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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刑犯的减刑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刑犯的减刑、假释是否有溯及力《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关重刑犯的减刑、假释的规定犹如悬在重刑犯头上的一把利剑,使他们对自己的余刑充满担忧,就实质而言,这里涉及的是溯及力问题。2007年10月3日减为无期徒刑;2010年3月5日减为有期徒刑18年。

二、《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刑犯的减刑、假释是否有溯及力

《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关重刑犯的减刑、假释的规定犹如悬在重刑犯头上的一把利剑,使他们对自己的余刑充满担忧,就实质而言,这里涉及的是溯及力问题。先来看两个实例:

实例一,陈某,男,汉族,1974年生。2005年1月5日晚,陈某伙同他人携带藏有毒品的旅行包,从云南抵达上海虹桥国际机场,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缴获大量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药片,共计759.09克。2005年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7年10月3日减为无期徒刑;2010年3月5日减为有期徒刑18年。

实例二,葛某,男,汉族,1960年生。2007年12月1日晚6时许,葛某以体内藏毒和藏匿于随身包内的方式携带在云南省购得的毒品,乘坐航班从云南省到达上海市虹桥机场,出虹桥机场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这批毒品中海洛因成分净重221.62克。2008年葛某被判处无期徒刑,至今未获得司法奖励。

从上述实例可知,重刑犯减刑、假释的溯及力情形包括两种:第一,现在正在服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1年4月30日仍未减刑的重刑犯;第二,2011年5月1日前已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重刑犯。而他们所担心的问题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原来被判处死缓或无期,现在已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如何减刑、假释,即是按照原有的减刑幅度和间隔时间减刑或假释,还是参照《刑法修正案(八)》,核定一个比率,然后再对其剩余的有期徒刑进行折算减刑或者是按照新的有关重刑犯的减刑幅度或间隔时间减刑、假释;第二,截至2011年5月1日,减刑以后为无期,或仍为死缓或无期的,《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如何减刑、假释,即法不溯及既往地按原来的模式减刑,还是按新规定的最低服刑年限、减刑幅度和间隔时间减刑、假释。

古罗马有一句法律格言:“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它要解决的问题是一部新的法律或者是对原有法律进行修改的新法律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这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法律的溯及力因前后两法规定的不同而产生法律规范的效力问题,遵从“法不溯及既往”,它的实质就是追求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原则在我国逐渐演化为“从旧兼从轻”原则。事实上这一原则不仅仅运用在刑法领域,也适用于法律实践中。“从法治的全过程中看,要求的是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各环节都严格依法办事。所以,如果我们承认法律不溯及既往是一项法治原则,它就应当是贯穿于法治全过程的。”[3]因此“从旧兼从轻”原则,不仅适用于审判阶段,也同样适用于罪犯的减刑、假释等司法阶段。

所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对正在监狱服刑的重刑犯的减刑、假释仍应当遵从“从旧兼从轻”原则。所谓“从轻”是当新法的规定比旧法的规定轻时,按照新法执行。那么,《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刑犯减刑、假释的规定较之前是重了,还是轻了?有观点认为,《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较之前轻了,理由是原来本应该判死刑立即执行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使这些行为有可能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是无期徒刑。本文认为,这一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和怎么减刑、假释是不在同一水平面上的两个问题,没有可比性,不能混为一谈。刑种应当和修改前后的刑种做比较,减刑、假释应当和修改前后的减刑、假释做比较。《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限制减刑,加重了生刑,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新的规定比旧的规定重了,因此应当适用“从旧”原则,即对2011年4月30日之前审判送监服刑的重刑犯,其减刑、假释按照原有的规定执行,包括已减刑的和仍未减刑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罪犯。

2011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基本支持了本文的观点。关于无期徒刑的减刑、假释主要体现在该解释的第7条和第8条,其中第7条规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或者假释前实际执行的刑期,适用修正前《刑法》第78条第2款、第81条第1款的规定。”第8条规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具有累犯情节或者系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前《刑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其他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后《刑法》第81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而对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情形,该解释做了区别对待,其基本观点是: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50条的规定。但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

从监管改造的实际出发,可能有人会担心同样是死缓或无期徒刑,重刑犯最低服刑年限差别拉大,会使新收的重刑犯心理失衡,难于改造。对此本文认为,法律的公信力,不仅是对新法的遵守与奉行,同时包括延续至今的法律在过去所做的承诺。《刑法修正案(八)》从颁布到实施有较长的一段时间,这一段时间就是要告知世人,重刑犯将要受到比以往更为严厉的惩罚。重刑犯既然无视法律,法律又为何要心存体恤。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入监的重刑犯的减刑、假释模式的选择是监狱所面临的、将要去应对的新挑战,也是本文接下来要讨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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