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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体育法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希腊体育立法对业余和职业体育运动作了区分,把职业体育运动员的地位视为希腊劳动法中的雇员,并对争议解决机制作了规定。地方性的体育协会负责组织本地的体育运动。根据希腊宪法第19条第8款的规定,所有的希腊全国性体育协会都要就其财政预算问题向体育部长负责。该联盟代表俱乐部与希腊足协以及单个的球员进行交涉,并有权参与确定职业足球运动员合同的基本条款。

第三节 希腊体育法的主要内容

尽管希腊运动员在20世纪末的国际赛场上为希腊赢得了很高的荣誉,但同时希腊境内体育运动中的腐败、贿赂和球场暴力等不道德行为也在逐渐增长,这种趋势也影响了希腊的体育争议解决机制,其后果是在公众的心目中体育争议解决机制的效率太低,并且经常出现推延时间和不公平的现象。由于体育管理的这种缺陷而需要对体育法进行迅速地改革,于是出现了第2725/99号体育法(2002年以第3057/2002号法令的形式予以修改)。1999年生效的体育法为希腊体育运动的发展和管理开创了一个新时代。该法的序言指出,由于体育运动所具有的推动身体健康的作用,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都应把其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一种重要因素。

希腊体育立法对业余和职业体育运动作了区分,把职业体育运动员的地位视为希腊劳动法中的雇员,并对争议解决机制作了规定。该体育法分为四大部分,分别为业余体育运动、职业体育运动、体育争议解决以及补充规定。具体来讲,这个新的体育法主要解决下述问题:成立组织体育活动的管理机构;体育组织的独立性;把业余与职业以及体育娱乐加以区分;组建迅速解决争议的机构;确立对运动员和俱乐部有利的一个透明的组织体育运动和争议解决程序;把“全民体育”(Sport for all)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国家的一项义务;保证残疾人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体育运动中商业活动的组织问题以及从劳工和合同法的角度来保护运动员的权利等。

一、业余体育运动

关于业余体育运动问题,2002年通过的第3057/2002号法令对1999年的法律进行了部分修改。根据该法,业余体育是希腊体育框架中最基本的部分,其基础是大量的俱乐部以及54个区的体育协会。业余俱乐部的财政问题由国家负责,这些俱乐部在制定内部规则以及组织管理方面有自治权。新体育法试图消除在运动员注册方面的官僚习性,鼓励体育管理者之间的透明度。另外规定,那些曾经受过刑事处罚和违反民事法律的人不能参与体育管理。

地方性的体育协会负责组织本地的体育运动。至于全国性的体育协会的管理,该法建议体育组织的管理人员的任期应当为四年一任,在每届奥运会召开之后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希腊宪法第19条第8款的规定,所有的希腊全国性体育协会都要就其财政预算问题向体育部长负责。在业余运动员的转会方面,业余运动员的注册、转会、合同条件以及解除等规定的要件和细节都由各个单项体育协会的内部规则来决定,至于这些规则的合法性则由体育部来裁定。

业余运动员可以签订商业性的合同以获取某些利益,包括某些品牌的赞助合同、广告合同等,前提是这些合同不违反有关体育组织的规则以及国际奥委会的规定。该法没有提及欧盟法对业余体育运动的影响,业余运动员可以参加有限商业活动的事实表明该法在制定的时候已经考虑到了欧盟法。问题是该法没有提及涉及欧盟法的商业活动是否属于业余体育的活动。不过,该法已经考虑到了业余运动员参与经济活动的情形,这对国家之间的贸易有所启示,这种情况下欧盟法应当适用。[11]

