬误,那么这种谬误都是可以通过显现、引申、衍化、扩张而被暴露、被放大的。从一定意义上讲,运用归谬法的关键就是要做好这种显现、引申、衍化、扩张的工作,将隐藏在被反驳判断中的谬误予以暴露和放大。仍以项羽及其邻居为例。邻居之所以要砍树,乃因为院落像个“口”字,院里有树,即“口”中有“木”,是个“困”字,不吉利。这种测字迷信,一般人也许不以为然。然而讲迷信的人不但不以为非,恐怕还会觉得很有道理,至少这位邻居对此就是深信不疑的,否则好端端一棵树为什么要将它砍掉呢?如果就“困”字本身的解读与这位邻居理论,大概不会有什么效果。项羽所做的工作无非就是将邻居这种测字术中隐藏的谬误予以显现、引申、衍化、扩张,由“困”字不吉利因此要砍树,引申到“囚”字更不吉利,因此应该杀人这个明显荒谬的结果,从而使邻居心悦诚服,最终放弃了砍树的念头。

归谬法的拉丁原文是reductio ad absurdum,意即“推出荒谬”。因此可以认为,q必须明显荒谬这个要求,是归谬法精髓的直接体现。

根据从被反驳的判断中引申出的结果的不同,归谬法可以区分如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从被反驳的判断中引申出假判断。例如:

大文学家欧阳修,一次同苏东坡说起一件事:有一个病人,医生问他得病的原因,病人说:乘船时遇上大风,受惊吓而得病。医生便根据他得病的原因,用被汗水浸透了的舵把上刮下的木屑入药,为他治病,喝下去果然就好了。

苏东坡说:如果这样用药对头的话,那就能会推导出一系列的荒唐结论来。如用笔墨烧灰给读书人喝下去,不就可以治昏惰病了吗?推而广之,那么,喝一口伯夷(孤竹君之子,与其弟互相推让王位)的洗手水,就可以治疗贪心病了;吃一口比干(商纣王淫乱,比干谏而死)的残羹剩汁,就可以治好拍马屁的毛病了;舔一舔勇将樊哙的盾牌,就可以治疗胆怯病了;闻一闻古代美女西施的耳环,就可以除掉严重的皮肤病了?

苏东坡非常巧妙地运用了归谬反驳,使欧阳修也无可奈何,只好一笑了之。

第二种,从被反驳的判断中引申出与其自身矛盾的判断。例如:

19世纪,英国一些宿命论者纷纷编造历书,到处欺骗百姓。在伦敦,有个名叫巴尔特利日的占星家,尤为诡计多端,常常吹嘘他的占星计算法如何灵验,以此迷惑人心,骗钱坑人,著名的讽刺大师和小说家斯威夫特对这些骗术十分憎恶。有一次,斯威夫特仿效巴尔特利日的占星计算法,编写了一部《预言》历书。在这部书中,他预言巴尔特利日将于1908年3月29日半夜11点钟得寒热病死亡。到了这一天,他又写了关于巴尔特利日死亡的报告,随后,他便发表了殡葬的消息。安然无恙的巴尔特利日得知此事后,气得暴跳如雷,但又不得不到处辟谣,极力说明自己还活着。可是,斯威夫特却向公众证明:他是按照巴尔特利日的占星计算法得出的结论,即使不能应验,错误也在巴尔特利日和他的荒谬占星术上。[9]

从此,巴尔特利日声名狼藉,人们再也不相信他的占星计算法了。巴尔特利日的失败既说明了谎言只能欺骗人们一时,也说明了逻辑力量的强大,巴尔特利日很大程度上是被归谬法无可辩驳的力量所打倒。当然,也说明了斯威夫特反驳手段的高明。

又如:

古希腊学者克拉底鲁宣称:“我们对任何事物所作的肯定或否定都是假的。”亚里士多德反驳说:“克拉底鲁的话等于说:‘一切命题都是假的’,而如果一切命题都是假的,那么,这个‘一切命题都是假的’命题也是假的。”

在这个例子中,亚里士多德运用归谬法对克拉底鲁进行反驳,由克拉底鲁的判断“我们对任何事物所作的肯定或否定都是假的”出发,引申出与这个被反驳判断自身相矛盾的判断。

第三种,从被反驳的判断中引申出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例如:

亚里士多德认为:物体自由下落的速度与其重量成正比。伽利略反驳说:如果一块石头A加在一块重石头B上让它们自由下落,那么根据“物体越重下落速度越快”的判断,就会导致如下两个矛盾的结论:一是(A+B)比B重,因此,(A+B)的下落速度比B快;一是速度慢的A拖住速度快的B,会降低B的下落速度,因此,(A+B)的下落速度比B慢。这样,从“物体自由下落的速度与其重量成正比”的判断出发,引申出了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因此,物体自由下落的速度与其重量成正比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在这个例子中,伽利略运用归谬法对亚里士多德“物体自由下落的速度与其重量成正比”的主张进行反驳,由亚里士多德的主张出发,引申出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从而对该主张进行了有力的批驳。

