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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教学中运用模拟审判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探索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民商法教学中,必须牢固确立“人本意识”,即“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民商法是应用学科。民商法教学中运用模拟审判方式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最后,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民商事模拟审判。(三)民商法模拟审判方式的特点民商事模拟审判方式培养学生实际能力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把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

商法教学中运用模拟审判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探索

丹宁勋爵法官说:“在图书馆读书——或听教授的讲座——只是给你一幅模糊的、不完整的画面。为了了解法律到底是什么,你必须看看他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法学家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一、树立以学生为中心、以人为本教育思想,重视实践能力培养

在法学本科阶段,民商法教学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与学术培养,而是要对学生进行民商法在法律职业中的实践能力训练。传统的法律训练,以阅读讨论法规、案例和学说为主,锻炼细致的文字和事项分析能力,忽视法律职业训练,忽视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律实际部门反映传统的法学高等教育毕业的学生大都不能很快地适应法律实际工作,理应由法律教育机构完成的任务留给了法律实际部门。这正是“重理论、轻实践”观念的影响,是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中存在的毛病。

在民商法教学中,必须牢固确立“人本意识”,即“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这是民商法教学改革与创新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也是民商法教学改革和创新的本质所在。

民商法是应用性的法律科学,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属于14门核心课程,对于培养法律实务型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学本科教学的目标是培养社会需要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我们在民商法教学中开展模拟审判,明确了如下主要思路:以学生为中心,体现以人为本;以法律实务人才培养为目标,强化综合能力训练的实践教学;以社会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要为动力,强调民商法知识传授与职业技能训练、职业技巧相结合。

本科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社会所需的应用型的法律专业人才。法学教育从它诞生之日开始就具有其双重性,即法学教育的学术性和技能培训性。从它在大学教育中的地位上看,这种双重性表现为人文学科的理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性;从它的培养目的性上看,这种双重性表现为研究学者的培养和实践人才的训练的双重性。这种与生即来的双重性一直困扰和伴随着法学教育的发展。

本文发表于《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增刊,2005年获得重庆大学教学成果二等奖,与宋宗宇、张舫合写。宋宗宇、张航,均为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日益扩大,而且对法律专业人才类型的需求也日益突显出来。就社会总体需求来看,具有扎实的民商法专业理论知识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在法律人才中的需求比例将越来越大,并将成为法律人才培养的主要类型。除了法官、检察官外,律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需的法律人才以具有扎实的民商法专业知识的法律人才为主。近年来出现的考研热,法学专业尤以民商法为突出,即是很好的例证。这种情况的出现,既是我国社会转型、市场化改革的结果,也是民商法学在法学本科教育中所具有的基础性地位所决定。耶鲁大学的鲍廷格教授说:传统的学术性教育模式把学术放在被动接受的地位,而新兴的实践性教学则努力把学生放在首要地位,使学生坐在驾驶席上,主动、负责地学习。其真谛在于“从实践经验中学习”。

民商法是应用学科。法学教育应当首先教授的是一种法学的基本知识、原理和体系。对于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而言,这种知识的重要性是不可取代的。其次它应当教授的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技能和素质。相对于前者而言,法学教育在证明其自身的学术性的努力中往往忽视对于这种技能和素质的培训。这一方面的培训则主要由实践性法律教育课程来承担。法学教育以人为主。也就是说,法学教育教学的过程,是一个激发学生积极、主动、能动、创造性学习的过程,要通过各种方式与方法之运用,引导学生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进而改善学习态度,学会自主发展,提高实际能力。

二、模拟审判方式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

(一)民商法模拟审判方式

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民商法教学方式的改革,主要包括案例教学法、法律诊所式教育法、观摩审判法、法律实务技巧培训、谈判技巧培训和模拟审判。我们选择了模拟审判作为民商法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突破口。因为,模拟审判是培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民商法教学中运用模拟审判方式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模拟审判方式训练,是学生们从理论走向现实的桥梁。模拟审判是法学院的学生们演练法律角色和法律职业实践的场所。

我们的主要目的是:运用模拟审判方式培养学生在民商法的思维能力,各种法律职业者对其民商法实务的组织管理能力,使学生学会如何像法官、律师那样思索、写作、陈述和行为。听、说、思、写、辩,举手投足都应当表现出法律职业者应有的素质、能力和才智。

(二)民商法模拟审判方式操作

我们在民商法教学中开展模拟审判,具体做法是:

首先,教师指导学生进行模拟审判的总体策划,确定民商法实际案例,由学生分析实际案例中的民商法的法律关系,明确民商事实体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

