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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贸易企业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贸易企业的行为可能阻碍国际贸易,使得关税减让的效果大打折扣。但是在加拿大省级营销机构对酒精饮料的进口、分销和销售案中,专家组对国家贸易企业适用了国民待遇原则。这表明现有的17条并未对国家贸易企业施加重要的限制,商业因素具有相当的灵活性。

第五节 国家贸易企业

一、国家贸易企业及其影响

《关于解释GATT1994第17条的谅解》将国家贸易企业定义为:“被授予包括法定或宪法权力在内的专有权、特殊权利或特权的政府和非政府企业,包括销售局,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它们通过其购买或销售影响进出口的水平或方向。”这一定义表明国家贸易企业具有三个特点:(1)国家贸易企业可以是政府企业,也可以是非政府企业。而政府企业,可以理解为政府所有或控股的企业。(2)这些企业之所以被称为国家贸易企业,是因为它们依据宪法或法律被政府授予销售特定产品的专有权或特权。(3)由于享有专有权,它们对特定产品的购买或销售将影响产品进出口的水平或方向。

国家贸易企业的行为可能阻碍国际贸易,使得关税减让的效果大打折扣。例如,国家贸易企业可能利用垄断地位歧视性地对待不同的国家的产品;进行非商业化的运作,人为定价;对国内产品给予比进口产品更优惠的待遇,等等。为此,GATT对国家贸易企业的行为加以多种规制,以确保关税减让的效果。

二、GATT第17条和《关于解释GATT1994第17条的谅解》对国家贸易企业的管制

依照GATT第17条和《关于解释GATT1994第17条的谅解》的规定,成员应确保国家贸易企业遵循的义务包括:

1.透明度。每一成员应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关于国家贸易企业的通知,每一成员应注意在其通知中保证最大限度透明度的必要性,以便明确评价所有国家贸易企业的经营方式及其经营活动对国际贸易的影响。[7]

2.国家贸易企业在其涉及进口或出口的购买和销售方面,应遵循非歧视待遇的一般原则。[8]这里的非歧视原则包括GATT第1条的最惠国待遇是无疑问的。但是否包括GATT第3条的国民待遇则存有疑问。在加拿大外国投资审查法执行案(1984年)中,专家组否定国家贸易企业遵循的非歧视原则包括国民待遇。但是在加拿大省级营销机构对酒精饮料的进口、分销和销售案中,专家组对国家贸易企业适用了国民待遇原则。

3.国家贸易企业应仅依照商业因素运作。国家贸易企业应仅依照商业因素进行任何此类购买或销售,包括价格、质量、可获性、适销性、运输和其他购销条件,并应依照商业惯例给予其他缔约方的企业参与此类购买或销售的充分竞争机会。[9]但“商业因素”具有较大的弹性,其解释是一个难题。

【案例5-3】

加拿大小麦案(DS276)

该案中,美国对加拿大政府设立的整个谷物营销、促销和出口体制提出指控。加拿大小麦局是一家国家贸易企业,被加拿大政府依据GATT第17条赋予“特别和专属特权”。加拿大小麦局通过借贷担保、首付担保、优先利率贷款和对小麦的垄断销售而获得利益。美国声称加拿大没能确保其小麦局不误用其特别和专属销售权(以低于市场价销售),从而违反了第17条的义务;美国还主张某些对待进口到加拿大的小麦的措施违反了第3条国民待遇要求。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驳回了美国的第一项请求,但专家组认可了美国的第二项请求(对这一点双方没有上诉)。美国第一项请求的理由是:第17条所称“商业因素”意味着国家贸易企业必须像商业经营者一样作为,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不能享受政府赋予的特权。专家组认为,第17条并不阻止出口国家贸易企业运用其专属和特殊的特权;美国没有证明小麦局具有依据非商业考虑而进行销售的动机,因此也不能认为,小麦局具有在不同的市场上依据非商业考虑而销售的动机。上诉机构在支持专家的理由的同时还认为,没有依据将第17条第1款解释为对国家贸易企业施加全面的竞争法类型的义务。这表明现有的17条并未对国家贸易企业施加重要的限制,商业因素具有相当的灵活性。

三、GATT其他条款对国家贸易企业的管制

在关税领域,国家贸易企业所经营的产品的关税显然也在关税减让表中。而且国家贸易企业的运作不能使关税减让表的约束关税受到不利影响。[10]

GATT关于第11、12、13、14、18条的注释明确规定,第11、12、13、14、18条中的进口限制或出口限制,包括通过国家贸易企业的运作而实施的限制。因此,如果国家贸易企业的运作产生数量限制的效果,则要受GATT第11条的约束。

综合而言,由于GATT第17条要求国家贸易企业遵循非歧视原则、依照商业因素运作,而且GATT第2条和第11条也约束国家贸易企业,因此,从法律上说,国家贸易企业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受到了有效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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