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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的申请与受理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与受理一、支付令的申请(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申请支付令是指债权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的一种行为。另外,根据处分原则,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与受理

一、支付令的申请

(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申请支付令是指债权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的一种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及《民诉意见》第215条的规定,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1.债权人必须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作为给付请求的标的物。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司考真题】

1.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案件不适用督促程序?(2002-3-65,多)

A.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B.债务已近履行期,义务人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债务

C.劳务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债务人拒不提供劳务

D.债务已到期但数额尚不能确定

(二)申请支付令的方式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该记载以下内容:

1.债权人和债务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即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应写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经过,具体的金额,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及有关证据的情况。

3.申请支付令的请求,即说明申请符合法律关于申请支付令条件的事实,请求法院依法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而不是起诉。

4.其他事项,如指出债务人的住所,说明债务履行其已到或条件已成就;又如基于双务合同而申请时,陈述自己已先为给付等。

二、受理

支付令申请的受理,是指人们法院对债权人提出请求发出支付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的审查

首先,人民法院要审查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其次,如果申请人是公民,要审查他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如果他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应当由他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如果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请求内容的审查

请求内容的审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二是请求给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范围。

(三)请求的事实和证据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申请后,应当对其申请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如对债权人提交的还款协议、发票、发货凭证、运货单、提货单票据复印件等文件,以及对请求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是否已经到期进行审查。

(四)审查支付令能否送达债务人

申请书应该写明债务人的相关信息,信息不明的,不能适用督促程序。

对债权人提出的支付令申请,人民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只要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从表面看来是成立的,就可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立案,并及时通知债权人。如果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补正期间不计入前述期限。经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1)当事人不适格;(2)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3)债权人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4)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另外,根据处分原则,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司考真题】2.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3-34,单)

A.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债务人拒绝签收的,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B.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法院发现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

C.支付令送达债务人之后,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间,支付令不具有法律效力。

D.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通常以书面的形式,但书写异议书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

三、支付令

(一)支付令的概念

支付令,是指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发布的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支付令也称为支付命令、督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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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令的效力

1.督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清偿债务的效力

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效力发生期间为法定的15日,即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不得再另行寻求司法救济。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司考真题】

3.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5万元的苹果,甲公司以乙公司提供的苹果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付款。为此,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在支付令异议期间,甲公司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而是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2008-3-49)

A.甲公司的起诉行为使支付令失去效力

B.甲公司的起诉行为不能阻止支付令的效力

C.甲公司的起诉行为产生债务人异议的法律后果

D.甲公司起诉后,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2.支付令具有同生效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

支付令生效后,支付令所具有的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效力消失,转而债权人可以支付令为执行根据,向发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债务人异议与督促程序终结

(一)支付令异议的成立条件

1.债务人的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的请求,即异议应针对债务关系本身。如果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2.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的,异议不能成立,则支付会产生绝对的效力。

3.债务人的异议必须向发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向其他机关或者其他人民法院提出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债务人异议。

4.异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异议关系到支付令能否生效和督促程序是否终结等问题,基于慎重起见,所以法律要求债务人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异议。

(二)债务人异议的效力

支付令异议的效力,是指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后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因此,债务人异议的效力分为以下两种种法律效力:

1.督促程序终结。债务人向人民法院就支付令提出合法异议,足以表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彼此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再适用督促程序解决。因此,债务人提出合法的支付令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2.支付令失效,转入诉讼程序。债务人提出合法的支付令异议后,支付令所具有的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效力也随之消失,债权人所请求的债权又重新陷入不确定的状态。此时,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此处,如果申请一方不同意利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则出于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考量,则不会转入诉讼程序。但由于种种原因,支付令的内容也有可能出现错误,为维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宜设立纠正支付令错误的程序以资救济。

【司考真题】

4.个体工商户李某拖欠甲公司货款5万元,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李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成立。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3-3-76,多)

A.如果在向李某送达支付令时,李某拒绝接收,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B.如果李某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对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C.如果李某在法定期间向法院书面说明目前还钱确有困难并承诺在2个月后一定还清,则支付令可不生效

D.如果李某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但向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债务已经偿还,则支付令的效力不受影响

5.甲因乙拒不归还到期借款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审查后向乙发出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6-3-79,多)

A.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

B.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理由

C.乙在法定期间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甲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D.乙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就该借款纠纷起诉的,支付令失效

6.关于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3-89,多)

A.法院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收的,可采取留置送达

B.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法院无需审查异议理由客观上是否属实

C.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而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D.支付令送达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

7.甲公司因乙公司拖欠货款向A县法院申请支付令,经审查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A县法院向乙公司发出支付令。乙公司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间没有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而是向A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因其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3-85,多)

A.支付令失效

B.甲公司可以持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

C.A县法院应当受理乙公司的起诉

D.A县法院不应受理乙公司的起诉

五、督促程序的终结

督促程序的终结,是指在督促程序中,因为法律规定的情况或者某种特殊的原因而导致督促程序终结。督促程序的终结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自然终结

督促程序的自然终结是督促程序的正常终结。

1.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不但没有提出异议,而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义务,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督促程序自然终结。

2.债务人没有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也没有主动清偿债务的,但是在支付令的强制执行下清偿了债务,督促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

督促程序的裁定终结是督促程序的非正常终结。

1.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撤回申请的。

2.支付令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3.债权人就该债权债务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

