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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法律从无到有,从最初萌芽到最终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基本制度,在不同的民族和社会经历了不同的具体进程。不过,法律制度的最终形成主要是通过一般调整的普遍化而表现出来的。恩格斯以欧洲国家为考察范围,总结了法律起源的三种形式。与此同时,也就产生了凌驾于各个部落和氏族的法权习惯之上的一般雅典民族法。

三、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

法律从无到有,从最初萌芽到最终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基本制度,在不同的民族和社会经历了不同的具体进程。然而,在这些纷繁芜杂、千差万别的现象背后有一些共同规律可循。

(一)在调整方式上,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

法律最初萌芽的时候,对行为的调整是针对个别行为分别进行的。例如,最初的产品交换只是偶然现象,对此关系的调整也就表现为个别调整。这种调整方式直接与具体情况相联系,有较强的针对性,但同时带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的缺陷。我国古代文献上所谓的“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和“临事制刑,不豫设法”就属于这种方式。在法律调整的实践中,随着偶尔的个别行为演变为比较常见的行为,个别调整所临时确定的规则便逐渐发展为经常性的、可反复适用的、针对同一类行为的共同规则。共同规则的形成把对行为的调整类型化、制度化为一般调整,即规范调整。一般调整方式的出现是社会调整方法的决定性进化,是法律形成过程中的关键性环节。因为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相对稳定的调整机制,为处于特定社会关系中的人们提供了比较明确的行为模式,使人们摆脱了任意性和偶然性的左右,从而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形成和巩固。当然,由于具体情况是复杂多变的,所以在一般调整为基础的前提下,个别调整仍然有用武之地,起着填缺补漏的作用。不过,法律制度的最终形成主要是通过一般调整的普遍化而表现出来的。

(二)在规范形式上,从原始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

正如人类是由古代猿猴进化而来的一样,最初的法律规范也是由原始社会的禁忌、图腾等习惯演变而来的。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为适应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统治阶级对原有的习惯进行了甄别取舍:继承一部分原始习惯,如关于宗教祭祀和婚姻制度的禁忌习惯;取缔或保留一些可供选择的同类禁忌习惯,如有意识地改革和禁止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而保留赎罪以及根据当事人的身份来确定赎金的习惯。经过有选择的认可后,许多原始习惯被注入了阶级斗争和阶级利益的内容,成为统治阶级控制社会的工具,并由公共权力机构保障实施。这样一来,原始习惯就演变成了习惯法。后来由于社会生活愈加复杂,社会关系变化幅度加大,习惯法不足以调整新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于是产生了由国家机构有预见性地和有针对性地制定规则的必要,成文法由此而生。

(三)在与其他规范的关系上,从浑然一体到相对独立

原始社会的禁忌习惯是一个大杂烩,集各种社会规范于一体,兼有风俗、礼仪、道德和宗教等多重属性。在法律萌芽之初,法律与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并无明显界限,对社会的调整作用也难分伯仲。随着管理经验的积累和社会文明的进化,对类似或相异行为影响社会的性质和程度有了区分的必要和可能,于是出现了法律与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的区别,出现了不同调整规范的分化。虽然这种分化在不同的社会经历的过程和达致的程度不尽相同,但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对区分开来并发展为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却是一个共同的趋势。

【阅读材料】13.1 法律起源的具体形式

提示: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认为,法律和国家是在同一历史条件下,基于同一根源和动因,并且始终相互作用,几乎是同步产生的。恩格斯以欧洲国家为考察范围,总结了法律起源的三种形式。

1.雅典形式

雅典国家是在社会经济发展到阶级社会的条件下,经过一系列改革,直接从氏族结构中逐渐发展起来的。提修斯为解决氏族同族共居与不同氏族成员杂居的矛盾,在雅典设立中央管理机关,把从前由各部落处理的事务移交给这一机关管辖。这样便开创不以氏族组织和血缘关系,而以地区和财产来划分、管理居民及规定权利与义务的先例,显示出雅典国家的雏形。与此同时,也就产生了凌驾于各个部落和氏族的法权习惯之上的一般雅典民族法。提修斯改革后,国家已经不知不觉地发展起来了。为适应这种趋势,缓和社会内部阶级对立,梭伦又颁布《土地最大限度法》、《解负令》等一系列法令,核心内容是废除贵族所享有的特权,以财产的多寡划分公民的等级以及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最后,克里斯梯尼又顺乎时势,实行旨在消灭氏族贵族残余的整套改革,这既促使雅典国家的最终形成,也促使《贝壳放逐法》等法律的制定和颁行。

雅典形式的特征就是法律是在社会内部阶级对立中特别是在氏族内部的平民和贵族的斗争过程中产生的。

2.罗马形式

公元前7至前6世纪,在生产力发展、地区扩大和人口增加条件下,整个“罗马人民”分成三部分人,即出身于氏族上层的“贵族阶层”,他们拥有大量私有财产,属于“保护人”;第二种人是广大氏族民众,他们日益贫困,依附贵族,平时为其劳役,战时出征,是贵族的“被保护人”;第三种人是外族人,他们是自由人,可占有地产和经商,但不能做官,不能参加人民大会等,没有权利也不受法律保护,他们是“平民阶层”。“被保护民”和“平民阶层”与贵族存在着阶级对立。平民与贵族的对立尤为严重,斗争激烈,平民最后战胜氏族贵族,建起罗马国家。可见罗马氏族解体的决定因素是罗马的对外扩张和征服,以及由此引起的阶级对立。

罗马共和国建立后,贵族和平民的矛盾更加尖锐,终于达成妥协,以原有习惯法为基础,制定了最早的罗马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罗马形式的特征是,通过氏族外部的平民和旧氏族之间的斗争,导致两种社会势力以习惯法为基础共同制定成文法。

3.日耳曼形式

民族大迁徙时代,日耳曼人曾是父系氏族社会,有部落和部落联盟组织,但还未发展成国家。而是在征服了罗马帝国之后,在其“废墟”上改造自己原有氏族机关并设置一部分新的机关的基础上建起国家的。在征服罗马之后,各日耳曼王国就将各自部落的习惯,借助于罗马法的某些术语,并吸收罗马法的一些原则,编纂为成文法典。

日耳曼形式的特征是,被征服民族在文化上战胜了征服民族,先进民族的法律文明促进和催发了落后民族的法律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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