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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章■ 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格老秀斯,是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创始人之一,近代国际法理论的奠基者。故格老秀斯从小受到优良的教育,幼年时代即有神童之称。《战争与和平法》一书,在格老秀斯去世之前已经成为一部经典著作,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特别是自然法和国际法思想,集中体现在《战争与和平法》中。

■第五章■ 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

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是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创始人之一,近代国际法理论的奠基者。他于1583年出生于荷兰德尔弗德城一贵族家庭,父亲詹格罗特为法裔,是哲学和法学博士,著名律师,曾任莱顿市的议员和莱顿大学校长。故格老秀斯从小受到优良的教育,幼年时代即有神童之称。格老秀斯十四岁进入莱顿大学,学习数学、哲学、法学等科学,十七岁时即在鹿特丹从事律师业务,二十六岁时,著有《论海洋自由》(The Freedom of the sea)一书,辩护自己国家的海上权利,反抗葡萄牙压迫他国贸易。三十三岁时,格老秀斯便成为西佛来兰(West Friesland)和荷兰鹿特丹市的重要行政官吏,并多次出使外国。当时荷兰国内纷争事件很多,神学上有加尔文派和亚美尼亚派两派的纷争,政治上和经济上有新商业贵族和农工阶级的冲突。格老秀斯因为和亚美尼亚派的政治代表人物巴涅维特(Olden-Barneveldt)议长有工作和私交的关系,故当巴涅维特失势并被处死刑后,格氏也受牵连,于1619年受到永远监禁的刑罚。幸在其妻玛利亚的营救下越狱,亡命法国,受到法兰西国王路易十三的保护。在法国格老秀斯重新过其学者生活,到1625年,其主要作品、也是世界法律思想史上划时代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The Law of War and Peace)告成。因受到瑞典女王欢迎,1634年,格老秀斯到达瑞典,后被任为瑞典驻法公使,重回巴黎,任职九年,1644年解职。1645年,他动身返回荷兰,卒于途中。

《战争与和平法》一书,在格老秀斯去世之前已经成为一部经典著作,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特别是自然法和国际法思想,集中体现在《战争与和平法》中。除序言外,《战争与和平法》共分三卷:序言部分论述了权利和法律的起源;第一卷论述了战争是否合乎正义、主权者的意志、公战与私战的区别、君主主权范围等;第二卷阐明了战争的起因,解释公物和私物的区分,所有权的意义以及对条约、契约的说明,使节的尊严、损害赔偿、死者掩埋权和刑罚等;第三卷主要内容论述战争中的合法行为、缔结战争和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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