二、职业体育运动

希腊政府对于职业体育运动的首次干涉是专门针对足球的第879/1979法令。第1958/1991号法令的通过表明了希腊政府对职业体育运动的组织和发展条件进行干涉的意图。体育运动中接受报酬的运动员称作“有酬运动员”(篮球网球),运动员与体育俱乐部签署合同,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签署支付报酬的合同。此外,规范职业体育运动的法律有1999年的《体育法》以及2002年通过的第3057/2002号法律。根据这两个法律的规定,国家对有酬运动员协会不提供任何资助。对于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俱乐部而言,欧盟成员国的国民有权以净资产的形式入股,但其份额不得超过25%。而对于运动员与这种形式的俱乐部之间的关系,考虑到职业运动员是欧盟法意义上的劳工这样一个事实,运动员可以借用希腊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故运动员与其雇主之间的争议就可以通过正常的途经加以解决。合同包括的条款实际上采纳的是一般的劳动合同的形式,运动员根据合同条款有从事体育活动的义务,而无合法理由拒绝参与国家队的运动员将会被取消参加锦标赛或者其他官方比赛的资格。而且合同终止前变更住址的要经过与其签署合同的俱乐部或者公司的同意。[12]另外,考虑到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议价权以及经济实力之间的不平等,对于按月付酬的运动员应规定一个最低的薪金标准。

在运动员的转会方面,涉及运动员注册、转会以及流动的详细规定由相关的体育协会、俱乐部规定,而规则的合法性则由体育部审查并由政府公报公开。在转会开始之前,运动员和新俱乐部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这样一来运动员就有多种选择,因为在转会期间他们将不会受任何形式的合同约束,并且可以提高自己的要价。有经济困难的俱乐部除非还清了债务,否则不能与运动员签署任何合同,并且在没有经济支持的情况下不能向运动员作出增加工资的承诺。

对于争议解决问题,该法尽力避免法院对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经济争议进行干涉,指出劳动法可以用来处理运动员与雇主之间的争议。因此经济争议不能够提交仲裁,而应当提交相关的体育组织委员会,由其在30日内作出裁决。[13]尽管该条规定的是一种快速的解决争议机制,但是运动员仍然有到相关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以希腊职业足球为例,希腊职业足球联盟(HFL)是希腊足球协会(HFF)的会员,也是欧洲职业足球联盟(EPFL)的成员。希腊职业足球联盟负责组织由三个级别的俱乐部参加的职业联赛,有自己的章程和董事会,负责管理希腊的职业足球运动,包括商业问题以及与足球俱乐部的经济交易,譬如电视转播权。该联盟代表俱乐部与希腊足协以及单个的球员进行交涉,并有权参与确定职业足球运动员合同的基本条款。联盟内部设立的经济争议解决委员会负责处理俱乐部、球员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经济争议,也包括禁赛以及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的合同终止等争议。俱乐部必须向希腊足协上交有关注册文件、股权资本信息以及俱乐部所有者的信息等,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向希腊足协提交这些信息,希腊足协可以将有关收益不分配给不遵守有关规定的俱乐部。因此希腊的足球俱乐部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希腊足协和希腊职业足球联盟的规则,而这两个机构的权力来源就是希腊体育法。不过在希腊没有所谓的集体谈判协议,当事人签署具体劳动合同的根据通常是希腊体育法以及一般的劳动法。[14]

三、体育争议的解决

根据希腊宪法和体育法的规定,为了解决因为执行体育规则、管理决定以及涉及体育运动的特殊问题而产生的争议,在希腊有以下解决体育争议的机构:一是解决经济争议委员会,[15]这是一个解决体育争议的机构,其任务是解决运动员或教练与支付运动员报酬的体育俱乐部或者体育协会之间的合同争议,其裁决具有先例的效力,并且可以根据《希腊民事诉讼法》第904条第6款以及第2725/1999号法令第95条第6款的规定强制执行,但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将其上诉到有关体育协会的仲裁机构;二是给予纪律性处罚的体育仲裁机构,处理的争议包括业余和职业体育争议;[16]三是解决体育争议最高委员会(ASEAD),受理自然人或者法人提起的申诉争议。[17]ASEAD是一个具有纪律处罚权的行政机构,对其裁决的审查只能由希腊的最高行政法院即希腊国务委员会来进行,这些组织的裁决具有行政的性质,涉及体育惩罚程序,是可以直接强制执行的。[18]

根据有关规定,ASEAD是解决希腊国内体育争议的最高机构,其几乎对所有的与体育运动有关的争议都有管辖权,包括贿赂等。除了在雅典外,该委员会还在希腊的第二大城市塞萨洛尼基设立了分支机构,目的是减少花费和提高效率。另外,希腊体育法的相关规定还禁止法院对体育组织的有关条例、决定等进行审查,即当事人不得将体育争议提交希腊法院,这似乎有违宪法的精神。尽管希腊最高法院曾经指出,任何试图排除希腊法院管辖权的规定都是无效的,但是直接涉及体育运动的争议好像还没有提交法院的例证。[19]

