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4 客人就餐皮包失窃,保安失职饭店被告
案例介绍
2005年6月7日中午,周女士来到某饭店二楼用餐。用餐时,她把皮包放在了座位的一侧。在她用餐期间,坐在周女士对面的一位顾客突然提醒周女士:“小姐,你的包呢?”周女士赶紧转头一看,原先放在自己身边的皮包已经不翼而飞了。那名顾客指着已经快走到楼梯口的一个“小平头”说:“是那个人拿走的。”
周女士在追赶“小平头”时,眼看着“小平头”将皮包传给了另一个男人。当追上“小平头”后,周女士大喊:“快来人!有保安吗?”饭店经理闻讯赶来。得知二人争执的原因后,饭店经理请周女士带“小平头”回到一楼大厅进行查询。周女士说:“把门关上,别让小偷跑了!”而饭店经理却说:“我们是饭店,不管抓人。”周女士于是要求店方赶快报警,该经理却让周女士自己拨打“110”。本来是双手紧紧地抓着“小平头”的周女士没有办法,这时只好松开一只手去拨打“110”。见周女士要打“110”电话,一直强装镇静的“小平头”慌了神,一拳将周女士打倒在地,造成她头部严重受伤。虽然周女士仍连声大喊:“抓小偷!”可是该饭店的保安人员却无一人前去帮忙。“小平头”趁机逃之夭夭。周女士一怒之下将该饭店告上法庭。
(李红)
案例分析
我国对旅客在旅游饭店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处理,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一般来说,由于发生在饭店内的事故,或在饭店控制下的其他任何地方发生的事故而造成旅客受伤、死亡时,饭店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于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事故,如果饭店当时已采取了有效合理的措施而仍不能避免,其后果也不能防止时,将不承担责任。在旅游饭店里,有多种因素可能影响到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如设备故障、食物变质、工作人员疏忽大意、他人的侵害等,这都要求旅游饭店必须十分重视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避免损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各类事故发生,消除旅客的不安全感。因此,旅游饭店有义务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例中,该饭店经理及保安人员在周女士人身财产遭受侵害时,未采取任何积极措施,因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李红)
案例思考
1.你认为饭店对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应负什么责任?
2.请你评价该饭店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
3.你认为饭店保安人员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汪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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