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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外贸合一的朝贡贸易体系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外交外贸合一的朝贡贸易体系中国历史上每个王朝都鼓励外国前来朝贡,并建立由中国“统驭万邦”的政治外交关系。因此,清朝的朝贡贸易在整个对外贸易中占有一定的地位。

第二节 外交外贸合一的朝贡贸易体系

中国历史上每个王朝都鼓励外国前来朝贡,并建立由中国“统驭万邦”的政治外交关系。但周边各国与中原王朝向来是同床异梦,虽然他们需要中原强大的封建王朝的承认和支持,但更主要的是追求朝贡形式的贸易利益。所以,朝贡体系,既属于外交又属于外贸。清初,对建立同周边国家的封贡关系表现出极为浓厚的兴趣。在清朝统治者看来,中国是天朝上国,是天下共主,万国来朝,是封建王朝政治安定、经济繁荣、文化发达的“盛世”标志。因此,清朝的朝贡贸易在整个对外贸易中占有一定的地位。

一、朝贡与封赏本身成为中外贸易

朝贡制度原本是周朝分封制度的产物,被周天子分封到各地的藩王虽然都有所谓的国家,但都是周朝宗主国的附属国。秦统一中国以后,中原王朝成为政治经济文化均先进的东方大国,所以在中国历朝历代统治者看来,所有周边国家或地区,乃至更远的国家与地区都是蛮夷戎狄居住的化外之地。这样,所有周边国家或地区与中原王朝的关系被限定为朝贡与封赏的关系。所以,中原王朝对于肯称臣朝贡者通过册封建立起朝贡与封赏的羁縻关系,并把这种模式扩展到所有其他国家和地区。朝贡与封赏的羁縻关系对于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来说,主要是万国来朝的荣耀所带来的政治利益和边境相对安定的军事利益,在这一朝贡贸易体系中,中原王朝的政治动机大于经济目的,奢侈消费的需求大于对商业利润的追求。而对于周边国家或地区来说,通过向中原王朝朝贡不但可以得到强大的中原王朝的承认与保护,而且本身就是一种以地方特产换取中原名贵产品的贸易,构成一种交换关系,朝贡地方特产与获取中原王朝的赏赐则是无可争议的易货贸易。换言之,在整个朝贡贸易体系中,中国追求的是天下共主的政治利益,而周边各国在以俯首称臣来换取中华帝国的承认与支持的政治利益外,则主要追求贸易利益。朝贡与封赏在表现形式上是万邦来朝与恩泽四海的外交关系,在本质上则是周边国家或地区朝贡地方特产与中国封建王朝赏赐中原名贵产品的易货贸易关系,通过两国官方使节的往返和繁杂的外交礼节来完成。

以满族贵族为核心的清朝统治者定鼎北京以后,取得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政治承认,对于巩固刚刚建立起来的清王朝无疑具有特别重要的象征意义。所以,清朝统治者对原来向明朝朝贡转而向清朝朝贡的藩属国展现出热烈的欢迎态度,积极招来更多的国家依附和臣服。在清朝统治者看来,外国使节来华就是来朝贡,使节本人就是贡使,所带来的礼物就是贡品。贡使来华以后,无不受到清政府的盛情款待,还要向朝贡国派出使节,通过册封的形式授予这些国家的统治者以各种名号,并对前来朝贡的国家回赐更加丰厚的中华物产作为礼品。这样,前来朝贡的国家在递交国王签署的称臣表文并贡献方物之后经过清政府对其国王的册封和赏赐,才算与中国建立了朝贡关系,建立了一种国家间政治上并不平等的宗藩关系,建立了朝贡与封赏的特种外交体系,建立了一种特殊形式的双边贸易关系。也就是说,朝贡制度有多层涵义,包括政治、外交、贸易等多重关系。在朝贡制度下,凡俯首称臣前来朝贡的国家、地区、部族,不论远近,不论大小,不论恩怨,一概被清王朝慨然接纳。

