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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对罪刑法定的体现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刑法中有关溯及力原则的规定几经修改,考虑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实际需要,最终仍然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这一过程不仅体现了我国刑法恪守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实质,也体现了现代刑法理念的树立和刑法价值观的转变。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对刑法的溯及力原则具有明显的制约指导作用。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法治国家刑事立法的共同价值取向。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

一、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对罪刑法定的体现

所谓刑法溯及力,是指新的刑事法律是否适用于它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如果能够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能适用,则无溯及力。我国刑法中有关溯及力原则的规定几经修改,考虑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实际需要,最终仍然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这一过程不仅体现了我国刑法恪守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实质,也体现了现代刑法理念的树立和刑法价值观的转变。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对刑法的溯及力原则具有明显的制约指导作用。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法治国家刑事立法的共同价值取向。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基础包括:“第一,以什么作为犯罪,对它科处什么刑罚,应该以国民亲自决定的民主主义的要求为根据。第二,以为了保障基本的人权特别是自由权,必须将犯罪与刑罚事前对国民明确,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是否被处罚的人权尊重主义的要求(自由主义的要求)为根据。”[3]要实现对罪刑法定原则思想基础的尊重就必须保障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事先向国民明确何种行为构成犯罪,并且要在事先预告的范围和幅度内适用刑罚,同时禁止事后法的适用、禁止溯及既往的要求是罪刑法定的重要内容。随着法治的发展,绝对化的法不溯及既往被逐渐修正,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逐渐被认可,一般认为是基于以下理由:(1)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理论基础即是出于保障人权、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此时如果法不溯及既往而适用严厉的旧法,反而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被告人的根本要求;(2)从功利角度考虑,原来认定的某些行为是犯罪或者是较重罪的旧法被废除后,社会也就不会再从继续适用这些法律中获得更大的收益,继续适用这些法律,缺乏合理的依据。[4]

笔者认为,作为当代刑法基础性原则的罪刑法定原则,其所要体现的实质和根本精神都是有利于被告人的,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可以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其不仅符合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要求,更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罪刑法定原则所体现的根本精神。“从旧”表明了对行为时不受处罚的行为,不能适用裁判时的法律给予处罚,而对行为时应受处罚的行为,应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进行处罚,这体现了对行为人定罪量刑应以行为时有法律明文规定为限的思想,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要求;“兼从轻”则表明当适用裁判时法有利于行为人时,则应适用裁判时法,这表明了对行为人定罪量刑时应体现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根本精神的要求。因而我国在1997年的《刑法》修订中明确了在溯及力问题上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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