其次,根据民商法实际案例成立对应的组织,法官组、原告组和被告组等,明确各组的任务,由学生自己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模拟审判的各项准备工作,如原告组起草起诉书、授权委托书、进行证据准备、代理律师准备代理词;被告组起草答辩状、授权委托书、进行证据准备、代理律师准备代理词;法官组起草审判提纲、公告、案情介绍等有关法律文书。

再次,在教师的指导下各组分别进行演练,各组合成进行多次集体演练。

最后,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民商事模拟审判。

(三)民商法模拟审判方式的特点

民商事模拟审判方式培养学生实际能力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把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教师在案例、理论、法律、策划方案和程序上进行宏观指导,具体实际操作一律由学生自己进行,教师不包办代替。

(2)训练学生像法官、律师一样去思考。让学生进入实际角色,发挥角色的功能,他们作为当事人的律师、检察官或法官,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或参与人,因而必须考虑所处的角色的利益、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它对学生产生的潜在而深远的影响远远超出传统经院式法学教育模式的作用。使学生有实际的感受,有实务操作的训练。

(3)通过模拟审判方式使学生在民商法教学中,把实体法的学习与程序法的学习有机地结合起来。学生不仅要处理法律问题,而且必须处理事实问题。这正是任何一个实际案件都遇到的情况。但是,我们传统的满堂灌式的教学法恰恰忽视了这方面的训练。

(4)教师在其中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即挑选或编写适当的案例材料、提供一般性指导、评价学生的表现,等等。模拟法庭中的老师应当切忌成为正确答案的提供者,切忌用自己的思维模式禁锢学生的思维,而是应当成为引导学生自行思考,从而由学生解决法律争议的路标或评论人。

(5)模拟审判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其作用远非其他传统的课程所能达到。模拟审判的训练不仅仅局限在法庭上的辩论,而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训练。如果运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个法律规范的运用,学生学到的只是有关诉讼中一个环节甚至是一个点上的知识和分析能力。而模拟审判训练一般持续一段时间,学生必须从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经历分析实事情况、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代理意见、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出庭辩护等全部环节。因此学生能够了解案件进展的全过程,并通过亲身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它打破了传统法学课程设置按部门法为标准所划分的人为藩篱,要求学生同时对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综合考虑。

由于民商法教学运用模拟审方式提供了民商法的训练更真实、更近于实践、更系统和全面,把经院式无生气的法学教育变成了能动式生动活泼的模式,因此开展民商法模拟审判训练课程,是弥补传统法学教育中的不足的有力措施,是民商法教学改革的有效手段和科学途径。

(四)模拟审判方式与现代化教学手段相结合

我们在民商法教学运用模拟审判方式的教学活动中,还注意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应用,模拟审判议程、案例、策划书、公告、证据展示,庭审进程和焦点问题均制作了PPT;同时,还注意为学生提供民商法教学运用模拟审方式指导材料(指导书),提供模拟审判法规、模拟审判文书,法官组文件,原告方文书证据和被告方文书证据。为学生提供“蓝本”“样本”,便于学生自己动手,进行实际操作。

三、结 语

民商法教学中运用模拟审判方式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必须真正树立“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现代教育理念。模拟审判方式采用必须遵循人才成长的规律,注重民商法教学的实用性。模拟审判方式的设计必须符合社会实际对法律人才实践能力培养的需要。培养学生法律专门技能的实践能力。在模拟审判方式教学活动中,必须尊重学生的学习权,有效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注意综合素质与各种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角色真实感受,场景、情节和过程模拟,亲身体验,自己动手、自己操作,贴近实际,适应需要;模拟审判方式在操作中,应该将现代化教学手段、模拟审判实验室、多媒体和计算机技术结合起来运用。在民商法实践教育中,要防止和避免法学实践教育形式化和走过场的倾向,真正地把实践教育融入正规法学教育的全过程,提高法学实践教育的效果。

在民商法教学中运用模拟审判方式,培育学生具备一种综合分析法律和事实、运用法律推理进行思维的能力,通过接受系统的法律职业训练,使他们能够成为合格的法律职业者。这些方面的教学应当构成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法学教育也应当以能力、素质,特别是法律思维和实际技能的培养为其宗旨,而不应以某些僵死的知识的传授为其宗旨。

通过民商法教学中运用模拟审判方式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对法学院有关实用性课程起到示范作用,在有关民商法课程体系中如民事主体,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教学中运用模拟审判方式培养学生实践能力,都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目前,法学院已经在相关学科中进行推广,受到老师和同学们的普遍好评,也得到实践部门同志的充分肯定,如重庆市首届十佳法官刘忠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资深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在观摩了民事模拟审判后,对模拟审判进行了评价。他认为,十分满意,模拟审判比较成功。学生当法官、律师在庭审活动中,语言准确,吸引听众注意力,质量比较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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