清朝在入关前就征服了朝鲜,迫使其称臣纳贡,并给予极为优厚的赏赐和允许开展贸易的机会。顺治时期,清政府一再向周边国家宣示,只要他们倾心向化,前来建立朝贡关系就可以“与朝鲜一体优待”(12),于是琉球、暹罗、安南、缅甸、南掌等国相继称臣入贡。清朝同历史上的所有封建王朝一样,对于前来朝贡的国家一律遵循薄来厚往的原则,对朝贡使团无不盛情款待,并给予丰厚赏赐,在诸多的封贡往来中,清廷虽收到不少的域外土特产品,但其为此支付的迎送招待及赏赐诸项费用则远远超出贡物的价值。马嘎尔尼来华时,给清帝送了很多礼物,清朝官员缮写成《红毛英吉利国王谨进天朝大皇帝贡件清单》,具体包括天文地球仪等十九种。清廷错误地将马嘎尔尼视为朝贡使者,所以按礼部相关规定给予赏赐,赏给英吉利国王的物件非常之多,清廷还觉得不够又加赏又随敕书赏,虽不能说不计其数,但也确实是数不胜数。除此之外,还对使团正副使及随行大小官员分别给予多寡不等的赏赐(13)。朝贡国按照规定和年份向中国进贡,除换取中国对当地国家新政权的承认和颁发官方印信外就是通过进贡来促进和中国的贸易。对于以国王的名义贡献的特产,清王朝当然要回赐更多更贵重的赏赐品,这实际上是一种不计算价值的易货贸易。虽然现存的有关清朝的史籍记述着这些贡、赏的内容,但由于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也无完整的统计,已无法精确地计算清廷方面有多大的财务方面的损失。可以肯定地说,在朝贡关系中,清统治者要的并非物质利益,相反,清朝统治者不惜牺牲民力和经济利益,仅仅为满足其夜郎自大的虚骄心理,要的是政治利益。当然,就清朝帝王之家而言,失去的是户部所属各库的钱财物,而他们得到的贡品却有相当部分被揣进了皇帝的腰包——内务府。

显而易见,琉球等周边国家对清廷朝贡的主要动机除了依附一大国,寻求政治上保护外,主要是企图借此手段实现对华的贸易,不然就不会有清帝将其加贡命抵正贡后还恳请免抵下次正贡的情况。从传统意义上讲,朝贡本应是税项上缴的一种形式,周边基本上都是贫穷落后的小国,他们总是积极主动地朝贡并加贡,显然可以推知它并无经济上的损失,而是相反。清朝几乎所有的皇帝都一而再、再而三地上谕延长琉球、暹罗、安南等国的朝贡周期,当遇到清朝皇帝登基、万寿大典等,这些朝贡国便例行朝贡,清帝也几乎无例外地谕令抵下次正贡。从中我们可以深刻地体会到清朝皇帝为维持朝贡体系的政治利益而付出沉重经济代价的难言之隐。

二、朝贡与封赏过程附带中外贸易

清朝朝贡贸易比较典型的国家有朝鲜、琉球、暹罗等国。这些国家到中原王朝来朝贡,目的并不完全相同,除满足其得到中原王朝的承认与保护外,更为重要的是在名义上称臣纳贡就可以获得与中国开展贸易的前提条件或者说市场准入资格。贡献方物换取清帝赏赐,本质上构成了易货贸易。但他们追求的显然不仅仅是这种规模有限的易货贸易。这种易货贸易并不计算价值,基本上属于“礼尚往来”的范畴,因为列在朝贡清单上的贡物基本上都是高档奢侈品,满足双方王公贵族的侈靡消费。这种贸易对于商品经济已经有一定发展的17、18世纪来说,不论是中国还是周边国家,显然是不能满足需要的。朝贡过程中附带的贸易才对周边国家不惜屈尊称臣纳贡具有吸引力。因此,朝贡过程中附带的贸易才是朝贡贸易的主体。朝贡贸易中的附带贸易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在京师会同馆由礼部关员监管进行的贸易;一是由地方官员监管的入境口岸某指定地点进行的贸易。

顺治初年规定:“凡外国公使来京,颁赏后,在会同馆开市,或三日或五日,唯朝鲜、琉球不拘期限。由礼部移文户部,先拔库使收买,咨复到部,方出告示,差官监视,令公平交易。外国船,非正贡时无故私来贸易者,该督抚即行阻逐。正贡船未到,护贡、探贡等船不许交易”(14)。显然,清初贸易与朝贡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有贡才有市,非入贡不许互市。清朝的附带贸易是朝贡贸易的主要部分,朝贡使团在贡物之外携带的更多货物可以在京师会同馆进行贸易,这对于周边国家来说,把更多的一般民用生产生活用品从边境或海边口岸运到京师,在当时运输能力下,会极大地增加成本和费用。对此,琉球国王向清廷正式提出奏请,要求在边境口岸直接进行贸易。其奏疏称:“敝国入贡之时,虽有顺带土产,不过粗货,言之可陋,视之可秽,虽有发来帑金,银两至少,所买湖丝不过三十余担,较之别彝,霄壤悬隔。且敝国纳贡之道素由闽省,以道路言之,数千余里,若使土产粗物转运京城,广费夫力,至难莫大焉!若其湖丝等物只许在会同馆交易,如臣贫国,力不能及,甚非朝鲜美邦之比。况敝国土产等物原在闽省柔远兑换湖丝、磁器等项,有例可凭,有案可查者。”(15)

