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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证券投资基金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型共同基金是依据美国公司法组成,以营利为目的投资于有价证券的投资公司,共同基金本身即为投资公司;信托型共同基金是依据一定的信托合同而组织起来的代理投资行为。在美国,以联邦法律为基础,加上各州制定的蓝天法以及法院生效判决所形成的判例法,共同构成了一套严密的共同基金业法律体系。此外,美国建立了以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为核心的共同基金监管体制。

二、美国的证券投资基金

美国的投资基金业非常发达,基金的种类也很多,大致可以分为:私募基金(包括对冲基金)、封闭基金、共同基金、交易基金和属于某一机构或面向特定人群的基金。其中,跟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最为近似的是其中的共同基金(Mutual Funds)。

美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共同基金进行定义。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网站的介绍,共同基金是指汇集从诸多投资者那里募集的资金并将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其他证券甚至现金之上的一种投资公司。[1]按照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定义,投资公司是指:事实上或者宣称自己主要从事证券的投资、再投资或交易;从事或准备从事证券的投资、再投资、拥有、持有或交易,并拥有或准备获得超过发行者总资产价值40%投资证券的任何一个实体。

自从1924年发行第一支共同基金到现在,美国共同基金业已经有八十多年的发展历程。美国共同基金业的低进入门槛和不断创新,使得不断有新的发起人进入到行业中来,这些新鲜血液的加入使得整个行业一直处于相当激烈的竞争状态下,且并不因为行业已经成熟而降低竞争。多年来,美国一直是世界上最大的共同基金市场,共同基金管理的资金已达到数万亿美元。

美国共同基金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按持有证券类型可以分为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按投资地域可以分为国内基金、国外基金和国际基金,其中,国际基金既可以投资于国外市场,也可以投资于国内市场,国外基金只投资于国外市场;按投资决策可以分为主动交易基金(由基金经理根据基金的既定投资方向选择所持有的证券)和被动交易基金(基金经理不得自行选择持有证券,只是确保投资组合与基金跟踪的指数的构成尽量一致)。此外,按照不同的组织形态和法律基础,共同基金可以分为公司型和信托型。公司型共同基金是依据美国公司法组成,以营利为目的投资于有价证券的投资公司,共同基金本身即为投资公司;信托型共同基金是依据一定的信托合同而组织起来的代理投资行为。

美国共同基金业的发展壮大,得益于其完善的基金法律制度和较为强大的监管体制。

在美国,以联邦法律为基础,加上各州制定的蓝天法以及法院生效判决所形成的判例法,共同构成了一套严密的共同基金业法律体系。其中,最为核心的是《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以及《1940年投资顾问法》这四部法律,它们是管理美国基金业的主要法律。其中,《1940 年投资公司法》对基金信息披露及运作,投资公司独立董事的组成和选举要求,托管人安排及会计师选择,有关基金运作纪录的存档要求等,均有详细规定。《1940 年投资顾问法》则对共同基金中最重要的主体——投资顾问有着详细的规定。《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则对基金的销售与交易活动作出明确规定。而各州政府发布的蓝天法,为管理在各州的基金销售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美国建立了以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为核心的共同基金监管体制。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之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共同基金业进行着严密而高效的监管,促进了美国基金业健康、迅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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