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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法基本原理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投资基金法基本原理一、投资基金法发展历史伴随投资基金的产生与发展,各国相继在投资基金方面进行了立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投资基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证券投资基金法还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强化了法律对投资者的纠集措施。

第二节 投资基金法基本原理

一、投资基金法发展历史

伴随投资基金的产生与发展,各国相继在投资基金方面进行了立法。英国的投资基金一开始采用的是契约型基金,主要遵循英国信托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1879年,英国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法》,在原有契约型基金的基础上,开始出现了公司型基金。此外,英国在投资基金方面的立法还有1939年颁布、1958年修订的《防止诈骗(投资)法》,1944年颁布的《投资业务管理法》,1986年颁布、1990年修改的《金融服务法》,1991年颁布的《金融服务受管计划法》以及1995年颁布的《证券公募管理条例》等。

美国的投资基金立法是伴随问题的出现而进行的。1929年以前,美国政府对投资基金业基本未实施监管,经济危机的出现使美国股市暴跌,同时也使许多基金管理机构破产倒闭。为此,美国政府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加强了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1933年颁布了《证券法》,1934年颁布了《证券交易法》。1940年颁布的《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专门对投资基金进行了规范,从而保证了投资基金业的平稳发展。此外,美国规范投资基金活动的法律还有1990年颁布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证券保密实施细则》和州一级的证券法等。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投资基金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并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运用和发展。大陆法系国家对投资基金制度的引入和运用,当以日本为代表。20世纪30年代,日本从英国引进投资基金制度,当时由于战争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1951年,日本颁布了《证券投资信托法》,奠定了投资基金发展的基础。根据这部法律,日本投资基金采用的是契约型,直到2000年,日本才对该法进行修改,增加规定允许设立公司型基金。此外,日本在投资基金方面的立法还有,1948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1966年颁布的《关于基金制度的改革纲要》,1986年颁布的《证券投资顾问业管理法》,以及1994年颁布的《关于投资信托制度改革的纲要》等。

二、投资基金法基本含义

投资基金法是调整投资基金发行、交易与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几个层面。在法律层面上,《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信托法》、《公司法》、《合同法》、《会计法》、《民法通则》、《刑法》等共同构成了当前投资基金法律体系。为了适应复杂多变的投资基金活动,自1991年以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规范基金的设立、运作、基金契约、托管协议、基金信息披露等具体投资基金活动。如证监会制定的六个配套规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和《托管行管理办法》。

三、投资基金法基本原则

1.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投资基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条即规定:“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投资基金法将保护广大投资者即相关当事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作为核心和宗旨,主要因为只有严格保护投资者利益,才可以为投资者树立市场的信心,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机会,也有利于加速货币资金从银行向资本市场的转移。为实现这一宗旨,法律针对目前基金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从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禁止违规关联交易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特别强调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例如: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形式,参与一些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这也赋予了基金投资者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权力。证券投资基金法还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强化了法律对投资者的纠集措施。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加重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如果虚假披露基金信息、违规承诺收益,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以防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欺诈等严重危害交易安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

2.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原则是商事法律中的基本原则在投资基金法中的具体应用。自愿,即从事投资基金活动过程中,就当事人之间是否设立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与谁设立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等,除了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外,应当依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加以选择。公平,包含三层意思,参与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投资基金法律制度分配的公平,每个当事人应当享有同等的获利机会。诚实信用,要求当事人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的事务的注意来对待他人事务,不得损人利己。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不得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不得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3.基金财产独立性原则。基金财产的独立性意义非常重大,这也是投资基金法的又一个重要原则,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和独立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所谓基金财产的独立性,是指基金一旦有效设立,基金财产即从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通常情况下,基金财产的独立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基金持有人一旦将财产交付基金,即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从而使基金财产完全独立于持有人的自有财产,持有人只享有受益请求权;第二,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虽因信托型基金取得基金财产所有权,但也只是名义上的权利人,基金财产必须独立于其固有财产。具体表现在: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的债权与不属于基金的债务不得相互抵消,不同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非因基金本身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强制执行;基金托管人对其托管的不同基金应当分别设置账户,确保每只基金的完整与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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