在各国纷纷奏请之下,清帝颁布谕令,允许在边境口岸进行贸易。规定:“凡外国进贡顺带货物,贡使愿自出夫力,带来京城贸易者,听。如欲在彼处贸易,该督抚委官监视,勿致滋扰”(16)。为便于琉球在福建的贸易,清廷还特地为其在福建建立柔远驿馆,方便其居住和交易。贡使团到福建后除15~20人进京纳贡外,其余人等留在柔远馆同中国商人进行贸易。随后对于暹罗国朝贡所附带的货物也做出了可以在边境口岸进行贸易的明确规定:“康熙十一年三月,遣使来贡。得旨:贡使所携货物,愿至京师贸易,则听其自运;或愿在广东贸易,督、抚委官监视之”(17)。从康熙时开始,朝贡贸易中附带的贸易货物给予关税减免。康熙二十四年规定:“外国贡船所带货物、停其收税”。“贡船回国,带去货物,免其收税”。“其余私来贸易者,准其贸易,听所差部员,照例收税”(18)。显然,在清朝的绝大多数时间里,清朝由官方直接操作的朝贡贸易与民间按市场法则进行的贸易并行不悖。朝贡贸易对清廷具有政治利益,因而对朝贡贸易中的进出口给予免税待遇,而民间的进出口则要照例纳税。梁廷鰓言简意赅地概括了这种情况:“因贡而来者,税应免则免之;专以市而来者,货应征则征之”(19)

康熙以后,周边国家朝贡使团无不携带大量货物在京师与各口岸进行贸易。琉球则一直派接贡船来华,并同贡船一样携带大量货物,以为贸易。事实上,贡船和接贡船既将货物售于中国商人,又将其所携带银两连同售货银两置买内地货物,清政府地方官奏报及所附的清单是最有力的证据。乾隆十二年闽浙总督在奏折中说:“兹乾隆十二年二月五日该国贡船到闽,查进口册内据夷官报称:两船共带银一万两置买货物。臣等随即安插馆第,委员照看饬给新水养膳之资,复行细加查访,其所带银两竟十倍于所报之数。”(20)。乾隆三十二年,琉球贡船回国从内地购置的货物有:各种丝棉纱布7 349匹、其他纺织材料7 675斤、成衣32件,精细磁(瓷)器4 762斤、茶叶21 744斤、药材47 630斤、纸44 004张、甲纸、川连纸19 360斤、食糖20 620斤、各类香11 985斤、胡椒4 850斤、水银3 000斤、黄蜡1 070斤,等等,总计72种(21)。由此可见,朝贡过程中的附带贸易要比贡赏型易货贸易的规模为大。

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多重原因,清朝时,中国与琉球国之间的朝贡与册封关系非常紧密,朝贡、册封过程中附带的贸易无疑也就更为典型。每当清政府的册封使团前往琉球,总是携带着赏赐给琉球王室的大量中华精品。同时,册封使节及大批随员又携带大量内地货物在评价馆同琉球商民进行贸易。康熙五十八年,册封使及随封员役总计112员名,携带有丝、棉、麻等纺织品中草药材及药品,饰物、雕刻、印章等工艺品、字画、图书、文具、食品、香料、茶叶、磁(瓷)器、铸器、漆器、香类、祭器、皮货、屏扇、钱币等类商品千余种。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前往琉球行敕封礼的全魁则驾乘两船,诸员役总计322员名(头号船136名,二号船186名)。道光十八年,封舟所载人数为417员名(22)。由此可见,清廷所派出的随封人员越来越多,甚至较前增加数倍。人员增加的原因则是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商贾利徒之营求充役”的情况。据此,我们完全可以断定,朝贡与册封都具有浓厚的贸易色彩。

其他国家来朝贡也主要是出于贸易目的,所以来船名目繁多,附带贸易在整个朝贡贸易中所占比重很高。乾隆五十一年粤海关监督穆腾额在奉旨奏定暹罗国贡船免税章程中对附带贸易有非常详细的叙述:“查四十六年第一次来正副贡本国船各一只,随带内地商船九只,共免税银八千六百余两。四十七年又来探贡船一只,共免税银三千一百余两。四十九年来正副贡船各一只,共免税银六千五百余两。五十年又来探贡船一只,免税银三千九百余两”(23)。贡船中就有附带货物进行贸易,探贡船等无疑都是打着朝贡的名义进行实实在在的中外贸易。

