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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面的限制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此,清政府却规定严格禁止黄金出口。不但不允许在对外贸易中使用黄金,而且严格限制在对外贸易中使用清政府的官银。清朝法律只允许在对外贸易中以货易货,严禁使用铜钱,严禁使用黄金,严禁使用官银。

第五节 其他方面的限制

清政府对于来华朝贡给予周期和规模的限制,当时的俄国根本就不是来朝贡,但清政府依然把俄商来华视为朝贡,也对俄国来华贸易给予限制。也许后来发现俄国并非弱小的周边蛮夷小国,遂有中俄之间的若干边境条约的签订,但清政府依然对中俄贸易进行周期和规模的限制。“(康熙)三十二年,察罕汗遣使入贡,以其奏文不合款式,将贡物奏文一并发回,带来货物仍令贸易。是年定例,俄罗斯国准其隔三年来京贸易一次,不得过二百人。在路自备马驼盘费,一应货物不令纳税,犯禁之物不准交易,到京时安置俄罗斯馆,不支廪给。限八十日超程回国。此在京互市著令之始也”(92)。雍正五年,理藩院尚书图礼善代表中国政府与俄国签订《恰克图条约》,除划定两国的部分地界和司法互助等内容外,就是开展两国的通商贸易。其中的第四条明确规定:“按照所议,准其两国通商。既已通商,其人数仍照原定,不得过二百人,每间三年进京一次。除两国通商外,有因在两国交界处所零星贸易者,在色楞额之恰克图、尼布楚之本地方,择好地建盖房屋情愿前往贸易者,准其贸易。周围墙垣、棚子酌量建造,亦毋庸取税。均指令由正道行走,倘或绕道,或有往他处贸易者,将其货物入官。”(93)

清朝货币制度极为混乱,以户部铸造的铜钱作为法定货币,但国家征收赋税或重大开支一律用白银。白银并不标明币值,而是按两计算,银钱之比通常为一比一千,至于在实践中,两者的兑换比例一直处于变化之中,有时波动十分剧烈,常常对社会经济、财政税收和民众生活造成巨大影响。国内贸易中除小商小贩贸易使用铜钱外,富商大贾则多用白银。清政府不但对海外贸易百般限制,而且也对使用黄金和官银给予限制,不但把限制使用黄金和官银直接写进了《大清律例》,而且在实践中不断地重申严格禁止在对外贸易中使用黄金和官银。黄金具有极强的支付能力,天然就是货币,对外贸易具有显而易见的规模经济要求,使用黄金和白银作为支付手段是国际贸易实践的内在要求。对此,清政府却规定严格禁止黄金出口。《大清律例》第225条“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附例704规定:“沿边沿海地方,有将黄金贩卖出洋者,照铁货铜钱等物私出外境下海律治罪”。雍正八年“又题准:嗣后有黄金贩卖出洋者,照铁货铜钱等物私出外境下海律治罪。其监督守口文武官弁受贿故纵,与犯人同罪,失察者照律参处。”(94)不但不允许在对外贸易中使用黄金,而且严格限制在对外贸易中使用清政府的官银。乾隆四十一年议准:“嗣后如有数行洋商找给一夷商银两,必先同赴粤海关监督衙门联名出具并无掺和官银甘结,再行找给。”“又议准:澳门地方向许内地民人在彼与夷商交易,责成澳门同知就近稽查,凡民人向夷人买货,不许使用官银,亦不许将官银换给夷人。”嘉庆时两广总督吉庆等遵旨复奏:“西洋夷商来粤贸易,向系以货易货,或有不敷价值,亦系互用番银,尚无携带纹银出洋之事。惟贩来钟表、玻璃等物,以无用易有用,未免稍损元气。若内地不以此等为要物,夷商自无以从巧取。”得旨:“勿令外夷巧取,渐希淳朴之俗。汝等大吏共相劝勉,佐戍朕治。”(95)道光九年“议准:夷商与内地行商交易,除以货抵货外,价银不敷,彼此均以番银找给,嗣后行商找与夷人货价,有掺用官银者,除充公外,仍照私运例治罪”(96)。道光二年谕内阁:“御史黄中模奏请严禁海洋偷漏银两一折,所奏甚是。定例广东洋商与洋人交易,只用货物收买转贸,不准用银,立法甚为周备。近因民间喜用洋钱,洋商用银向其收买,致与江浙等省茶客交易,作价甚高、并或用银收买洋货,实属违例病民,不可不严行查禁。著广东督抚暨海关监督,派委员弁,认真巡查出口洋船,不准偷漏银两、仍不时查察,如有纵放之员,即行参革治罪。”(97)道光九年规定:“一、例载洋商人等将银两私运夷船出口者,照例治罪。嗣后行商找给夷人货价,有掺用官银者,已经查出,无论银数多寡,尽行充公,仍将行商照私运例治罪。二、例载内地银两偷运出洋,各口员弁丁役人等扶同隐漏者,查处从重究办。嗣后查获船载赴洋关银,先交地方官讯明在何处起获,除重赏查拿之人外,所有该船经过之上游各口员弁丁役,照扶同隐漏例治罪。三、行中小伙及地方不法匪徒,将官银偷运出口,惟责成各关口员弁、大关巡船、巡洋舟师及地方文武,于各夷船将次回国之时,加倍严查。遇有私载官银,立即拿解,并究明来历,分别惩治。倘系由洋行中发出,将该商加等治罪,仍将经过各口未能查获之员弁兵役,从重究惩。四、夷船到粤与各行贸易,以货易货,不能数适相准。如有数行均应找给夷商银两,必同赴粤海关监督衙门,联名出具并无掺合官银甘结。夷人收银后,倘经员役查出官银,即将找付官银之行商严行治罪,联结各行商亦一体治罪。”(98)

