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张广打死袁六二征烧埋银案(烧埋银

张广打死袁六二征烧埋银案(烧埋银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有法律规定人命案中人犯家无力征赔烧埋银两的由国家代赔。先例有大德六年江浙行省信州贵溪县陶省四因争吵打死军人张林,本人在禁所死亡,家贫无所征赔烧埋银;大德十一年福州路罗源县张新戒打死周蓬益,后遇大赦免罪,按法律应赔征烧埋银,但由于家贫无可征赔银两。两案刑部在审理时确立的是免除征赔烧埋银,而不是由国家代赔。此案适用了先例确立的原则。

(四二)张广打死袁六二征烧埋银案(烧埋银)

皇庆元年六月,袁州路奉江西行省札付来申:龙兴路翼军人张广打死袁六二,钦遇释免,合追烧埋银两,犯人张广身故,再行勘当得张广(元)〔原〕籍人口,俱各事故,并无抛下事产物业,委实无可着落,如拟免征相应。申乞明降。得此。照得先据本路节次状申:张广于至元三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打死袁六二,大德元年三月二十七日钦遇释放,合追烧埋银两,移准隆兴万府关,张广贫穷,并无事产折剉。张广于至大元年十月初九日因病身死,委官照籍,重行体勘相同,拟免追征。申乞照详。得此。累经札付本路,再行委官体覆,保勘明白,申省去讫。今照得(见)〔现〕准中书省咨,江浙省咨,信州申:大德六年四月据贵溪县民户陶省四,因为过军张林打去吴福四鸭只致争,用木棒打死张林,罪犯追勘未完,本人因病在禁身死,合征烧埋银两,家贫无可折纳。又,福州路罗源县申:张新戒招伏,不合大德十一年十月内因为缺少柴薪烧火,前去周蓬益舡上乞觅火柴,不从用言厮骂,回舡怀恨,复引水手刘环奴等前去周蓬益舡上将火柴一把肩负,有周蓬益扯拖不放,新戒发恶,用石圈圆木一条,将周蓬益左胁打讫一下致命身死,着落张新戒追征烧埋银两,解府未到,至大元年十二月初一日钦遇释放,例合倍征。行据罗源县申保勘得,张新戒别无财产折纳,理合官给,本省参详合征烧埋银两,其大德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前后月日红赦,或在禁身死,无钱可追贼徒。若准官为给付,缘(元)〔原〕奉准。圣旨明该,诏书内致伤人命,合死的人每放呵,烧埋钱,贼每无呵,官司与者。事干通例,诚恐差池。咨请照详。准此。送刑部议得:陶省四打死张林,罪犯虽在大德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已)〔以〕前,比至钦遇赦恩,本人在禁身死,烧埋银两既无可追,合行免征。外据大德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已)〔以〕后,但犯致伤人命,如犯人在禁身死,或结正其罪,烧埋银两着落家属追给,果无其财,可备保勘是实,亦合除免。其遇赦释放者,依例倍征,如无折剉,合令犯人庸工准算,所获工价,给付苦主,钞数未足,本人身死,子孙不在折庸之限。如蒙准呈,遍行合属,照会相应。具呈照详。都省:准拟,咨请依上施行。(《元典章》卷四十三·刑部五·诸杀二·烧埋·烧埋钱贫难无追,第1633~1634页)

评析:

皇庆元年(1312年)龙兴路军人张广打死袁六二,后遇大赦免其罪,犯人张广死亡,家里没有任何财产,应征烧埋银两无处征赔。

有法律规定人命案中人犯家无力征赔烧埋银两的由国家代赔。

先例有大德六年江浙行省信州贵溪县陶省四因争吵打死军人张林,本人在禁所死亡,家贫无所征赔烧埋银;大德十一年福州路罗源县张新戒打死周蓬益,后遇大赦免罪,按法律应赔征烧埋银,但由于家贫无可征赔银两。两案刑部在审理时确立的是免除征赔烧埋银,而不是由国家代赔。此案适用了先例确立的原则。从此可以看出,主要是通过判例改变了相关法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