三、清政府对朝贡贸易的限制

朝贡贸易自然会使各国纷纷来“贡”,其结果则是无穷无尽的招待和赏赐成为清王朝财政的沉重负担。既然清政府获得的是政治利益,那么不论多长时间朝贡一次都是朝贡国,政治利益都是基本固定的。而贸易一次,则有经济利益的损失,所以贸易的次数越多,损失就越大。显然,朝贡贸易的政治、外交色彩重于经济色彩,从经济贸易的角度来说,对清朝而言基本上是得不偿失的。朝贡成为政治与经济的混合体,政治上有所得,经济上有所失。所以,清朝皇帝对朝贡的态度充满了极其复杂矛盾的心理,“万国来朝”能满足其“天朝上国”的虚骄心理,也确实反映周边国家对中国的依附关系的程度,但不等价交换的结果当然是清政府越来越难以承受,清朝许多皇帝明确指示减少朝贡国的朝贡,对来贡者的频次和船数等加以限制。

朝贡国来华朝贡要由礼部提出方案后经过钦定写进会典或则例成为法规,清政府对各国的规定依据远近亲疏而分别定为二至八年来华朝贡一次。同时,各国来华的船数和人数、来华的地点和行进路线、交易随带货物的地点、交易的特定对象(牙人)、交易的商品等都有严格的规定。顺治、康熙时期,清政府把荷兰来华贸易视为朝贡,规定五年一贡。暹罗国,三年一贡,赴京者不得过二十六人(24)。康熙七年规定:“嗣后非系贡期,概不准其贸易”(25)。显然,各国贡期并不一样,同一国家先后也不一样。一般来说,关系好的国家两三年一贡,一般的国家三五年一贡,有些国家规定必须七八年一贡。朝鲜矣年一贡并有诸多加贡,暹罗三年一贡,琉球两年一贡,安南三年一贡,苏禄五年一贡,南掌五年一贡,缅甸十年一贡。朝鲜在凤凰城,暹罗在广州,琉球、苏禄在福州,缅甸、南掌在云南,安南在广西,各国均有固定的贡路。“各国由陆路进贡,每次不得过百人,入京只许二十人,余皆留边听赏。由海道入贡,不得过三只船,每船不得过百人”(26)。可见,朝贡人员一般限制在一两百人左右,真正可以进京面圣的通常只有二十余人。其所带来的船只通常只有两、三艘,有些国家努力突破的办法就是护贡船、接贡船等。

《大清律例》做出了对违规者严厉惩处的规定:“凡外国贡船到岸,未曾报官盘验,先行接买番货,并外国人入贡经过地方,街市铺行人等,私与外国人交通买卖,如所买卖货物不系违禁者,均照违制律,杖一百,枷号一个月,货物入官。如所买卖系违禁货物,并会同馆内外四邻及军民人等,代替外国人收买违禁货物者,俱枷号一个月,发近边充军。若外国差使臣人等,朝贡到京,与军民人等交易,只许光素"丝、绢布、衣服等件,不许买黄紫、黑皂、大花、西番莲缎疋,并不得收买史书。违者,将卖给之人,照代为收买违禁货物例,枷号一个月,发近边充军。如有将一应违禁军器、硝黄、牛角、铜铁等物,图利卖与进贡外国者,为首依私将应禁军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律,斩监候,为从发近边充军”(27)

清政府对朝贡国的贡期、贡路、贡物、人员等很多方面都进行限制,主要就是限制朝贡的频次和规模。朝贡贸易本身具有政治外交与经济贸易两方面的内容,清朝政府鼓励政治外交部分的朝贡,满足其天下共主的虚骄心理,但总是以“外藩”、“属国”道路遥远,远来朝贡必然存在旅途劳顿,不忍苦累诚心向化的外夷等为借口,限制其朝贡的周期,经常把原来的一两年拉长至七八年,即使周边国家国王不惜降低身份,称臣上表,情词恳切,也往往不能满足周边国家前来的愿望。各国寻找机会加贡,情词恳切地请求赏收免抵正贡,抓紧时间补贡的记载,在清朝的典籍中可谓俯拾即是。至于朝贡使团的人数和船只数量,更要受到严格限制。使团人员到中国境内之后,不能自由行动,不论在京师还是在入境处所,使团成员所携带的货物都不能与中国商人自由交易,必须在限定地场所,通过限定的牙人等来完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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