清朝法律只允许在对外贸易中以货易货,严禁使用铜钱,严禁使用黄金,严禁使用官银。在18、19世纪,居然严禁使用货币进行国际贸易,可见限制之严。

【注释】

(1)梁廷鰓《粤海关志》卷21,贡舶一。

(2)《清朝文献通考》卷33,市籴二,市舶互市。

(3)《清高宗实录》卷550,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戊戌。

(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上谕档,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初十日上谕。

(5)《清高宗实录》卷589,乾隆二十四年六月丙子。

(6)《清高宗实录》卷597,乾隆二十四年九月乙丑。

(7)《清世宗实录》卷58,雍正五年六月丁未。

(8)《大清律例》第224条,盘诘奸细,附例671。

(9)《清仁宗实录》卷156,嘉庆十广年正月戊辰。

(10)梁廷鰓《粤海关志》卷18,禁令二,茶之禁。

(11)《清仁宗实录》卷365,嘉庆二十四年十二月己丑。

(12)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630,兵部,绿营处分例。

(13)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20,吏部,处分例。

(14)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629,兵部,绿营处分例。

(15)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20,吏部,处分例。

(16)出洋贸易人员自带用于煮饭者除外。

(17)《大清律例》第225条,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附例705。

(18)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776,刑部,兵律关津。

(19)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629,兵部,绿营处分例。

(20)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776,刑部,兵律关津。

(21)《清高宗实录》卷289,乾隆十二年四月己丑。

(22)《大清律例》第225条,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附例695。

(23)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9,户部,关税

(24)《清朝文献通考》卷33,市籴二,市舶互市。

(25)《清高宗实录》卷1031,乾隆四十二年四月庚申。

(26)《大清律例》第225条,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附例703。

(27)《清朝文献通考》卷33,市籴二,市舶互市。

(28)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629,兵部,绿营处分例。

(29)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630,兵部,绿营处分例。

(30)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630,兵部,绿营处分例。

(31)《清高宗实录》卷265,乾隆十—年四月乙未。

(32)《大清律例》第225条,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附例705。

(33)《清高宗实录》卷l75,乾隆七年九月丁丑。

(34)《大清律例》第225条,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附例686。

(35)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629,兵部,绿营处分例。

(36)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9,户部,关税。

(37)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776,刑部,兵律关津。

(38)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629,兵部,绿营处分例。

(39)《大清律例》第225条,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附例680。

(40)《清朝文献通考》卷33,市籴二,市舶互市。

(41)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629,兵部,绿营处分例。

(42)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630,兵部,绿营处分例。

(43)嘉庆《钦定大清会典》卷16,户部,贵州清吏司。

(44)《大清律例》第225条,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附例686。

(45)《清朝文献通考》卷33,市籴二,市舶互市。

(46)《清圣祖实录》卷271,康熙五十六年正月庚辰。

(47)《清高宗实录》卷285,乾隆十二年二月丙戌。

(48)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629,兵部,绿营处分例。

(49)《大清律例》第225条,“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附例678。

(50)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629,兵部,绿营处分例。

(51)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M].北京:人民出版社:182.

