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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法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资本主义法资本主义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三种类型的法。但是,完全意义上的近代资本主义法是资产阶级通过革命取得政权后产生的。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近代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确认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近代资本主义法反映近代市场经济的特征和要求,确认和保障契约自由。为此,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加强了立法,使得法律数量增多,新的法律部门形成,法律体系日趋完备。

四、资本主义法

资本主义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三种类型的法。资本主义从其产生至今,大致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因此资本主义法也相应划分为近代资本主义法和现代资本主义法。

(一)近代资本主义法

近代资本主义法即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法是在封建时代中后期孕育、萌发的。当时,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出现和逐步成长,在西欧(约自11世纪至17世纪上半期)出现了一些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首先是商法的兴起;其次是罗马法的复兴;再次是资本原始积累法律的出现。但是,完全意义上的近代资本主义法是资产阶级通过革命取得政权后产生的。从17世纪到19世纪,荷兰、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西方主要国家相继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建立政权,进而使近代资本主义法最终得以确立。

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虽然仍以私有制为基础,但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相比,带有明显的“自由”特征:第一,生产资料如土地、劳动工具等成为可以自由买卖的财产;第二,劳动者不再对生产资料所有者具有人身依附关系,而具有独立的人格,能够自由出卖自己的劳动。这种“自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决定了近代资本主义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近代资本主义处于一个自由竞争时期。为了维护自由竞争,国家的任务就是充当一个“守夜人”的角色:一是保障私有财产不受其他任何人的侵犯,二是对于资产阶级的自由经营采取“不干预主义”。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近代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确认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11]

2.保障契约自由

随着前资本主义社会人身依附关系的解体,人们之间的关系日益建立在自由订立的契约基础之上。资本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也是契约经济。因为市场经济的关键在于市场,而市场的关键在于契约,市场经济条件的生产和交换表现为一系列的契约订立和履行过程。因此,就法律形式的特征而言,也自然经历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12]

近代资本主义法反映近代市场经济的特征和要求,确认和保障契约自由。这种契约自由具有绝对性,就是说,一切人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可以在法律界定的广阔领域内自主地缔结或不缔结契约。选择缔约对象,缔结任何形式的契约,而且契约完全建立在缔约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国家对此不加干涉。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启蒙思想家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用以反对封建人身依附、等级特权和专制独裁。这一思想反映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有力武器。资产阶级不仅在革命时期的政治宣言中纳入平等思想,而且在建立国家政权后,将“平等”思想宪法化、法律化。如美国《独立宣言》明确宣布:“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1791年美国宪法的10条修正案(权利法案)和1791年法国宪法是最早确认法律平等原则的资产阶级宪法。后来的资产阶级宪法和法律一般都对此原则加以确认,从而使它成为近代资本主义法坚持和维护的重要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包含了丰富的内容,其中最基本的精神有三点:一是所有自然人的法律人格(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二是所有公民都具有平等的基本法律地位,三是法律平等地对待同样的行为。

除了上述特征,近代资本主义法还有人民主权、法律至上、有限政府、分权制衡等许多古代法所没有的内容和原则。但这些规定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障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契约自由、保证人们平等的法律地位。

(二)现代资本主义法

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垄断阶段,特别是两次世界大战以来,资本主义法发生了很大变化。总体上来说,现代资本主义法在发展趋势上是不断进步的,与近代资本主义法相比,具有下列一些特征:

1.法律体系日趋完备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随着国内外矛盾加剧,资产阶级要求利用国家权力和法律手段来缓和矛盾;同时,社会、经济和科技日益发展,客观上也要求以法律手段扩大对社会公共事务的调整。为此,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加强了立法,使得法律数量增多,新的法律部门形成,法律体系日趋完备。如适应国家对经济干预的需要,形成了经济法这一新兴的法律部门;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出现了科技进步法、航空航天法、知识产权法等新的法律领域;随着国际间经济贸易的发展,在传统的国际经济法领域出现了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等新的分支。此外,随着国家行政事务的增多和管理领域的扩大,政府的权力日益膨胀,为了理顺行政活动中方方面面的关系,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行政法也得到了迅速发展,行政立法的作用日益增大。

2.法律对经济的作用大大加强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国家不再只是充当“守夜人”这一消极角色,而是积极参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大力加强对社会生活的干预,采取了诸多旨在干预经济的法律手段。如以法律手段支持私人企业的活动,调节经济集团之间的矛盾,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规定各种社会福利。因此,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相比,法律对经济的作用大大加强了。

3.法律社会化成为发展主流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不论是对私有财产权的确认,还是对契约自由的保护,都体现了旨在保护个人权利的“权利本位”倾向。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为了缓和社会矛盾,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上采取改良主义和在经济上采取福利政策,在住房、医药卫生、失业救济和最低工资标准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福利措施,使得一般民众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有所提高。与此相对应,个人权利不再具有绝对性,社会利益日益受到关注,法律的社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如在民商法领域,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私人财产所有权和契约自由的限制不断加强。此外,各种社会立法纷纷出现,如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在20世纪初就已形成。

4.法律民主化程度日益提高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对民主的规定在实质上和形式上都是比较原始且粗糙的。如1787年制定的美国联邦宪法中,虽然没有公开提出“奴隶”一词,却确认了黑人奴隶制的合法地位,并有一个针对黑人的臭名昭著的“五分之三”条款。即对黑人人权只计算其总人口的五分之三,就是说,一个黑人的权利只有白人的五分之三。进入垄断时期以后,特别是二战结束后,资本主义国家对民主日益重视,法律的民主内容日益丰富,民主化程度日益提高。如英国通过制定一系列关于婚姻、家庭、选举、财产等单行法规以及许多重大判例,确认公民的民主和自由;德国和日本等法西斯国家,在二战后都制定了比较民主的新宪法,对公民的财产权、劳动权、居住权、迁徙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各项政治自由作了明确规定。

5.法律全球化趋势日渐加强

进入垄断时期,资本主义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跨国公司的日益增强,全球和区域统一市场的形成,国家政治交往日益频繁,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法律全球化成为引人注目的趋势。各国法律制度共享基本的准则,相互接近、渗透、吸收乃至融合。法律全球化最典型的表现有三个:一是两大法系相互靠拢,差别缩小,英美法系国家的成文立法不断增多,大陆法系各国则开始注重判例的作用;二是欧盟法的出现,欧盟成员国之间立法和司法趋向统一;三是世界贸易组织法的产生。由于世界贸易组织涉及国家众多,在国际交往中影响巨大,有“经济联合国”之称,因而大大加强了法律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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