归谬反驳的方法在办案中有其重要的作用,对于那些错误言论、错误推断,律师可以运用这一有力武器,予以反击和揭露。当然,这里的先决条件是,我们要善于发现对方论辩中的谬误,然后予以反驳。如果能够在对方的论证中发现谬误,也就为成功运用归谬法进行反驳奠定了基础。谬误有哪些,它的特征是什么,如何辩谬,我们将在后面的章节中为大家介绍。

以上三种类型中,第一种应该说是最为普遍的。其余两种,特别是第三种则较为少见。但无论哪一种类型,实际上都是就假定(被反驳判断)所引申出的结果(即“p→q”中的“q”)而言的。引申出的结果是假判断也好,是与被反驳判断自身矛盾也好,还是一对相互矛盾的判断也好,归根结底都是引申结果明显荒谬的体现。

关于归谬法究竟是证明方法还是反驳方法,一直是有争议的。其实归谬法既可用于证明,也可用于反驳。区别仅仅在于如何作假定。如果用于证明,则要假定反论题(即论题的矛盾关系的判断或下反对关系的判断)成立,反论题由于导致荒谬结果从而被否定,于是论题得证。反之,如果用于反驳,则要假定论题(即被反驳判断自身)成立,论题由于导致荒谬结果从而被否定,于是反驳成功。归谬法两种用法的不同目的、不同假定、不同推导公式以及不同结果的比较可以列表如下:

归谬法两种用法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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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说明的是,当归谬法用于证明时,往往是与反证法交织在一起的。同一个具体事例,有人说是用了归谬法,有人说是用了反证法,其原因就在于此。例如:

社会主义制度比旧制度要优越得多。如果不优越,那么旧制度不可能被推翻,新制度也不可能建立。

这个例子,比较多的意见认为是用了反证法,也有意见认为是用了归谬法。说它用了反证法,是因为这个例子的目的是要证明“社会主义制度比旧制度要优越得多”,而在证明过程中,则是首先确定反论题(“社会主义制度不比旧制度优越”)为假,再根据排中律,从而确定论题为真。说它用了归谬法,是因为这个例子完全具备归谬法运用的要件:先作假定(假定“社会主义制度不比旧制度优越”),然后由假定导出荒谬结果(“旧制度不可能被推翻,新制度也不可能建立”),最终否定所作的假定。应该承认,两种说法都是有道理的,而且这两种看似冲突的说法完全可以统一起来。

从整体上看,这个例子的确是一个证明,而且可以说是用了反证法;而在反证中确定反论题为假时,又的确使用了归谬法。这个事例其实就是归谬法用于证明的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

如果回顾以上关于归谬法所列举的事例,会发现绝大部分归谬法的运用都是针对判断的:用于证明,则是确定某个判断的真实性,用于反驳,则是确定某个判断的虚假性。而事实上,归谬法不但可以用于判断,而且也完全可以用于推理或论证,特别是用于反驳一个形式无效的推理或论证。当归谬法用于反驳一个无效推理或论证的时候,往往结合了类比方法的运用,这就是最后将要介绍的类比归谬法。

这里,顺便讨论一下反驳与证明的关系。

反驳与证明虽然都属于论证,但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证明是确定某个判断的真实性,反驳则是确定某个判断的虚假性;证明的作用主要在于探求真理,反驳的作用则主要在于驳斥谬误。

然而反驳与证明毕竟都属于论证,因而又是密切相关的。事实上,确定了某个判断的真实性,也就确定了与该判断具有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的判断的虚假性。也就是说:证明了某个判断,也就意味着反驳了与该判断具有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的判断。反之,确定了某个判断的虚假性,也就确定了与该判断具有矛盾关系或下反对关系的判断的真实性。也就是说:反驳了某个判断,也就意味着证明了与该判断具有矛盾关系或下反对关系的判断。可见证明和反驳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一个证明完全可以理解为一个反驳,一个反驳也完全可以解释为一个证明。反驳与证明之间并不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正因为如此,所以反驳与证明具有互通性。这种互通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结构互通。它们都由论题、论据、论证方式三部分构成。(2)规则互通。前面所介绍的论证的规则,对证明和反驳都是完全适用的。(3)方法互通。许多方法,往往既可用于证明,也可用于反驳。归谬法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当然,在介绍这些方法的时候,不得不将它们归入反驳或是证明。但如果因此得出结论:是论证方法就不是反驳方法,或者,是反驳方法就不是论证方法,那就未免有些绝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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