(52)马士,著.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第二卷)[M].区宗华,译.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1:90-91.

(5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硃批奏折,乾隆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两广总督李侍尧奏。

(54)《清朝外交史料》(嘉庆朝)第三册,第18页。

(55)(清)江日癉.台湾外纪(卷六)[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202.

(56)《粤海关志》卷八,税则一。

(57)《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142页。

(5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档案,雍正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两广总督孔毓繤奏折。

(59)澳门纪略校注(上卷).官守篇[M].澳门:澳门文化司署出版,1992:93.

(60)《大清律例》第225条,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附例699。

(61)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776,刑部,兵律关津。

(62)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9,户部,关税。

(63)刘民.中俄早期贸易考∥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一册)[M].北京:中华书局:1962.

(64)何秋涛《溯方备乘》卷37。

(65)《清朝文献通考》卷33,市籴二,市舶互市。

(66)《清世宗实录》卷74,雍正六年十月己卯。

(67)《清高宗实录》卷176,乾隆七年十月庚寅。

(68)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卷三,第180页。

(69)《大清律例》卷二十,兵律。关津。盘结奸细

(7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硃批奏折,乾隆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两广总督李侍尧奏。

(71)梁廷鰓《粤海关志》卷25,行商。

(72)《清宫粤港澳商贸档案全集》第五册,2590-2592页。

(73)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510,礼部,朝贡;《粤海关志》卷17,禁令一。

(7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硃批奏折,乾隆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两广总督李侍尧奏。

(75)梁廷鰓《粤海关志》卷28,夷商三。

(7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硃批奏折,乾隆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两广总督李侍尧奏。

(77)梁廷鰓《粤海关志》卷28,夷商三。

(7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硃批奏折,乾隆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两广总督李侍尧奏。

(79)梁廷鰓《粤海关志》卷28,夷商三。

(80)梁廷鰓《粤海关志》卷29,夷商四。

(81)乾隆帝批准的两广总督李侍尧奏折:粤东驿递,向无马匹,遇有各衙门紧要公文,雇拨力能奔驰迅速之人,给以工资饭食,赍递名曰千里马。

(8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硃批奏折,乾隆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两广总督李侍尧奏。

(83)《清仁宗实录》卷185,嘉庆十二年九月丁未。

(84)梁廷鰓《粤海关志》卷28,夷商三。

(85)梁廷鰓《粤海关志》卷29,夷商四。

(8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硃批奏折,乾隆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两广总督李侍尧奏。

(87)梁廷鰓《粤海关志》卷29,夷商四。

(88)梁廷鰓《粤海关志》卷28,夷商三。

(89)梁廷鰓《粤海关志》卷29,夷商四。

(90)梁廷鰓《粤海关志》卷28,夷商三。

(91)梁廷鰓《粤海关志》卷29,夷商四。

(92)何秋涛《溯方备乘》卷37。

(93)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M].北京:三联书店,1982年重印本:8-9.

(94)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9,卷240,户部,关税。

(95)《清仁宗实录》卷55,嘉庆四年十一月癸未。

(96)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9,卷240,户部,关税。

(97)《清宣宗实录》卷29,道光二年二月辛卯。

(98)两广总督李鸿宾等奏定《严禁官银出洋及私货入口章程》,见《清宣宗实录》卷158,道光九年七月乙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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