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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明确普通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告诉你如何维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

我们每天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消费,小到买菜、买米,大到买车、买电器都是消费,作为消费者你清楚自己享有的保障安全权、知情权等权利吗?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你知道如何维权吗?买到质量有问题的商品,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你明白怎么解决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明确普通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告诉你如何维权的。而《产品质量法》则告诉你生产和销售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要承担哪些责任

案 例 买到质量有问题的商品该怎么办?

李某从本县某商场购买了“冰川”牌电冰箱一台,使用了2个月后,冰箱起火,李某损失6000多元。事发后,李某发现这台冰箱没有产品合格证。他找到商场理论,商场同意赔偿3000元,李某认为商场至少应赔5000元。双方遂起纠纷,李某告到法院。

专家提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就是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由于消费者取得商品和服务是用于生活消费,因此,商品和服务必须绝对可靠,必须绝对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不会损害消费者的生命与健康。本案中,李某的保障安全权受到了损害,他可以要求商场或生产厂家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除了诉讼的方法外,李某还可以通过到工商部门投诉、找消费者协会进行协调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案 例 买到过期的商品怎么办?

快过中秋节了,老杨去县城买月饼,他进了商场发现有一种盒装的月饼看着还不错,价格也不贵。因为离过中秋还有半个月,于是他问商场的营业员月饼能放到中秋节吗,营业员肯定地告诉他这个月饼的保质期是三个月,放到节后吃都可以。于是,老杨买了两盒回家,一盒准备自己吃,一盒准备送人。可是,等到中秋节那天老杨把月饼拿出来分给大家吃时,发现月饼已经发霉了,老杨一看月饼盒里边的保质期刚好到他买月饼的那天。老杨该怎么办?

专家提示: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有权了解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等级、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信息的真实情况,这就是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在本案中,老杨的知悉真情权受到了侵害,他可以要求商场对他因此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案 例 消费时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受到侵害怎么办?

吴英从小在农村长大,平时在家务农,很少进城,春节快到了,她想到城里买几件漂亮的衣服。进城后,她就到了市中心最大的自选超市,走进超市,她发现超市里的东西可真多,她都看花了眼,这样看看,那样摸摸,过了好长时间她才挑好一件衣服。当她拿着衣服出门时,被保安拦了下来,把她带到了保卫科,问她是不是偷了商场的东西,她说没有,于是保安就开始搜身,虽然没搜到什么,但还是扣押了她半天才让她离开。

专家提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得到尊重和保障的权利,这就是消费者的获得尊重权,这既是社会文明的表现,也是经营者最为基本的义务。在本案中,吴英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受到了损害,她可以要求商场进行赔偿。对于此类案件我国法律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虽然吴英可能本身并没有受到直接的物质损失,但她对自己因此而受到的人格的屈辱以及人身自由的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案 例 消费时的发票有什么用?

王婶的女儿小红要结婚,王婶要帮她置办嫁妆,于是进城帮她买些家用电器。在一家商场王婶看中了一台大彩电,看着十分气派,一问价格也不高。销售人员告诉她这是台样机,所以可以便宜几百块钱,质量上绝对没问题,于是王婶就买了下来。付款时,销售人员又告诉她因为是样机给她降了价,所以不能开发票,只能开个收到她钱的白条给她。可是,电视拿回家后没几天就放不出图像了,王婶拿着电视机去商场退,商场却要她出具正式的发票才能退货。

专家提示: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这是经营者应尽的义务。而对于消费者而言,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这对于证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十分重要,因此,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要注意索要相关的凭证或单据。在本案中,王婶在购物时商场有义务开具发票给她,但商场却开了个白条给她,没有尽到经营者应尽的义务,而王婶没有索要发票也致使自己在索赔时变得被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案 例 买到的商品造成了自己的损害该找谁赔?

国家出台了保护森林的政策后,孙大叔所在的村就不再允许砍伐山上的树木来当柴烧了,于是孙大叔进城时就买了一个高压锅回家烧饭用。可是这个高压锅才用了两天就爆炸了,还把孙大叔炸伤了。孙大叔把高压锅拿到商场要求商场退,并赔偿自己的医药费。商场说这是厂家的质量问题,让孙大叔去找生产高压锅的厂家。商场的说法对吗?

专家提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在正常使用下具有该产品应当具有的质量和性能。在本案中,商场显然没有尽到这一义务。同时《产品质量法》也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所以,孙大叔既可以要求商场进行赔偿,也可以要求生产厂家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案 例 法律对商品包装上的说明有什么要求?

周奶奶的孙子三岁,平时活泼可爱,周奶奶十分喜爱小孙子,常买一些零食给小孙子吃。一次,小孙子看到邻居家的小孩在吃果冻,他也吵着要吃果冻。周奶奶赶集时就买了一袋回来,孙子看到果冻十分高兴,剥开果冻就开始吃,过了一会周奶奶发现孙子不说话了,一看孙子已经被果冻卡住了,被憋住了气,送到医院抢救才得以脱险。后来,周奶奶把剩下的果冻的包装拿出来一看,上面只写着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其他什么都没写。有人告诉周奶奶出了这样的事可以去告生产果冻的厂家要求赔偿。这个说法对吗?

专家提示: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在本案中,果冻就属于使用不当、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产品,因此在商品的包装上应当有警示说明,提醒消费者注意,而商品的生产者并没有尽到这一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由产品质量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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