4.债务人提出了合法的异议。

【案例讨论2】

高某、章某和姜某都是个体经营者,高某和章某经营小煤窑,姜某是个体运输户。2003年开始,姜某及其运输队与高某和章某签订3年的煤炭运输协议,由姜某负责两人煤窑产煤的运输,按季度结算运费;每季度初先付基本运输费用约2万元,下一季度初始算上一季度的费用。2004年开始,由于能源紧张,煤炭、燃油价格大涨,姜某要求在原有协议确定运费的基础上每季度增加5万元,但高某和章某以合同为由,予以拒绝。其后,姜某开始采用多装煤、少卸煤或私自截留等形式以弥补自己盈利的不足。客户也多次向两煤场反应,但由于运输队难觅,高某和章某也只是对姜某提出违约的警告,并对此延迟支付运输费用。2005年6月,章某煤厂发生瓦斯爆炸,章某畏罪潜逃,下落不明;高某也在煤矿整顿下停产,此前的大量投资没有能够收回,经营陷入困境。2005年8月25日(周四),姜某向A市基层法院就章某和高某的欠款申请支付令。高某躲债在外,高某家属拒绝签字,法院采取了留置送达;章某一直下落不明,在10月10仍没能送达其家属及其本人,于是法院决定采用公告送达。高某在9月20日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姜某违反运输协议,克扣用煤,欠款数额应当予以扣除。后与姜某就2004年第4季度和2005年第1季度的欠款数额达成协议,随即于9月24日撤销对这两季度欠款的异议。法院根据高某的异议,立即终结督促程序。

【思考问题】

1.法院签发支付令是否违法?

2.督促程序终结后,当事人如何救济?

3.根据督促程序的法律规定,指出本案中的不当之处。

【本章小结】

督促程序对于处理以金钱给付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争议的案件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有利于迅速地实现债权人的权利。与此同时,其又是一种案件繁简分流的有效制度,对于督促程序的学习应该把握好督促程序的适用要件,申请支付令的要件,督促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关系,支付令的作用和效力,以及督促程序的终结等。其中支付令的申请要件以及支付令的异议是本章的重点和难点。

【考研重点提示】

1.简述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2.简述输督促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

3.督促程序终结的几种情形。

4.支付令能否留置送达,理由是什么?

【知识拓展文献】

1.[德]罗森贝克等著:《德国民事诉讼法》,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242-1256页。

2.[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峰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3.章武生:《督促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4.廖中洪主编:《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篇》,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廖中洪主编:《民事诉讼改革热点问题研究综述》,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6.周翠:《电子督促程序:价值取向与制度设计》,《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

【司考真题答案与解析】

1.ABCD。《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5、218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2.A。《民诉意见》第220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因此,A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218条的规定,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更不能公告送达。因此,B项错误。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内,支付令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诉法》第217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C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221条的规定,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因此,异议只能以书面形式提出,而不能口头提出。因此,D项错误。

3.B。《民诉意见》第22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4.ABD。根据《民诉意见》第220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所以,A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据此,B项正确。

根据《民诉意见》第221条的规定,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据此,C项错误。

根据《民诉意见》第223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据此,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BD。

5.ACD。本题考查督促程序中异议的方式与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据此,A项正确,B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3款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所以,C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23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就支付令涉及的纠纷起诉应视为更为强烈的异议。所以,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CD。

6.AB。关于督促程序中的支付令,规定在《民事诉讼法》216条、《民诉意见》第220条、221条、223条。本题是对法条的综合考察。

7.【答案】AC。《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民诉意见》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据此可知,债务人乙公司向发出支付令的A县法院起诉的,构成对支付令的异议,该支付令自行失效,甲公司不可以再持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剖析】

【案例剖析1】

浙江甲服装商店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依照督促程序向广东有管辖权的基础法院申请支付令,债务人即乙服装厂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否则,债权人甲服装商店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例剖析2】

1.《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法院在8月27日受理,到9月12日发出支付令,期间共16天;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3款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8月25日是星期四,9月11日是星期日,故期间应当延长到9月12日,因此,法院签发的支付令并不违法。

2.督促程序的终结,是指在督促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况或者某种特殊原因而结束督促程序。按照终结的原因,可以分为自然终结和裁定终结,前者是指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未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支付令依法生效而终结,或者债务人在异议期间主动履行了义务;后者是指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对支付令提出了合法的异议,或者债权人在法院决定是否受理期间提出诉讼,或者是支付令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对于自然终结的救济,债权人可以申请受诉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人提出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对于特殊原因的终结,债权人可以就该债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救济。其中,对于由于异议成立而导致督促程序自动失效的案件,增加了直接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因此,由于督促程序的一审终审制度,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的终结,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定都无从上诉。

1.本案中法院的处理存在两处错误。

第一,由于只是根据债权的申请而为支付令申请,缺乏对债务人利益的程序保障,因此为平衡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督促程序要求对于债务人的送达能够及时有效。《民诉意见》第218条规定:“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因此,对于章某公告送达不当,且从签发支付令到10月10日还没有满30日,也不得终结督促程序;但30日期满后,应当终结督促程序。

第二,根据《督促程序规定》第8条:“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督促程序规定》第9条规定:“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督促程序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准许。”因此,在法院作出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之前,章某撤销异议,应当视为不曾提出异议,法院对姜某提出的2004年第4季度和2005年第1季度的欠款申请支付令的请求,不得终结督促程序;同时章某对2005年第2季度的欠款数额仍有异议,没有撤销,应当对该部分申请支付令的请求予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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