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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可以超载吗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次日下午4时15分,同一公司的驾驶员陈某所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同样因超载被当场查获,执法民警通知陈某15日内到县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接受处理。1月18日,该大队适用一般程序,对陈某作出罚款200元记2分的行政处罚。陆良县法院庭审之后作出判决:公交车属于机动车,超载违法。这也就是说,每平方米可以站立8个人,这实际上等同于公开认可了公交车的超载。因此综合来说,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公交车是不可以“超载”的。

13.公交车可以超载吗?

案例:

2007年1月12日下午5时30分,刘某驾驶云南省陆良县某公交公司的一辆中型普通客车,行至县城同乐大道老鹰红绿灯处时,因为超过该车行驶证核定的人数载客被巡逻的执法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执法民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给予刘某罚款100元并记2分的行政处罚。次日下午4时15分,同一公司的驾驶员陈某所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同样因超载被当场查获,执法民警通知陈某15日内到县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接受处理。1月18日,该大队适用一般程序,对陈某作出罚款200元记2分的行政处罚。事后,刘某、陈某对此感到无法接受,向陆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该县交警大队,要求法院判决交警大队撤销对他们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陆良县法院庭审之后作出判决:公交车属于机动车,超载违法。一审判决宣判后,刘某、陈某分别提起上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述两案后,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分别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分析:

上述案例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论焦点在于:公交车是否可以超载?对此,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一,交警大队实施的行政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本法所说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法所说的“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本法所说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这也就是说,《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于城市道路和公交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规定,“机动车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综合来看,本案中陆良县交警大队实施的行政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其二,公交车是否可以超载?公交车一般都有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是,从实践中来看,严格按照该核定人数载客是不可能的。一方面是因为它不符合我国公共交通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实际上也是因为公交“超载”实际上是有相应的规则依据的。20世纪80年代,建设部曾经发布过一个《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该规则明文规定:车内有效站人面积内,每平方米可站立8个人。1994年,建设部、公安部联合制发了新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用规则》,取消了上述内容。但是,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每1人不小于0.125平方米。这也就是说,每平方米可以站立8个人,这实际上等同于公开认可了公交车的超载。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公交车是可以超载的。那么,针对上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间的冲突,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呢?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说,前者属于法律,后者属于国务院部委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后者的效力低于前者。因此综合来说,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公交车是不可以“超载”的。当然,必须看到,这个规定在目前我国的公交实践中很难行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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