四、体育活动与欧盟的关系

作为欧盟的成员国,希腊体育法是否借鉴了欧盟法的某些规定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希腊政府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是否考虑到了欧盟法的规定。

迅速发展的体育运动职业化导致体育法受社会和经济问题的影响越来越深,因此立法介入体育运动是可以理解的。在希腊,从立法上对体育运动进行干涉的第一个法律是专门涉及职业足球的第879/1979号法令。第1958/1991号法令对1979年的规定进行了补充修改,增加了职业体育运动发展和管理的一些规定,这是因为在当时,体育运动尤其是足球的职业化已经成为国际上的一种事实,如在意大利、法国、西班牙以及其他欧洲国家等都是如此。

欧盟关于劳工自由流动的法律并不适用于一个成员国内俱乐部之间转会的情形,除非这种流动涉及至少两个以上的成员国。博斯曼裁决不允许一个运动员在合同结束从一个成员国的俱乐部转到另一个成员国的俱乐部的时候还要支付赔偿金,欧盟法院裁决这种赔偿金的支付是违反欧共体法律的,是违反劳工自由流动的法律的。[20]希腊俱乐部和希腊运动员之间在博斯曼裁决之前签署的合同并不受该判决的影响,1996年之后签署的在合同结束时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合同都是无效的。

五、兴奋剂问题

希腊是仅有的几个在其刑法中规定了对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进行处罚的国家。根据1986年的第1646号法令第8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向运动员输送、供应或者提供兴奋剂的人都要接受为期一年的监禁。同样的处罚也适用于运动员本人,在这种情况下指控部门要确定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意图。第2款指出,不管刑事处罚怎样,一旦某运动员被查出服用了兴奋剂,他将被禁赛两年。第3款也指出,无论何时,每个运动员都有接受兴奋剂检验的义务,拒绝检验将被禁赛一年。如果再次被查出服用兴奋剂,禁赛的期限是三年。除了刑法的规定之外,前述两部体育法中都涉及兴奋剂问题,最新的立法根据是《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但是仍然没有一部专门的涉及兴奋剂的条例或者立法。

六、奥林匹克产权问题

在准备雅典奥运会的过程中,希腊颁布了关于2004年奥运会和残疾人奥运会的第3254/2004号条例,[21]其目的是对在奥运会举办期间(2004年7月20日—9月5日)的广告行为进行法律上的控制。这个为相关运动会而制定的临时法律禁止在雅典市、举办奥运会的有关体育场馆内、这些建筑周围半径200米的国家和私人建筑内及其表面出现任何形式的广告,也不得在奥运比赛地点周围的公交车、火车、地铁、轿车以及体育场馆上空做广告,除非得到雅典奥运会和组委会的批准;在推广奥运的物品(免费礼物、传单等)上做广告要经过组委会的事先同意;只有奥运会的官方赞助商能够在港口和飞机场利用有关标志做广告。

不遵守这些禁令的当事人应受到相应的惩罚。对不遵守有关法律规定而向广告商转让广告平面的私人实体所处的罚金为每个广告罚款20 000~50 000欧元,广告客户可能受到的惩罚是一年的监禁和50 000~100 000欧元的罚金,对重犯者处以首次罚金两倍的数额。

这部希腊法律很明显是惩罚伏击式市场营销的做法,国际奥委会采取的迅速、有效、现场打击的预防性措施弥补了这部法律本身的缺陷,譬如在奥运场馆的入口处由保安没收未经授权的竞争对手的宣传推广产品;在雅典为奥运会的官方赞助商的商标提供了500个广告平面;对那些可能在奥运会举办地发布非法广告的做法给予警告等。这些做法产生了积极的效果:奥运会收支状况良好,伏击式市场营销的数量在雅典奥运会上大量减少。雅典奥运会为保护赞助商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而制定专门法律的做法表明,为保护赞助商的权益以及长远角度来讲,为了高水平的体育比赛,确实有必要通过专门的立法来打击伏击式市场营销。[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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